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明律师,是中国征地拆迁领域金牌法律服务团队的领军人物,其带领的律师团队,在中国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可谓是一支“劲旅”。自2012年创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来,在征地拆迁领域,杨在明律师及其团队在全国30个省市代理案件7000余件,获得了业界的一致好评。 杨在明律师多次获中央级媒体好评,如在2011年1月被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杂志组织的“2010精英律师”评选中,杨在明律师当选为“年度拆迁律师”;同时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审定,被《中国律师年鉴》评为2010年度优秀律师。
在农田建大棚是否合法,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以下是详细分析:
1)如果是基本农田,则建大棚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在基本农田上建大棚,改变了土地用途,破坏了种植条件,是违法行为。
2)如果不是基本农田,则建大棚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在此类土地上建大棚,用于种植业生产,是符合土地用途的,属合法行为。但需注意,建大棚属于设施农用地,不管占用耕地还是非耕地,都必须以办理有关手续为前提,否则不得动工建设。具体流程如下:
1. 承包商要拿着土地的承包证或者是流转土地相关证件,向当地的乡镇部门进行申请。
2. 得到乡镇的审批之后,还要继续向县级各部门进行审批。
3. 只有所有审批手续齐全,才可以建温室大棚。
在农田建大棚需判断是否为基本农田,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如为基本农田或未办理手续,则建大棚违法。
关于大棚转让无效的判例及相关法律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大棚转让无效的判例通常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转让效力密切相关。大棚作为农业设施,其转让往往附着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以下结合相关法律及判例,对大棚转让无效的情形及法律后果进行详细分析。
一、大棚转让无效的常见情形
1.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1)未履行备案或审批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若大棚转让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但未履行备案程序或未获得发包方明确同意(在需经同意的特定情形下),转让行为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例如,某案例中,承包方将大棚及土地转让给第三方后未告知村委会,且当地政策要求必须经村委会审批,该转让因程序违法而被法院认定无效。
(2)受让方不具备农业经营能力
法律虽未直接限制受让方资格,但要求受让人具备基本农业生产条件。若受让方完全无农业经验或设备,导致土地撂荒或大棚设施损坏,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转让。例如,某案例中,承包方将大棚流转给从未务农的城市居民,受让方接手后因无法经营导致大棚荒废超过两年,法院认定转让无效。
(3)以转让为名行买卖之实
通过转让合同永久转移土地承包权并收取高额费用,实质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的行为无效。例如,某案例中,承包方与受让方签订“永久转让协议”,约定受让方支付高额费用后获得大棚及土地所有权,此类条款直接违反《土地管理法》关于集体土地不得买卖的规定,法院认定转让无效。
2. 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
承包方与受让方勾结,通过低价转让、虚假评估等手段侵吞集体资产,或破坏耕地保护政策的行为无效。例如,某案例中,承包方为获取回扣,协助第三方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金额取得大棚及承包地,同时允许受让方在大棚内违规建设非农业设施,此类行为既损害集体经济利益又违反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法院认定转让无效。
3. 违背公序良俗或显失公平
(1)利用优势地位强迫转让
以暴力威胁、经济胁迫等方式迫使承包方签订转让合同无效。例如,某案例中,承包方因资金困难被迫以极低价格将大棚转让给关联企业,该合同因存在重大意思表示瑕疵而被法院认定无效。
(2)严重偏离市场价格
当转让价格低于政府指导价70%且无合理理由时,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例如,某案例中,大棚市场价值为每亩5万元,但承包方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关联企业,价差幅度明显超出正常商业风险范围,法院认定转让无效。
二、大棚转让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到大棚转让无效的情形,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财产返还
若大棚及土地未发生变化,应直接返还。若大棚已进行部分改造或土地已进行部分开发建设,无法完全恢复原状,法院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取得大棚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适当补偿。
2. 折价补偿
当存在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况时(如大棚上已建成永久性建筑),应进行折价补偿。法院会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大棚及地上附着物的价值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由受益方按照相应价值对受损方进行补偿。
3. 赔偿损失
合同无效且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若双方都有过错,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损失计算包括直接损失(如为签订和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和间接损失(需与合同无效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具有可预见性,如丧失的可得利益损失)。
4. 收缴财产
若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法院有权收缴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非法财产。例如,双方为逃避土地出让金等税费,恶意签订虚假的土地转让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法院将依法收缴相关财产。
在基本农田上建大棚,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办理相关手续。以下是详细的分析和说明:
1. 法律依据与基本农田保护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这意味着,在基本农田上建设大棚,必须确保不违反这一基本保护原则。
2. 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这表明,在基本农田上建大棚,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且必须得到国务院的批准。
3. 具体申请流程与所需材料
- 首先,需要使用耕地的,先向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
- 其次,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并由相关部门签字盖章。
- 接着,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同时,经营者需要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如果涉及土地承包权流转,还需要提供土地承包权流转合同。
- 具体申请材料包括:设施农用地申报表、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权流转的提供土地承包权流转合同)、位置图(标明配套设施用途、用地面积、拐点坐标的现状图)以及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4. 注意事项与违规后果
- 在申请过程中,必须确保大棚的建设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不得改变基本农田的农业用途。
- 如果未经批准擅自在基本农田上建大棚,将可能面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甚至拆除等行政处罚。
在基本农田上建大棚,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遵循相关申请流程和提供所需材料。同时,必须确保大棚的建设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不得违反基本农田的保护原则。
国家对建大棚的文件规定主要涉及土地的使用和管理。具体来说:
1)建大棚的土地使用规定1. 土地用途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建大棚属于农业设施建设,应使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或农田水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因此建大棚需确保不改变土地用途。
2. 申请与审批流程:建大棚前,需向当地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此流程确保了大棚建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用地协议:经营者需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明确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等。若土地是通过流转获得的,还需提供土地承包权流转合同。
2)建大棚的相关法规支持1. 补偿政策: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未直接提及建大棚的补偿政策,但国家为鼓励农业发展,对农业设施建设有一定的补贴和扶持政策。如某些地区对建大棚有专门的补贴,包括简易大棚和温室大棚的补偿标准。
2. 设施农用地管理: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条件。方案需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等,并需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公告。
3)建大棚的注意事项1. 合规性:建大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土地管理法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确保大棚建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环境保护:大棚建设应考虑环境保护因素,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同时,应合理利用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 安全管理:大棚设施应确保结构安全,防止因设施老化或维护不当导致的安全事故。还应加强大棚内的安全管理,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国家对建大棚有明确的文件规定,涉及土地使用、申请与审批流程、相关法规支持以及注意事项等多个方面。建大棚时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大棚建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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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关于大棚转让无效的判例,基本农田建大棚需要哪些手续
内容审核: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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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案件关系千家万户切身财产利益,政策性强,仅靠查询法条或线上咨询,很难精准匹配自身案件情况,难以厘清维权路径,寻求专业法律帮助的渠道有限,这是国内基层法律服务长期存在的现实痛点。在明律所坚持线下公益普法,就是要让律师走到群众身边,把复杂的法律条文拆解为可理解、可操作的维权指引。
成员资格认定,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四个要素不是必须全部满足,综合判断,符合多数即可。
拆迁补偿谈判要点,完整的补偿包括七项:房屋价值、土地使用权、装修与附属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各类补助奖励。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构成略有差异,但七项的基本框架一致。逐项核对,缺项就单独提出。
土地补偿款被截留,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是全体成员共有。安置补助费是对失地人口安置的补偿,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直接关系到个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所有权人,谁种的归谁,谁建的归谁。分配方案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到会人数和表决比例有法定要求。
高速公路拆迁红线,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有明确规定。高速公路两侧从公路用地外缘起算不少于三十米,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控制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已有的合法建筑不得扩建,控制区不等于征收范围。
集体土地被占用,租金停发是这类纠纷的常见转折点。企业不景气、项目烂尾,租金一停,地已经被硬化、厂房已经盖起来,复耕成本高得离谱。以租代征指的是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规避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程序。
无证房被认定违建,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这类房子在征收里被笼统叫作无证房,实际上分三种:当年有权批准但手续没走完、有缴费凭证或申请表但证没发下来、确实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人头费人口补偿认定,人头费是民间说法,法律文本里对应的是安置补助费、人口安置面积或者安置房指标。集体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安置面积按家庭人口核定。两个算法不一样,但共同点是都跟人口数直接挂钩,有的项目给钱,有的项目给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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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房强拆维权,2026年各地的做法没有变:先看房子的建成年份,再看有没有审批或者缴费凭证,最后看征收方拿出那份认定文书的性质。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