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专业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办案思路清晰,善于协调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业务扎实精湛、思维睿智缜密、善于沟通,对每个案件认真负责,曾为当事人的多起重大疑难纠纷案件的圆满解决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法律分析:江山市2021计划出让国有建设用地121宗、338.2025公顷,其中:住宅用地(含商住)43宗,面积137.6064公顷,占40.69%;工矿仓储用地43宗,面积137.2867公顷,占40.59%;商服用地34宗,面积63.1094公顷,占18.66%;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宗,面积0.2公顷,占比0.06%。2021年计划划拨供地48宗,面积298.6725公顷,其中:商业、住宅用地2宗,10.554公顷,占3.53%;商服用地1宗,0.3公顷,占0.1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29宗,面积46.4984公顷,占15.57%;交通运输用地16宗,241.3201公顷,占80.8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律分析:
江山市2021计划出让国有建设用地121宗、338.2025公顷,其中:
住宅用地(含商住)43宗,面积137.6064公顷,占40.69%;工矿仓储用地43宗,面积137.2867公顷,占40.59%;商服用地34宗,面积63.1094公顷,占18.66%;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宗,面积0.2公顷,占比0.06%。
2021年计划划拨供地48宗,面积298.6725公顷,其中:
商业、住宅用地2宗,10.554公顷,占3.53%;商服用地1宗,0.3公顷,占0.1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29宗,面积46.4984公顷,占15.57%;交通运输用地16宗,241.3201公顷,占80.8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律分析:
各地拆迁计划可到当地政府官网公告进行查询。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法律分析:
全力打造“一地三区”,接续深化“两轮驱动”、“融衢接杭”战略举措。
努力打造四省边际智能制造强县。
地区生产总值确保达到450亿元,力争达到480亿元,衢州龙头地位更加巩固。
城南新城成为产城融合发展新样本,城北新城更加繁荣丰满,城东新城基本成型,成功打造通禄门未来社区、老火车站商圈、风情鹿溪等城市新风景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分析:
江山市2021计划出让国有建设用地121宗、338.2025公顷,其中:
住宅用地(含商住)43宗,面积137.6064公顷,占40.69%;工矿仓储用地43宗,面积137.2867公顷,占40.59%;商服用地34宗,面积63.1094公顷,占18.66%;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宗,面积0.2公顷,占比0.06%。
2021年计划划拨供地48宗,面积298.6725公顷,其中:
商业、住宅用地2宗,10.554公顷,占3.53%;商服用地1宗,0.3公顷,占0.1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29宗,面积46.4984公顷,占15.57%;交通运输用地16宗,241.3201公顷,占80.8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最新江山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
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
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如今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进行定价。
一、征地补偿和安置
第十一条征收土地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经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位置、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和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和村、组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农作物和改变土地用途。
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用途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在征地期限内,公安、工商、房产、规划等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发放营业执照和房屋改建、扩建、抵押、租赁、买卖等有关手续。
在征地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军人复员退伍等确需要入户或者分户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公安机关办理。
1、江山县城拆迁计划公示名单
2、江山县城拆迁计划公示最新
3、江山县城拆迁计划公示公告
4、2021年江山市拆迁计划
5、江山市拆迁范围
6、江山市拆迁公示
7、江山市拆迁补偿标准
8、江山市最新征迁
9、江山市房屋拆迁政策
10、江山市最新拆房政策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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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江山县城拆迁计划公示,2021年江山市拆迁计划
内容审核:张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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