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拆迁试点,农村宅基地两项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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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慧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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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 拆迁安置

在工作期间积极参与各种案件的办理,在河南、山东、四川、山西、江西等省办理过多起案件。法律理论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熟知各地征拆政策,在办案时能够快速果断找到征收方违法点,细致耐心地与客户沟通案情,准确掌握客户心理预期,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并在与征收方协商过程中占据主动权。

农村宅基地拆迁试点,农村宅基地两项试点

一、农村宅基地两项试点

法律分析:

1.重点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农业农村部指出,会和有关部门在试点地区围绕“宅基地三权分置”,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等方面工作进行试点。并总结出一套全国可推广、能复制、惠民的制度成果来助力乡村振兴发展,提供农民土地保障。

2.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

农业农村部指导各地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乡村旅游、休闲农业、餐饮民宿、文化体验等乡村产业。还将深入发掘乡村生态涵养、休闲体验、文化传承等功能,全面推进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

总得来说,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各个省市都有安排一两个地区进行试点工作的开展,而改革方向主要围绕宅基地有偿退出和盘活宅基地两项工作为主。

法律依据: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二、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有哪些

农村一户两宅基地的处理方法具体如下:

1、宅基地合法申请或购买。

如果农民朋友的两个宅基地是因为村集体内部进行了合法交易和转让而获得的,且转让时按规定流程进行,并在村集体盖的公章,那这样的一户两宅是允许的,只要在村集体中公示,村民们没有异议就没问题。

如果是私自签订的转让合同,那可能就会被收回;

2、农村户口分户。

部分农村家庭成员比较多,比如说家里有两个儿子的,成家立业后,一处房屋不够居住,就需要分户。

而现在分户政策在很多地区都要求拥有宅基地才可以办理,所有不得不申请新的宅基地,或者购买村集体成员的宅基地,这种一户两宅,是通过分户的形式将其合法化;

3、宅基地面积没有超标。

有些家庭因为地形的原因,宅基地的面积比较小,此时如果农民朋友申请再建一处宅基地,在当地也被相关部门批准了,且多个宅基地面积也没有超过当地所限制的面积标准,这样的一户多宅是合法的;

4、继承宅基地。

父母百年之后子女可以继承房屋的所有权,这样一来,宅基地也会随着房子变动,因此农民朋友是可以合法居住的,一直到房屋破损才会被收回,因此继承宅基地也会造成一户两宅的现象;

5、因户口回迁而造成的一户两宅。

部分农村户口迁出是因为参军入伍或是去上大学,但准许户口回迁的政策后,由于当地相关部门户籍政策的冲突,以至于多申请了一处宅基地,此时一户两宅也是合法存在的,不会被收回,出现以下情况,可以申请合法确权:

1、宅基地使用权应当按照“一户一宅”的要求,原则上要确权登记到“户”。

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是未经批准就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的房屋占用宅基地要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后无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补办有关的用地手续,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2、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并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需依法按照实际的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当然,具体的情况还是依据政府来进行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三、农村宅基地政策

法律分析:

农村宅基地政策:

1.农村宅基地实行了一户一宅的政策,规定了农村的村民一户人口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必须按照批准规定建设。

2.闲置的农村宅基地可以出租给他人发展农家乐、民宿等新兴经营方式,但租赁期限不可以超过二十年。

3.农村宅基地也可以将使用权转让、出卖给投资者,投资者享有同样的权益。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第三条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四、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法律分析:

1、非农村户口不能建房 如果农村户口已经落户到城市的,是不享有农村建房权利的,而且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是申请不了的。

国家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农民是只拥有使用权的。

如果说父母是农村的户口,但是你又落户到城市,那么父母在去世后,你是不能继承宅基的。

具体来说,就是你只可以继承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但是不能对继承的房屋进行修建。

等到房屋倒塌后,该宅基地就会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2、对宅基地超出的面积进行征税。

宅基地超出的面积要征税早在2018年已经在某些地区开展了,到后期会真正落实到各个省份地区。

以前国家没有农村宅基地面积的规定,所以那时候很多人对宅基地周边进行扩大建房,从而造成宅基地的面积大范围超出。

至于具体的征税标准,不同的地区会一定的差异,举个例子,某省的宅基地超出面积是按照200/㎡来计算。

3、宅基地有偿退出 国家为了有效利用、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对出现一户多宅、空心村、空心房等有关问题会进行整治。

关于这些满足任一种就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宅基地,都会给与相关补偿,具体的补偿费用标准会按照当地的年均收入水平来定。

大部分的地区是按8000-12000元进行补偿,补偿年限为30年,一般是一次性补偿完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五、农村一户两宅基地的处理方法

农村一户两宅基地的处理方法具体如下:

1、宅基地合法申请或购买。

如果农民朋友的两个宅基地是因为村集体内部进行了合法交易和转让而获得的,且转让时按规定流程进行,并在村集体盖的公章,那这样的一户两宅是允许的,只要在村集体中公示,村民们没有异议就没问题。

如果是私自签订的转让合同,那可能就会被收回;

2、农村户口分户。

部分农村家庭成员比较多,比如说家里有两个儿子的,成家立业后,一处房屋不够居住,就需要分户。

而现在分户政策在很多地区都要求拥有宅基地才可以办理,所有不得不申请新的宅基地,或者购买村集体成员的宅基地,这种一户两宅,是通过分户的形式将其合法化;

3、宅基地面积没有超标。

有些家庭因为地形的原因,宅基地的面积比较小,此时如果农民朋友申请再建一处宅基地,在当地也被相关部门批准了,且多个宅基地面积也没有超过当地所限制的面积标准,这样的一户多宅是合法的;

4、继承宅基地。

父母百年之后子女可以继承房屋的所有权,这样一来,宅基地也会随着房子变动,因此农民朋友是可以合法居住的,一直到房屋破损才会被收回,因此继承宅基地也会造成一户两宅的现象;

5、因户口回迁而造成的一户两宅。

部分农村户口迁出是因为参军入伍或是去上大学,但准许户口回迁的政策后,由于当地相关部门户籍政策的冲突,以至于多申请了一处宅基地,此时一户两宅也是合法存在的,不会被收回,出现以下情况,可以申请合法确权:

1、宅基地使用权应当按照“一户一宅”的要求,原则上要确权登记到“户”。

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是未经批准就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的房屋占用宅基地要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后无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补办有关的用地手续,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2、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并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需依法按照实际的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当然,具体的情况还是依据政府来进行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六、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法律分析: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有:

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

健全耕地保护和补偿制度。

坚守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防止犯颠覆性错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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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宅基地拆迁试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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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20年宅基地拆迁最新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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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宅基地拆迁试点,农村一户两宅基地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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