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建波律师,男,北京著名金牌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农业农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 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拆迁补偿款在特定情形下属于优先债权,尤其是在房地产公司破产程序中,拆迁安置补偿款通常被认定为优先债权。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
1.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7条
该条规定,债务人系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破产程序中,消费者购房人的房屋买受人的权利具有特定优先性。拆迁安置补偿权与消费者购房权在性质上具有相似性,都是为了保障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从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的角度来看,拆迁安置补偿款也应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物权保护规定
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原本享有物权,拆迁安置补偿是对其原有物权的补偿。基于物权的优先效力,在破产程序中,拆迁安置补偿款应当优先于普通债权得到清偿。
二、法理分析
1. 生存权保障原则
拆迁安置补偿款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基本生存和居住权益。如果被拆迁人得不到妥善的安置补偿,他们将面临流离失所的风险,这会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因此,从保障公民生存权的角度出发,拆迁安置补偿款应当在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
2. 公平原则
被拆迁人在城市建设和开发过程中做出了牺牲,他们失去了原有的居住场所。为了平衡这种利益关系,法律赋予拆迁安置补偿款优先受偿的地位是公平的体现。与普通债权人相比,被拆迁人处于更弱势的地位,他们的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通过给予拆迁安置补偿款优先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他们在拆迁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
三、实践案例支持
在许多房地产公司破产清算或重整案件中,法院都认定拆迁安置补偿款属于优先债权。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因资金链断裂进入破产程序,涉及大量被拆迁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明确将拆迁安置补偿款列为优先受偿的债权,确保被拆迁人能够及时获得相应的补偿,保障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四、不具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况
1. 未依法定程序确定的补偿款
如果拆迁补偿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等没有经过法定的评估、协商或裁决程序确定,其在法律上可能不具有明确的优先受偿地位。
2. 因自身过错导致权益受损
如果被拆迁人自身存在过错,如故意阻碍拆迁工作、违反相关规定导致补偿款支付延迟或存在争议,其拆迁补偿款的优先受偿权可能会受到影响。
要调取拆迁补偿协议是否必须由法院出具调查令,这个问题涉及到拆迁补偿协议的性质及其调取途径。
1)拆迁补偿协议的性质与存档1.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拆迁补偿协议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之间,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事项订立的协议。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是拆迁补偿的重要依据。
2. 拆迁补偿协议不属于房屋管理部门(如房产局)的存档范围,因此,不能直接从房产局调取。
2)拆迁补偿协议的调取途径1. 正常途径:由于拆迁补偿协议是双方各执一份的,因此,最直接且合法的调取途径是向协议的另一方(即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请求提供协议副本。
2. 法律途径:如果协议另一方拒绝提供或无法联系,且调取协议对于解决相关纠纷至关重要,那么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获取。例如,在涉及拆迁补偿的诉讼中,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相关证据,包括拆迁补偿协议。此时,是否需要法院出具调查令,将取决于具体的诉讼程序和法院的要求。
3)注意事项1. 在调取拆迁补偿协议时,应确保调取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 如果通过法律途径调取协议,应严格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并遵守法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要调取拆迁补偿协议并不一定要由法院出具调查令。首先,应尝试通过正常途径向协议的另一方请求提供协议副本。如果这一途径不可行,且调取协议对于解决相关纠纷至关重要,那么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获取,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法院出具调查令。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性质的认定1. 房屋拆迁补偿合同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事项订立的协议,具有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双重性质。
2.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人民法院需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签订背景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综合判断合同的性质,以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
2)合同效力的审查1. 人民法院应审查房屋拆迁补偿合同是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有效要件,即合同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2. 若合同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如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合同无效或予以撤销。
3)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的承担1.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重点审查合同双方是否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2. 对于违约方,人民法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令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诉讼程序与救济途径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作为行政案件的一种,当事人享有选择复议或诉讼的权利。
2.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
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围绕合同性质的认定、合同效力的审查、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及诉讼程序与救济途径等要点进行裁判,确保案件的公正、合法、合理解决。
法院申请公开征收拆迁补偿费、过渡费支付凭证,若该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则无法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获取。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政府信息的定义与范围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范围:政府信息应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直接相关,且已记录、保存。若信息未记录、保存,或不属于行政管理职能范畴,则不属于政府信息。
二、征收拆迁补偿费、过渡费支付凭证的性质
支付凭证的记录与保存:征收拆迁补偿费、过渡费的支付凭证,若未由行政机关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则不符合政府信息的定义。
与行政管理职能的关系:虽然征收拆迁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相关,但支付凭证本身若未作为政府信息记录、保存,则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
三、非政府信息的获取途径
申请法院调取:若支付凭证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申请调取。
协商或诉讼中要求提供:在协商或诉讼过程中,可要求对方提供支付凭证作为证明其支付行为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执行异议的条款,主要涉及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此条款并非直接规定执行异议之诉的详细程序,而是与执行异议相关的一个方面。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更具体规定,可以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
一、执行异议之诉的提起依据
1. 提起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异议之诉的提起,首先需要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外,还需具备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该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提起期限为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2. 管辖法院:
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管辖。
二、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
1. 适用程序:
执行异议之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程序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基本相同,但也有一些特殊规定。
2. 举证责任:
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申请执行人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案外人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3. 裁判结果:
如果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法院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
如果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法院判决不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
三、执行异议之诉的特殊情形
1. 同时提出确权请求:
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2. 审理期间不得处分执行标的:
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3. 与其他诉讼的关系:
如果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处理。
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虽然并非直接规定执行异议之诉的详细程序,但它是与执行异议相关的一个重要法律依据。执行异议之诉的提起、审理及特殊情形处理,均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执行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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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要调取拆迁补偿协议必须由法院出具调查令吗,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要点
内容审核:马建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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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房屋被拆没拿到钱,合法强制拆除的办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房子被偷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路子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安置房不交付,协议签了不等于事情结束,对方不付款、不交房、停发过渡费,都属于不履行协议。老百姓可以起诉,也可以先书面催告,把催告记录留作证据。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
停产停业损失,土地这一块最容易被忽略。国有出让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厂房,土地价值往往体现不出来。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
补偿面积少算,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自管公房拆迁,先分清房屋性质。公房分三类:直管公房,产权在房管部门;自管公房,产权在单位;房改房,已经按房改政策卖给个人但可能没办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
无证房按违建拆除,卡点落在认定这两个字上,房子定成违建,补偿基数归零;定成历史遗留,合法面积照算。老百姓先把建成时间、有没有审批手续、住到现在的年限三样凑齐。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
被逼签协议后强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外嫁女不能分补偿,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