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农村拆迁纠纷,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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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农村拆迁纠纷,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法律分析

一、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法律分析

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法律分析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原因

(一)类型

因为地理条件和农民对土地依赖程度的不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纠纷主要表现为两种类型:

征地补偿款纠纷和承包合同、转包合同、转让合同纠纷。

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城郊部位,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较小,除种地外都有其他的谋生手段。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需要,大量的农用地被征用,此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表现为对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

在较为偏远的农村地区,农民靠地谋生,随着国家各项惠农政策的出台,土地收益明显增加,转让人、转包人纷纷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此时的纠纷类型主要表现为承包合同、转包合同、转让合同纠纷。

(二)特点

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出现的比较集中,在审判实践中,此类纠纷呈现出一定的特点。

1、流转次数多,纠纷诉讼主体混乱。

农户之间相互流转发生纠纷形成诉讼的,有的仅以流转当事人为诉讼主体,有的加上村委会。

2、矛盾突出,庭审驾驭难度大。

土地流转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均为农民,诉讼能力偏低,陈述事实不清,给法官驾驭庭审带来很大阻碍。

在土地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认为自己有理,因土地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双方均不妥协,说话语气较冲,庭审中容易出现冲突,给法官维持法庭秩序带来很大困难。

3、因流转方式不明确引发的矛盾较多。

审判实践中,有很大一部分纠纷是因为流转方式不明确引发的,庭审中的争议焦点主要是流转方式的确认,例如转包与转让的认定、互换是否变更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定等等。

若流转方式能够通过其他渠道确认,很多流转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能依据现有法律法规确定,无需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4、证据较少,事实认定困难。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常用的证据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合同,土地清册,缴费票据,流转协议,村委会的证明及证人证言等。

因为流转的不规范,承包合同、缴费票据、流转协议等证据一般不存在或是有瑕疵。

对于土地流转案件,庭审中用到较多的证据是村委会证明和证人证言,但是这类证据容易伪造,证明力较差,在审理中会出现同一个村委会就一个事实同时为双方当事人出具证明的情况,致使证明内容相互矛盾。

土地流转案件证据的匮乏、瑕疵或矛盾,增加了案件事实认定的困难。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内容包括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姓名、住所、权利和义务;

流转方式;

流转土地的坐落、四至、面积、质量等级;

流转土地用途;

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流转的期限以及起止日期;

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违约责任等。

一、土地承包人可以转包吗

土地承包人可以转包。

农村土地不能转让,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者不能买卖土地产权,只能依法在一定期限内有偿出租或让渡土地使用权;

也不能随意改变所属耕地的用途,因特殊情况确需征占自己所有耕地时,也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既然不能转让,那土地转让和土地承包的区别也就无从说起。

至于土地转包法律是允许的。

《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特殊民事权利进行处分,但承包人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需符合一定的条件。

对于转包行为,需要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经发包方备案;

对于转让行为,需经双方签定书面合同,并经发包方同意。

二、集体土地的转让机制

依据宪法,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三、集体土地流转划拨的程序是什么

1、协商

承包方与受让方应就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等进行自愿平等协商,达成流转意向。

发包方受承包方书面委托,可代表承包方统一与受让方进行协商。

2、审查

流转双方协商达成初步意向后,报所在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对受让方情况进行审查(同村同组承包户相互间转包、租赁、互换土地或实行土地股份合作的不审查)。

对受让方审查的内容应包括:

资质审查:

法人资格、注册地址、信誉度、资金实力、技术水平、经营管理能力和履约能力等;

项目审查:

实施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总体规划要求,项目的预期效益及经营风险等。

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保证金和土地复耕保证金制度。

3、订立合同

经审查后,在乡镇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监督下,双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发包方或中介组织受承包方书面委托,可代表承包方与受让方订立合同。

除代耕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都应签订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规范化书面合同。

4、备案

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各备案一份。

流转双方有意进行流转合同鉴证的,可以向乡镇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或公证机关申请合同鉴证。

不得强制要求流转双方进行流转合同鉴证。

5、归档

乡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和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应及时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签订的流转合同及其他规范性流转书面材料等及时整理归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八)违约责任。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解决途径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解决途径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解决途径如下:

(1)协商。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2)调解。

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3)仲裁。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

根据纠纷内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但是要在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内才可以继承。

承包期限届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承包经营权与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的继承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实施。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类型与特点

(一)类型

因为地理条件和农民对土地依赖程度的不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纠纷主要表现为两种类型:

征地补偿款纠纷和承包合同、转包合同、转让合同纠纷。

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城郊部位,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较小,除种地外都有其他的谋生手段。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需要,大量的农用地被征用,此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表现为对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

在较为偏远的农村地区,农民靠地谋生,随着国家各项惠农政策的出台,土地收益明显增加,转让人、转包人纷纷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此时的纠纷类型主要表现为承包合同、转包合同、转让合同纠纷。

(二)特点

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出现的比较集中,在审判实践中,此类纠纷呈现出一定的特点。

1、流转次数多,纠纷诉讼主体混乱。

农户之间相互流转发生纠纷形成诉讼的,有的仅以流转当事人为诉讼主体,有的加上村委会。

2、矛盾突出,庭审驾驭难度大。

土地流转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均为农民,诉讼能力偏低,陈述事实不清,给法官驾驭庭审带来很大阻碍。

在土地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认为自己有理,因土地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双方均不妥协,说话语气较冲,庭审中容易出现冲突,给法官维持法庭秩序带来很大困难。

3、因流转方式不明确引发的矛盾较多。

审判实践中,有很大一部分纠纷是因为流转方式不明确引发的,庭审中的争议焦点主要是流转方式的确认,例如转包与转让的认定、互换是否变更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定等等。

若流转方式能够通过其他渠道确认,很多流转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能依据现有法律法规确定,无需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4、证据较少,事实认定困难。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常用的证据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合同,土地清册,缴费票据,流转协议,村委会的证明及证人证言等。

因为流转的不规范,承包合同、缴费票据、流转协议等证据一般不存在或是有瑕疵。

对于土地流转案件,庭审中用到较多的证据是村委会证明和证人证言,但是这类证据容易伪造,证明力较差,在审理中会出现同一个村委会就一个事实同时为双方当事人出具证明的情况,致使证明内容相互矛盾。

土地流转案件证据的匮乏、瑕疵或矛盾,增加了案件事实认定的困难。

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原因是什么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形成原因分析

纠纷的形成原因较为复杂,既有宏观上政策和立法的原因,也有微观上司法、行政管理、及流转行为自身欠缺的原因。

1、立法的欠缺。

目前我国法律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的规定主要是《土地承包法》的第五节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三条,共十二个条文,内容比较原

则,缺乏可操作,对于各种流转方式应当履行的程序性要求,缺乏具体详细的规定。

如第三十七条中“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采取转包、出租、

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的规定,在实践中没有起到约束当事人流转的作用。

原因是《土地承包法》中对不依法履行上述程序性要求,应当

承担的法律后果没有相应的规定。

所以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很随意且不受拘束。

又如,《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

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有关民法院起诉。

”但对仲裁机构的成立及仲裁的具体程序与实体要求并无相应的立法。

2、司法的尴尬。

司法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屏障。

在面对大量涌出的、直接关系到所涉当事人“命根子

”的利益和农村社会的稳定的这一类纠纷,尽管非常慎重,但仍然难以避免这样的尴尬:

重当事人举证就难以保证审判结果公正,因为很多流转户之间根本没有流转

协议,举不出证据来;

重个案的法律公正又难以兼顾审判的社会效果,因为一案的裁判结果可能引发大量流转户之间的纠纷和诉讼。

3、流转行为的不规范。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但实践中,流转行为存在严重不规范的现象:

(1)以农户自行流转为主,极少履行报批、报备案或申请变更登记等法定手续,流转任意性大。

(2)农户流转以口头约定为主。

(3)为数不多的书面流转协议,大多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概念不清、约定不明、权利义务不确定等问题。

4、镇、村管理服务的缺失。

现在绝大多数乡镇没有行之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制度,没有真正发挥作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处于一种无序、近乎失控的状

态;

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的管理也近乎空白,不少村干部没有管理的意识,认为村里中心工作都忙不过来,群众自愿流转不必操那闲心,因

此也就没有这方面的管理措施和管理行为。

5、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有尾巴。

2004年完善土地二轮承包时,许多村工作不实,回避矛盾,应付上级。

如有的村承包合同和权证审批表上承包农户未签字而由村干部代签、有的村将农户的证书扣留不发,这些情况在各镇、村均不同程度地存在。

6、农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的缺乏。

绝大多数农户认为土地三十年内承包权是自己的,流转与村里没有关系,不必报村里批准或备案;

有的农户认为流转无需签订书面协议,都是乡邻乡亲的,平时相互也了解,口头说一下就行了,立书面协议显得见外。

7、仲裁机构没有发挥纠纷仲裁作用。

现在多数群众还不知道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可以申请仲裁以及如何谁申请仲裁;

县仲裁委也由于经费、人员的困扰很难开展工作。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特点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主要存在以下特点:

1、纠纷数量随土地价值的提升,呈递增态势。

自1998年土地二轮承包至2003年前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总体比较稳定,流转双方当事人大体能够保持现状,纠纷的产生微乎其微。

近年来,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的提升,纠纷数量相应增加。

2、当事人之间矛盾激烈,易引发其他纠纷。

关于承包经营权的归属或相关费用等方面的纠纷,属于合同类纠纷。

此类纠纷由于涉及农民“命根子”利益,一旦形成纠纷,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大,互不相让。

如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处理,很容易引发民事纠纷甚至刑事纠纷。

3、纠纷调处难度大,难以从根本上化解矛盾。

很多纠纷当事人摆出不争到土地誓不罢休的架势。

不仅镇、村组织难以调处,形成诉讼后,法院的调解往往也很难奏效。

作出判决后,败诉方当事人也常常坚持上诉、申诉,将矛盾不断扩大升级。

4、纠纷隐患大,基层干部忧虑重,对策少。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存在先天不足,加之后天管理失缺,绝大多数流转行为从一开始就埋下了纠纷的隐患.农村干部虽然深感忧虑,但还没有足够的预防和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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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兴化市农村拆迁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类型与特点

内容审核:张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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