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赔偿款公证收费,拆迁房子可以公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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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瑞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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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企业拆迁 群体性案件 违建处理

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团队督导律师,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城市更新与征收拆迁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自2013年初加入在明律所以来,已专注深耕于行政诉讼、征地拆迁领域超过十二年,其带领的团队业务足迹遍及全国三十余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累计主办各类征收拆迁案件千余件,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严谨的工作态度与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以“逻辑清晰、条理分明、有理有据、收放自如”的庭审和谈判风格赢得认可。

拆迁赔偿款公证收费,拆迁房子可以公证吗,拆迁公证书有用吗

一、拆迁房子可以公证吗

拆迁房子可以公证。

拆迁房公证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拆迁安置房的公证,二是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公证。

1)拆迁安置房公证

拆迁安置房是政府在进行城市更新或基础设施建设时,对被拆迁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被拆迁人在取得拆迁安置房后,有权对其产权进行处置,包括申请公证。公证机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对被拆迁人提供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身份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公证条件的,会出具公证书。

2)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公证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补偿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该协议可以依法进行公证,以增强其法律效力。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公证时,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供包括公证申请表、身份证明、房屋拆迁许可证、被拆迁物的产权和使用权证件、补偿协议草稿等材料。公证处会对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后,会出具公证书。

无论是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公证还是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公证,都是依法可行的。通过公证,可以进一步确认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的发生。

二、公证复查投诉处理办法

关于公证复查投诉处理办法,主要遵循以下步骤和原则:

1)公证复查申请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如认为公证书有错误,有权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申请。

2. 公证机构在接到复查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如公证书内容违法或与事实不符,公证机构应撤销该公证书并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如公证书存在其他错误,公证机构应予以更正。

2)投诉处理

1. 对于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行为,如存在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违反规定收费、同时在多个公证机构执业等违规行为,可以向当地政府的司法部门(司法厅或司法局)进行投诉。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司法行政部门在查证后,可对违规的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给予警告、罚款、停止执业等处罚。

3)民事诉讼途径

1.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条,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公正处理。

公证复查投诉处理涉及复查申请、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以及民事诉讼等多个环节,旨在保障公证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维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三、不予办理公证和终止公证的区别

不予办理公证与终止公证在公证程序中具有不同的含义和适用情形。

1)不予办理公证

不予办理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在受理公证申请后,在办理过程中发现存在某些特定情形,导致公证机构不能或不应继续办理该公证事项,从而作出的拒绝办理的决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证实践,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公证机构作为法定的证明机构,必须确保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公证机构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

2. 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且该争议直接影响公证事项的真实性或合法性的。在当事人对公证事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公证机构无法确保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因此也会不予办理。

3. 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拒绝补充必要证明材料的。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时,需要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以支持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或拒绝补充,公证机构将无法完成公证,因此会不予办理。

2)终止公证

终止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因遇到某种特殊情形,致使继续办理公证已不必要或者不应当继续办理公证,从而作出的结束公证程序的决定。

终止公证的情形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1. 公证事项在办理过程中,当事人主动撤回公证申请的。在这种情况下,公证机构无需再继续办理该公证事项,因此会终止公证。

2. 公证事项在办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系伪造或变造的。这种情况下,公证机构无法继续办理该公证事项,且需要终止公证以维护公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 其他导致公证机构无法继续办理或不应继续办理公证的特殊情形。这些情形可能因具体案件而异,但总体上都是基于维护公证的公正性、合法性和严肃性而考虑的。

不予办理公证和终止公证在公证程序中具有不同的含义和适用情形。不予办理公证主要是基于公证事项本身的不真实、不合法或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等原因;而终止公证则主要是基于公证过程中的特殊情形,导致继续办理公证已不必要或不应当继续办理。两者都是公证机构在公证程序中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证公正性、合法性和严肃性的重要体现。

四、拆迁时父母把安置房直接写子女的名字 需要公证吗

拆迁时父母把安置房直接写子女的名字,不可以直接办理,需要公证。具体分析如下:

1. 安置房产权归属:拆迁房属于政策安置房,包含政策优惠,其产权归属不能直接变更到子女名下。如果父母想要将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变更到子女名下,需要通过赠与或继承的方式,并且要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后,才可以到主权登记部门变更产权手续。同时,已婚的需要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并同时到场签订相关手续;未婚的需要提供单身证明和身份证件。

2. 相关法规依据: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这表明,安置房产权变更需要通过正式的法律程序,包括公证和不动产登记。

3. 特殊情况说明:在特定情况下,如子女与父母属于同一户宅基地家庭的成员,或者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户主代表全家签字,并写上家庭其他人员的姓名,这样的情况下,安置房可以直接写上子女的名字。但一般情况下,安置房的产权人是拆迁房的所有家庭成员,除非家庭成员经过商量,决定由其中的某一人享有产权,那么在办理产权证时就可以写上这个人的名字。

拆迁时父母把安置房直接写子女的名字,并不符合常规的产权变更流程,需要通过赠与或继承的方式进行公证和产权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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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公证复查投诉处理办法,不予办理公证和终止公证的区别

内容审核:谢瑞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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