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督导律师、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同时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政府法制研究会会员,北京市行政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被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授予先进个人荣誉证书。
未取得征地批复前签订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原则上无效,但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有效。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一般情况下协议无效
1.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在未取得征地批复前进行土地征收并签订补偿协议,明显违反了土地征收审批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因此,此类协议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
2. 意思表示不真实或受欺诈、胁迫:
- 在未取得征地批复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可能基于征收方已启动征收程序的表象而签订补偿协议,但这种意思表示可能并非基于真实、准确的信息。若征收方存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条,受欺诈或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协议。
二、特殊情况下协议可能有效
1. 事后获得合法审批:
- 如果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征收方及时补办了相关征地审批手续,使整个征收行为从违法状态转变为合法状态,那么从维护交易稳定和保障被征收人权益的角度出发,补偿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有效。但这种情况较为特殊,且需要严格审查事后审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被征收人追认或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 若被征收人在事后知晓未取得征地批复的情况,但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明确表示愿意继续履行该补偿协议,且协议内容本身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那么协议有可能被认定为有效。但这种情况同样需要严格审查被征收人的追认意愿和协议内容的合法性。
三、法律建议与救济途径
- 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如果在未取得征地批复前签订了补偿协议,且对协议效力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可考虑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请求有权机关对协议效力进行审查和判定。同时,也可向相关部门举报违法征地行为,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
集体建设用地在特定情况下确实需要走预审流程。具体分析如下:
1. 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流程中的预审环节
- 根据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流程,项目立项后,用地单位需到区、县发改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手续,并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在此阶段,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必不可少的一环。预审主要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查。
2. 用地预审的具体内容
- 用地预审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经批准的国家、省有关发展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供地政策;用地选址是否合理,包括是否确需占用农用地、可否调整占用非农用地等;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投资强度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或资金安排落实方案是否可行;以及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后可否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
3. 用地预审的流程与重要性
- 用地预审的流程包括接收报件和受理、部内审批、办理批复等环节。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接收申请资料,并进行审查,然后报部审批。批准后,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用地预审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用途管制的重要手段,能有效引导建设项目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防止建设用地盲目扩张,保护耕地,并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集体建设用地在特定情况下,如涉及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阶段,确实需要走用地预审流程。这是为了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土地组卷并非就是征地,二者在概念、流程、目的及法律意义上均存在显著差异。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概念差异
1. 土地组卷:是土地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它涉及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等改变土地用途或权属的法定程序。具体而言,土地组卷是指将用地申请、土地权属证明、土地勘测定界材料、规划相关材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涉及土地征收)等关键材料整理成卷,以备上报审批的过程。
2. 征地:则是指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并给予被征地农民补偿和安置的行为。征地是土地用途变更或权属转移的一种具体形式。
二、流程差异
1. 土地组卷流程:包括用地单位申请、县级审核与组件、市级或省级审查、上报审批以及批复与公告等多个阶段。每个阶段都需要准备相应的材料,并经过严格的审核和审批程序。
2. 征地流程:虽然也涉及申请、审批、公告等环节,但更侧重于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和安置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征地流程通常是在土地组卷报批获得批准后进行的。
三、目的与法律意义
1. 土地组卷目的:在于确保土地用途的变更或权属的转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土地市场秩序。
2. 征地目的:则在于满足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如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征地行为必须依法进行,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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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集体建设用地需要走预审吗,土地组卷就是征地吗
内容审核:闫会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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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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