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选址相关规定,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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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园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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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园莉,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111292491)曾先后就职于某大型进出口贸易公司、某大型金融企业,2018年开始参与办理各类诉讼业务,办理案件涉及行政拆迁、刑事犯罪、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公司诉讼等多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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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最新政策

关于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最新政策,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

1)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流程与规定

1. 农用地转用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这意味着,集体农用地若需转为建设用地,必须首先经过审批流程。

2. 审批权限: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国务院或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而在范围外,则需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这确保了建设项目在符合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能够依法获得用地批准。

2)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特殊考虑

1. 符合规划: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这意味着,在选址和规划阶段,就需要确保用地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以避免后续审批问题。

2. 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耕地,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开发和利用过程中,也必须严格遵守这一原则。

3. 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强调了非法占地行为的严重性和法律责任。

3)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政策的意义

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政策,有助于推动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配置,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同时,通过严格的审批和管理制度,可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这一政策还有助于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最新政策,旨在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管理和利用,推动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配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实施细则

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实施细则主要涉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新规、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方面。以下是对这些内容的详细解答:

1)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新规

1. 集体土地变建设用地手续:

- 选择符合规划的集体农用地,咨询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确保所选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

- 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经住建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 建设用地占用程序:

- 市、县人民政府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等,分批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方案进行审查,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农用地转用方案等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项目分别供地。

2)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

- 乡镇企业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需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 农民宅基地申请: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条件:

- 符合产业、环保等政策及标准要求。

- 具备必要的开发建设条件,如通路、通水、通电等。

- 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且已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 流转期限在约定的使用年限或剩余使用年限内。

- 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 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 法律、行政法规未另有规定,且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未另有约定。

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实施细则涉及多个环节和方面,包括选择符合规划的土地、编制可行性报告、申请用地使用权以及流转管理等。在实际操作中,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执行,确保用地合法合规。

三、自然资源部关于单独选址的规定

关于自然资源部关于单独选址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1)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定义与范围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以外选址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这主要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这些项目因其特殊性,往往需要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具体来说:

1. 能源建设项目,如电站、油田等。

2. 交通建设项目,如高速公路、铁路等。

3. 水利建设项目,如水库、堤防等。

4. 矿山建设项目,如采矿场、选矿厂等。

5. 军事设施建设项目,如军事基地、训练场等。

道路、管线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大部分在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外,小部分在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可以整体作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处理。

2)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用地审批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用地审批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用地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建设用地。对于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其用地申请需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

3)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的特殊要求

由于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往往涉及较大的土地面积和复杂的土地利用情况,因此在用地过程中需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 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应尽量避免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应严格控制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同时,应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防止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

2. 合理规划土地利用。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在选址和用地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土地利用的效率和可持续性,合理规划土地布局和用途,确保土地资源的节约和集约利用。

3. 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对于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依法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补偿费,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自然资源部关于单独选址的规定主要涉及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定义与范围、用地审批以及用地特殊要求等方面。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用地合法、合理、可持续,同时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集体土地能不能办理选址意见书

集体土地能否办理选址意见书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选址意见书的核发与土地的性质有直接关系。

1. 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 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区别

- 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在土地所有权上存在根本区别。集体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而国有土地则属于国家所有。这一区别直接影响了土地的使用和规划管理。

3. 集体土地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可行性

- 由于选址意见书是针对以划拨方式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因此,在集体土地上直接办理选址意见书通常是不可行的。若建设项目需要在集体土地上进行,一般需要先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手续后,方可按照程序申请选址意见书。

集体土地本身不能直接办理选址意见书。若需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建设,需先依法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权手续后,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申请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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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实施细则,自然资源部关于单独选址的规定

内容审核:段园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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