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群杰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长期专注于行政法领域,熟悉全国近二十余省市的征地拆迁法规与政策要求,善于迅速梳理案件脉络、精准识别关键问题,对大型企业及群体性征收补偿案件纠纷的解决具有丰富经验;能综合运用诉讼、复议、协商等多元策略,成功为众多企业与个人当事人争取到公平补偿与合法权益,多次实现“以打促谈”“以诉促调”的良好效果。多个承办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
“四议两公开”是农村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的一套基本工作程序,具体指的是“四议”和“两公开”两个环节。
1)“四议”1. 村党支部会提议:对村内重大事项,村党支部在充分征求党员、村民代表及广大村民意见,并进行认真调查论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
2. 村“两委”会商议:根据村党支部的初步意见,组织村“两委”班子成员充分讨论,并发表意见。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商议意见。
3. 党员大会审议:将村“两委”商定的重大事项提交党员大会进行讨论审议,以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4.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党员大会通过的事项,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委会主持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最终讨论和表决。
2)“两公开”1. 决议公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事项,必须在村务公开栏或其他村务公开媒介上进行公告,以确保全体村民对决策结果的知情权。
2. 实施结果公开:决议事项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委会组织实施,实施结果也应及时向全体村民进行公示,以接受村民的监督。
“四议两公开”工作法体现了农村基层民主自治的精神,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推动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途径。通过这一工作法,可以确保村级重大事务的决策和实施更加科学、民主、透明,有效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改善了党群干群关系,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村集体流转土地的四议两公开过程,是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的,旨在确保土地流转的公开、公正与透明。以下是该过程的详细解析:
1)四议阶段1. 村党支部会提议:村党支部在充分征求党员、村民代表及广大村民意见,并进行认真调查论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提出土地流转的初步意见和方案。这一步骤确保了土地流转的初步方案能够反映村民的意愿和实际情况。
2. 村“两委”会商议:根据村党支部的初步意见,村“两委”(即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组织班子成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采取适当的表决方式(如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商议意见。
3. 党员大会审议:将村“两委”商定的土地流转方案提交党员大会进行讨论审议。党员大会是党员行使权利、参与村内事务决策的重要平台,其审议意见对土地流转方案的最终确定具有重要影响。
4.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在党员大会通过的基础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由村委会主持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土地流转方案进行最终讨论表决。这一步骤是土地流转方案获得法律效力的关键环节。
2)两公开阶段1. 决议公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土地流转方案,必须在村务公开栏或其他村务公开媒介进行公告,以确保全体村民知晓并接受监督。这一步骤增强了土地流转的透明度,保障了村民的知情权。
2. 实施结果公开: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由村委会组织实施土地流转方案。实施完成后,及时将实施结果向全体村民公示,以便村民了解土地流转的实际情况和效果。
村集体流转土地的四议两公开过程是一个严谨、规范、透明的决策与实施流程,它充分保障了村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确保了土地流转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同时,这一过程也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村民自治和土地管理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并未直接给出,但结合相关法律精神与村民自治实践,以下是对该条款可能涉及内容的解读:
1)村民自治的核心原则1. 民主决策: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决策机构,其讨论决定的事项需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每位村民的参与权与表达权。
2. 合法合规:村民自治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确保自治活动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2)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策范围与程序1. 决策范围: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如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宅基地使用等,均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2. 决策程序:会议需提前通知村民,确保村民有足够时间准备;讨论时需充分听取村民意见,表决时需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并记录会议内容与表决结果。
3)村民自治事项的监督与救济1. 监督机制:村民有权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策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或损害村民利益的行为,可向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反映。
2. 救济途径:若村民认为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策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关于农村村民自治的法律,它全面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组织、职责、选举、罢免、工作原则以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相关制度。以下是该法的主要内容:
1.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与职责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2.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与组成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其中应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第六条)。
3.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与罢免
-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第十一条)。
-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第十六条)。
4. 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
-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由村民委员会召集,负责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以及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第二十五条)。
5.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原则与村务公开
-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第二十九条)。
-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及时公布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农村村民自治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确保了村民委员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促进了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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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村集体流转土地四议两公开过程,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解读
内容审核:李群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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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拆没拿到钱,合法强制拆除的办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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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不交付,协议签了不等于事情结束,对方不付款、不交房、停发过渡费,都属于不履行协议。老百姓可以起诉,也可以先书面催告,把催告记录留作证据。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
停产停业损失,土地这一块最容易被忽略。国有出让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厂房,土地价值往往体现不出来。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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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管公房拆迁,先分清房屋性质。公房分三类:直管公房,产权在房管部门;自管公房,产权在单位;房改房,已经按房改政策卖给个人但可能没办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
无证房按违建拆除,卡点落在认定这两个字上,房子定成违建,补偿基数归零;定成历史遗留,合法面积照算。老百姓先把建成时间、有没有审批手续、住到现在的年限三样凑齐。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
被逼签协议后强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外嫁女不能分补偿,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