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前的连麦咨询中,有一位网友的提问在明律师觉得颇具代表性:其所在村的集体土地因高速公路建设而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征收方近期下来人跟当事人讲,这个项目已经有92%的被征拆户在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了,就剩下你们这几户了,我们准备将补偿款直接打进你们的账户里……随之,来人就当面宣读了一份“材料”,并明确撂下话要在打款后组织人员实施强制清理、铲除。那么,征收方的这一套操作究竟意味着什么?签约签到一定比例,直接打了补偿款,接下去就能为所欲为了吗?
【签约签到92%,依照法定程序下一步该干啥?】
征收方强调已完成的签约比例如何如何高,意思其实是明摆着的,就是要给仍未签字的被拆迁人施加压力。
看见没有,别人家可都签了,没人和你们是一头的了,你们已经被孤立了,已经成了阻碍项目推进和别人领取奖励金的绊脚石了……
不怕自己不顺溜,就怕影响别人,这是很多人笃信的一点,而征收方恰恰抓住了大家的这一心理,持续拿签约率说事。
但问题在于,即便真如征收方所言签到了92%甚至更高的比例,接下来它又能针对未签约的被拆迁人做些什么呢?直接“少数服从多数”实施强制拆除、腾退?
当然不可以。事实上,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签约满足报批条件后的法定程序是有明确规定的:
1.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2. 提出征收土地申请,报有批准权的政府(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
3. 依法获批后15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4. 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大家看,签约签到位之后,征收方需要严格依法做以上这些事,而且要按照顺序先干什么后干什么,不能乱来。
未组卷报批,就自然拿不到征地批复;拿不到征地批复,就自然发布不了征收土地公告;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就自然作不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未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就无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进而不能强制拆除、清理房屋或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
依法征拆就是一环套着一环,环环相扣的连续动作。法律和行政法规既然明文规定了,就不允许地方政府肆意创新、跳步。
故此,签字签到90%以上了离强制拆除还远着呢,距具体落实补偿安置费用也尚有差距。征收方以此为由提及打款、强制拆除或以此相威胁,明显于法无据,是在利用信息不对等来打压被拆迁人。
请各位牢记,别人家签字与否,和我家在法律上没有任何关系。大家完全不必听信征收方或者村民代表的那一通“扣帽子”式的说辞,而是要更加坚决地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直接往账户里打款,就算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了?】
实践中,征收方不由分说便往被征地农民账户里打款,进而以已经打过款了为由实施强制腾退搬迁的情形时有发生。一些农民心里也含糊——这都打了款了,是不是就意味着人家可以强制拆除了?
当然不是。因为征收拆迁是政府负责的为践行公共利益需要的行政行为,不是老百姓做买卖。强买强卖那是不讲道理,况且也完全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
简单地讲,征收方若要依法履行其补偿安置职责,只有两条路:要么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再根据协议打款、分房;要么给被拆迁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再根据决定打款、分房。
既无协议也无决定,完全凭自己的“小账本”就去给被拆迁人账户里打款,你打得是什么钱呢?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还是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相关费用的标准是什么,房屋、土地的面积是多少,种植的青苗是何品种、类型?
这些事实如果都不清楚,凭空就打进来一笔款,这能叫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吗?这只能叫乱花纳税人的钱。
请大家牢记,行政机关作出每一个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不允许由着性子“自由发挥”。在征地拆迁中,补偿安置协议或者决定就是“依据”,没有它们,那就叫没依据,你打款了也没用,也不算是依法履行了补偿安置职责。
再往后推一步大家也就明白了:先补偿,后才能搬迁。您补偿都没依法落实呢,还想着强制拆除老百姓的房子?那无异于是与虎谋皮、白日做梦。
直接打款这招事实上是一种心理战,目的就在于造成既成事实,促使被拆迁人认可这笔款项从而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被拆迁人需要谨记,此种情形下切勿有任何同意、领款的意思表示或者行为,而是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坚决提起相应程序,明确自己不认可这笔费用的态度,避免落入征收方挖好的陷阱里。
这就好比一些美容店会不由分说将过路人“拽”进店里硬按在椅子上接受“试用”服务一样,等你反应过来人家都给你服务过了,你不给钱等什么呢?
【“宣读”的材料能对被拆迁人发生法律效力吗?】
这一咨询中当事人提到的另一个细节也颇有“趣味”——上门人员并未提供任何补偿安置决定那样的书面文件,而只是口头宣读了一份决定打款的材料,而后就把材料带走了。
显然,这又是在和被拆迁人打哈哈——仅仅是宣读材料,能视为将材料依法送达吗?当然不能。未依法送达的材料会对被拆迁人发生法律效力,进而成为下一步实施强制拆除的依据吗?当然不会。
征收方这样做的目的昭然若揭:不想留下任何书面文件供被拆迁人去复议或者诉讼!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那是确定可诉的,一旦进了诉讼程序,诉讼结果未出前就不敢强制拆除了,那一折腾就是半年到一年时间,显然征收方不愿意那么费事。
所以,这位咨询者口中的种种怪现象,无一不是在反映出一个事实:涉案征拆项目不怎么合法!正因为它的补偿安置标准、方式、项目等经不起法律的推敲,征收方才会千方百计想办法避开法律程序,目的就是要逃避司法的审查和检验,在其所擅长的“政策”层面将被拆迁人解决掉。
越是这样,被拆迁人越要识破征收方的意图,尽早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将案件引入到司法审查的轨道上来。到了法庭上,我们再看看征收方还能不能拿其“已经打款了”“签到92%了”来过关。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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