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拆迁工作方案公示,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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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执业以来,致力于行政诉讼领域的研究,擅长房屋土地征收补偿领域的各种纠纷案件。经办的百逾件案件涉及全国各地,不仅熟练掌握少数委托人的案件,代理超百人的集体案件亦得心应手。

大同拆迁工作方案公示,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标准

一、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标准

一、起草背景

2021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出台,要求各地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为规范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认定、租金标准、配租规则等管理内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细则》。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和管理,加快将我市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明确获得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才能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市场主体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三、工作进展

我局于5月12日正式印发《厦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和管理操作细则(试行)》(厦房租赁【2022】19号)。下一步,我局将根据本办法开展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和管理工作。

四、范围期限

本《操作细则》适用我市范围内的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可按程序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

五、主要内容

《操作细则》主要包括项目认定、租金管理、配租管理、附则共四个方面内容。

(一)项目认定

1.认定流程。认定以直接认定、存量项目认定、新增项目认定等三种方式进行。其中符合认定条件(一)(二)(三)(四)项的项目,直接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认定条件(五)(六)项的存量租赁住房项目,由项目主体向项目所在行政区域的房屋事务中心分中心申请认定,经多规合一平台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符合认定条件(五)(六)项的新增项目,由项目主体向项目所在行政区域的房屋事务中心分中心申请认定。

2.认定书有效期。根据租赁住房来源、是否领取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转型资金等条件的不同,认定书有效期也有所区别。其中,新建项目认定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土地使用年限,且不少于10年;改建项目认定书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5年,同时领取了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的改建项目认定书有效期不少于8年,未领取的不少于6年;盘活项目认定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运营期限,且不少于6年。

3.认定书期满。认定书期满后,如需继续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主体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向所在行政区域的房屋事务中心分中心提出续期申请,若项目主体为非产权单位,还需同时提交新的租赁协议。不再继续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主体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分户承租人,认定书到期后自动退出认定。

(二)租金管理

1.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化租赁住房租金的95%执行,年度租金涨幅不超过5%。

2.租金评估。项目初次定价或调价时,项目主体应按规定程序委托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对项目租金进行评估。租金评估完成后,项目主体应将评估结果报市住房局备验。

3.租金认定。项目租金明细由项目主体自行制定,初次定价和调价均须报市住房局备案。实际执行的租金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已供应入住的租赁住房项目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申请续办认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应在申请认定的同时办理租赁价格备案手续。

4.租金收取。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取,不得收取(预收)超过一个季度的租金;租赁保证金(押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

(三)配租管理

1.配租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我市合法就业且无自有住房的在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中优先向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市民群体进行配租。通过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建设、产业园区及各工业项目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针对企业无房员工进行配租。

2.配租规则。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直接面向个人配租,也可以面向用人单位整体配租,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条件的对象入住。配租分为集中配租和常态化配租两种方式,集中配租期间重点保障在本市合法就业且无房的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市民群体,集中配租剩余的房源开展常态化配租。

(四)附则

项目主体可凭认定书按规定申请享受金融、税费、水电价格等优惠政策。

六、注意事项

(一)主动退出认定

认定书还未期满,因破产清算、征收拆迁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退出认定的,项目主体应向项目所在行政区域的房屋事务中心分中心提交退出申请,并提前三个月通知分户承租人。

(二)认定书撤销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存在取得认定书后存在无正当理由1年内未开工建设(改建),违规出售、以租代售或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等五类情形之一且拒不整改的,由市住房局核实并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撤销项目认定书。撤销认定书的项目,将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选取

房地产估价机构由项目主体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公示的评估机构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四)租金收取规范

除房租和按租赁合同约定应由租户承担的水、电、燃气等费用外,项目主体不得再另行向承租人强制收取其他费用。项目主体可以提供增值服务,由承租人自愿选择并支付相应费用。

(五)项目认定办理地址及电话

1.思明区项目

受理单位:厦门市房屋事务中心思明分中心

受理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洪文五里88号立德大厦五楼

联系电话:5020723

受理邮箱:fwzx_smz@xm.gov.cn

2.湖里区项目

受理单位:厦门市房屋事务中心湖里分中心

受理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湖里街道金鼎巷1号

联系电话:5596756

受理邮箱:fwzx_hlz@xm.gov.cn

3.集美区项目

受理单位:厦门市房屋事务中心集美分中心

受理地址:厦门市集美区集源路65号二楼

联系电话:6281663

受理邮箱:fwzx_jmz@xm.gov.cn

4.海沧区项目

受理单位:厦门市房屋事务中心海沧分中心

受理地址:厦门市海沧区钟林南里12号

联系电话:6899573

受理邮箱:fwzx_hcz@xm.gov.cn

5.同安区项目

受理单位:厦门市房屋事务中心同安分中心

受理地址: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朝洋一里26号第五层

联系电话:7131622

受理邮箱:fwzx_taz@xm.gov.cn

6.翔安区项目

受理单位:厦门市房屋事务中心翔安分中心

受理地址:厦门市翔安区溪尾一里20号

联系电话:7767109

受理邮箱:fwzx_xaz@xm.gov.cn

七、关键词诠释

(一)存量项目和新增项目

存量项目指已建成的租赁住房项目,一般为操作细则实施前已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新增项目指未建成的租赁住房项目,一般为操作细则实施时已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还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

(二)新建、改建、盘活项目

新建项目主要为通过新供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利用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建设、企业自有用地建设、产业园区自有用地建设、商品住宅用地配建、城市综合配套项目配建等方式建设的项目;改建项目为按照我市《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改建的项目;盘活项目为利用闲置住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的项目。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郝先生

联系电话:0592-2859179

二、厦门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2022

法律主观:

申请厦门保障房的流程是:

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到社区领表;

递交个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与申请表由社区审核;

审核通过交由办事处、保障性住房中心复核并公示;

公示无异议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客观:

《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保障性商品房申请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并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家庭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户籍。

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

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扶养或者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以共同申请。

三、厦门廉租房租金的收费标准

法律主观:

1、根据《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规定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照地方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廉租住房的计租单位应当与当地公有住房租金计租单位一致。

2、2015年度的廉租住房继续去年的租金标准,仍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元,每套住房实际租金按住房地段、楼层、朝向等调剂因素进行评定。

值得注意的是,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1元,是廉租住房租金的起评标准,而不是平均租金水平。

3、物业管理费按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四级(最低等级)收费标准计收,平均每月每平方米0.35元,由物业管理单位在收取廉租住房租金时一并收取。

据专家介绍,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之所以相对较低,主要是因为考虑到配租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有限。

廉租住房租金比现行公房租金1.59元的平均水平低40%左右,物业管理费则比目前同等住宅小区平均收费水平低44%。

4、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

1.人户保障面积为25平方米;

2.人户保障面积为35平方米;

3.人户保障面积为45平方米;

4.人及以上户保障面积为50平方米。

5、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外的租金标准,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基础上每月每建筑平方米降低0.50元执行,公共租赁住房无论保障内还是保障外面积一律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执行。

廉租房 每月0.68元—0.8元每建筑平方米。

保障外租金面积由3元—4元,参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每月每建筑平方米降低0.5元执行。

6、廉租住房储藏室租金标准统一按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40元收取,公共租赁住房储藏室租金标准按同单元公共租赁住房最高租金标准一半确定。

法律客观: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七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八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

有条件的地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四、厦门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厦门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满5年;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标准为1513元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标准为15平方米以下;

4、家庭人均财产认定标准为:

3人户低于15万元、2人户及以下户低于17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3万元,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8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保障房和公租房区别如下:

1、定义不同:

(1)保障房是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

(2)公租房是公共租赁房,指通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按照市场租价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可租赁的住房,同时,政府对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应标准的租房补贴;

2、对象不同:

公租房面向的群体为本市中等偏下人群,新就业职工和务工人员。

其目的是解决家庭收入高于享受廉租房标准而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而廉租房则针对的是当地常住户口且住房困难的低收入人群;

3、保障形式不同:

公租房由政府出资,符合条件的人群可以申请入住,但不得转租、转让、赠与等。

公租房则有两种保障形式,一种是低租金承租,另外一种是以租金补贴形式发放给住房困难户。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五、厦门保障房续租审核标准

法律主观:

申请厦门保障房的流程是:

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到社区领表;

递交个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与申请表由社区审核;

审核通过交由办事处、保障性住房中心复核并公示;

公示无异议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客观:

《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保障性商品房申请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并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家庭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户籍。

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

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扶养或者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以共同申请。

六、厦门保障性租赁房续租条件

一、2022厦门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如下:

1、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2人取得本市户籍,且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申请人本人必须具有本市户籍;

2、单身居民年满35周岁且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

3、申请人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国外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者具有技师职业资格;

4、经市人社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骨干人才。

5.经市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认定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申请家庭。

具体申请条件、办理流程等由市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另行制定。

二、申请保障性住房需要什么材料1、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持有总工会核发的《本市市区特困居民证》原件、复印件;

3、租住私房的提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鉴证的《房屋租赁合同》;

租住公房的由单位出具住房情况证明原件、复印件;

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足15平方米的家庭应出具房屋产权证的原件、复印件;

4、社区受理申报材料对原件验证,并在上报的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5、申请对象为孤、老、病、残、急需救助等情况的应同时提供疾病诊断材料、残疾证等有关证明。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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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大同拆迁工作方案公示,厦门保障房续租审核标准

内容审核:赵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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