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面对借口,绝不妥协正常程序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该是一式三份,拆迁双方各执一份,再存档一份。实际过程中,至少需要签订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拆迁方只能带走自己那份,被拆迁人手中应该持有一份。
有的拆迁方会对被拆迁人说要拿协议原件回去盖章,这种理由根本站不住脚。正规的拆迁都是把村民集中到拆迁办,现场盖章并让村民拿走协议原件。拆迁方专门上门签协议还不带印章,很可能就是为被拆迁人设计好的圈套。这种情况下被拆迁人坚决不能妥协,一定要保留一份协议原件,并确保协议内容与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一致。
2、拍照录像,留存证据
如果被拆迁人没有办法阻止拆迁方带走协议,那么被拆迁人一定要留存签约状态和协议内容相关的证据,降低协议内容被修改的风险,如:在各份协议的每一页上都进行签字;在大段空白处注明此处无内容;对签订协议的过程进行拍照录像,重点拍摄协议内容;对双方协商确定签约内容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3、复印协议,效力不同
有的拆迁方拿走协议原件,只送回一份复印件,并告诉被拆迁人,复印件和原件效力一样。冠领律师提示,复印件的法律效力和原件是不一样的,被拆迁人千万别被糊弄!遇到补偿纠纷,如果被拆迁人仅以协议复印件作为证据主张合同权利,却拿不出其他证据佐证自己主张的事实,那么该主张很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拆迁方坚决只给复印件,可以要求其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注明该份复印件的效力等同于双方签订的原件。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二、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补及注意事项具体有哪些呢律师解析:
可以过户。
农村房子买卖过户是需要去乡镇国土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后,当地的国土所要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资料进行审查,实地进行勘丈,调查,公告,报国土局审核,注册登记发证。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三、什么时候法律能定补偿合同安置书不给被拆迁人原件是违法的就好了?律师解答:
1、面对借口,绝不妥协正常程序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该是一式三份,拆迁双方各执一份,再存档一份。
实际过程中,至少需要签订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拆迁方只能带走自己那份,被拆迁人手中应该持有一份。
有的拆迁方会对被拆迁人说要拿协议原件回去盖章,这种理由根本站不住脚。
正规的拆迁都是把村民集中到拆迁办,现场盖章并让村民拿走协议原件。
拆迁方专门上门签协议还不带印章,很可能就是为被拆迁人设计好的圈套。
这种情况下被拆迁人坚决不能妥协,一定要保留一份协议原件,并确保协议内容与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一致。
2、拍照录像,留存证据
如果被拆迁人没有办法阻止拆迁方带走协议,那么被拆迁人一定要留存签约状态和协议内容相关的证据,降低协议内容被修改的风险,如:
在各份协议的每一页上都进行签字;
在大段空白处注明此处无内容;
对签订协议的过程进行拍照录像,重点拍摄协议内容;
对双方协商确定签约内容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3、复印协议,效力不同
有的拆迁方拿走协议原件,只送回一份复印件,并告诉被拆迁人,复印件和原件效力一样。
冠领律师提示,复印件的法律效力和原件是不一样的,被拆迁人千万别被糊弄!遇到补偿纠纷,如果被拆迁人仅以协议复印件作为证据主张合同权利,却拿不出其他证据佐证自己主张的事实,那么该主张很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如果拆迁方坚决只给复印件,可以要求其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注明该份复印件的效力等同于双方签订的原件。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四、拆迁安置协议有法律效力吗法律分析:
协议拆迁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存在所谓的“协议搬迁”,拆迁均为政府行为。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五、什么时候法律能定补偿协议安置书不给被拆迁人原件是违法的就好了?律师解析:
可以过户。
农村房子买卖过户是需要去乡镇国土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后,当地的国土所要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资料进行审查,实地进行勘丈,调查,公告,报国土局审核,注册登记发证。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六、什么时候法律能定补偿协议安置书不给被拆迁人原件是违法的就好了 -安置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1、拆迁补偿协议书由谁保管的
2、拆迁补偿协议上是谁的名字
3、拆迁补偿协议书由谁保管有效
4、拆迁补偿协议应该和谁签
5、拆迁补偿协议书有用吗
6、拆迁补偿协议的效力
7、拆迁补偿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8、拆迁补偿协议属于什么性质
9、拆迁补偿协议有效期多久
10、拆迁补偿协议应该有几个盖章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拆迁补偿协议书由谁保管,什么时候法律能定补偿协议安置书不给被拆迁人原件是违法的就好了”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协议书由谁保管,什么时候法律能定补偿协议安置书不给被拆迁人原件是违法的就好了?
内容审核:王诗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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