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国税文件,财政部国税局关于房屋拆迁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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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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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民商诉讼 刑事案件 征地拆迁

彭诚律师,2001年进入律师行业,开始在北京众意达律师事务所执业,之后分别在北京三信律师事务所、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执业并成为合伙人,现执业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在明所执业年限最长的资深律师之一。

拆迁补偿国税文件,财政部国税局关于房屋拆迁税收政策的通知,拆迁补偿税率

一、财政部国税局关于房屋拆迁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税局关于房屋拆迁税收政策主要包括对被拆迁方和拆迁方的税收优惠及规定,具体如下:

一、被拆迁方税收政策

1. 个人所得税: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旨在减轻被拆迁人的经济负担,保障其合法权益。

2. 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包括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这一政策有助于推动国家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3. 契税: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时,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仅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这一政策降低了拆迁居民的购房成本。

二、拆迁方(开发商)税收政策

1. 增值税: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在计算销售额时可以差额扣除。当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并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时,不征收增值税。这一政策有助于减轻拆迁方的税务负担。

2. 企业所得税:开发商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允许计入开发成本,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企业收到的政府搬迁补偿款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规范了拆迁方的税务处理方式。

二、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

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的问题,以下是对相关税收政策的详细解读:

1)被拆迁方的税收政策

1. 个人所得税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这是因为拆迁补偿款是对个人因财产被征收而获得的合理补偿,不属于应税所得。

2. 土地增值税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税〔2005〕45号,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这包括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3. 契税

- 根据财税〔2005〕45号,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这一政策旨在鼓励被拆迁方在拆迁后能够重新购置住房。

2)拆迁方(通常指开发商)的税收政策

1. 增值税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在计算销售额时可以差额扣除。同时,当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并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时,不征收增值税。

2. 企业所得税

-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及相关企业所得税法规,开发商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允许计入开发成本,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企业收到的政府搬迁补偿款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其他注意事项

- 对于被拆迁个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购置新房的情况,若成交价格未超出拆迁补偿款,则免征契税,这有助于减轻被拆迁方的税收负担。

- 在拆迁过程中,如果企业发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转让等行为,还需依法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等。

- 除上述主要税种外,拆迁过程还可能涉及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其他相关税费,具体缴纳需根据税收法规和政策确定。

城镇房屋拆迁涉及的税收政策较为复杂,涉及多个税种和具体的税务处理方式。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各方咨询专业的税务机构或律师,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和准确性。同时,也应注意税收政策可能因地区、时间以及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应对。

三、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118文规定

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主要依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政策性搬迁收入的税务处理原则

1. 递延纳税优惠: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可暂不计入当期应税所得,而是计入“专项应付款”科目,待实际使用资金时逐步转入应税收入。例如,企业获得搬迁补偿款,若当年未支出,则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续用于购置新设备时,按实际支出金额确认应税收入。

2. 资产重置特殊处理:企业利用搬迁收入购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可依据现行税收法规计算折旧或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若企业无重置或改良计划,则需将搬迁收入与拆迁资产变卖收入合计,减去拆迁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直接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3. 时间限制:自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企业取得的搬迁或处置收入暂不纳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若企业在五年内完成搬迁,则按照规定处理搬迁收入;若未完成,则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税务调整。

2)资产处置收入的税务处理

1. 固定资产处置:出售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时,按售价减去账面价值计算损益,计入应税所得。

2. 无形资产处置: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时,按转让收入减去成本摊销余额计税。

3. 存货处置:搬迁中处置库存商品按销售处理,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成本。

3)税务管理与合规要求

1. 账务管理:企业应设立专项台账记录搬迁收入和支出,确保资金流向可追溯。

2. 申报与备案:在搬迁开始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搬迁方案及相关文件,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

3. 风险防控:定期复核搬迁资金使用进度,避免因超期未使用导致全额纳税,并妥善保存政府批复文件、补偿协议等资料。

四、国税发2009年31号文件原文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主要规范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以下是对该文件核心内容的详细解读:

1)文件目的与适用范围

1. 目的: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确保税收公平与合理。

2. 适用范围: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涵盖开发、销售、出租等各个环节。

2)收入确认原则

1.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确认: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2. 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3)成本、费用扣除规定

1. 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需遵循一定的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如可否销售原则、分类归集原则、功能区分原则等。

2. 具体扣除项目: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以及开发间接费等。这些费用需在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但需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和范围。

4)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

1. 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若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且由合作各方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则合作各方应按一定方法计算分配开发产品(包括合作各方共同投资,共同开发、共同承担风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计税成本,并据此计算各自应扣除的成本、费用和应纳税所得额。

2.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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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118文规定

内容审核:彭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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