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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一辈留下的宅基地确权问题,主要涉及到宅基地的权属确认以及确权流程。下面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给出详细的解答。
一、宅基地权属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老一辈留下的宅基地,其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而使用权可以通过确权登记来确认给具体的使用人。
在确权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户多宅的情况不能进行确权。根据国家确权采用的一户一宅标准,多余的宅基地会被集体回收。
耕地上建设的房屋下的土地不能确权。因为耕地红线不能随便在耕地上建设房屋,所以即使在耕地上建设了房屋,下面的宅基地也不能进行确权。
非集体内的人购买的宅基地不能进行确权。因为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只能在集体内进行。
存在争议的宅基地不能确权。需要等解决完纠纷之后才能够进行确权。
二、宅基地确权流程
老一辈留下的宅基地确权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领取并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由宅基地的使用权人领取并填写,如果有多处宅基地,只能选择一处进行确权。
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如宅基地的审批手续、房屋的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实地调查与测量。当地国土部门会对宅基地进行实地调查,包括范围、界线、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并绘制宗地草图。同时,会组织相邻地块的农民一起指认界限,并签名盖章。
公告与审核。测量完毕后,土地主管部门会进行审核,并发布公告。如果公告期间没有异议,将进行下一步的确权工作。
颁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经过审核和公告后,如果没有异议,当地县政府会签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确认使用权给具体的使用人。
综上所述,老一辈留下的宅基地可以通过上述流程进行确权登记,以确认使用权并保护自身权益。但需要注意的是,确权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手续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分析:
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允许只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历史建成”的宅基地,允许只登记宅基地使用权。
需同时办理房屋登记的,经住建部门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房屋质量做出安全鉴定后,可向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申请补办宅基地地上房屋规划施工验收备案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办法是指对于既没有产权证书、又无法取得证明的农村宅基地,通过规定的程序,予以确认并颁发产权证书。
中国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上划拨给农户自建住房的土地。
由于历史原因和管理不当等因素,很多农村宅基地缺乏产权证书,而无证房屋难以办理贷款、出售、继承等事项,对农民的生活产生了诸多不便。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2019年,国务院印发了《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办法》,规定了农村宅基地产权确认的程序和标准,并为确认后的宅基地颁发了相应的不动产权证。
根据该办法,前提条件是必须有实际用地权,并在宅基地所在地的村委会公示期内持有相关的证明材料。
接下来,需要递交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公示和听证,并由当地政府组织审核,最终在宅基地上颁发不动产权证。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谁?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而宅基地使用权和收益权则属于个人或家庭。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由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土地承包、管理、收益、分配权利。
因此,农村宅基地的归属也就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来管理。
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的出台,为农民的合法住房权益提供了保障,并带动了土地资产的流动化、商品化,促进了乡村经济的发展。
但同时,也需要注意处理好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其他权益,有权制定宅基地使用和管理办法,并对宅基地实行管理。
法律分析:
祖遗户的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
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
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
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法律分析:
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允许只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历史建成”的宅基地,允许只登记宅基地使用权。
需同时办理房屋登记的,经住建部门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房屋质量做出安全鉴定后,可向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申请补办宅基地地上房屋规划施工验收备案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法律分析:
该房产系祖宗的遗产叫祖遗户。
继承祖遗户的方式: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土改时祖遗房产填写土地房产证后的产权确认问题的复函》继承祖遗户,按先析产后继承的原则处理为宜。
具体如何分割,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安置祖遗户:
各地政策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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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拆迁遗留地块,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怎么解决
内容审核:邓青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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