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园莉,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111292491)曾先后就职于某大型进出口贸易公司、某大型金融企业,2018年开始参与办理各类诉讼业务,办理案件涉及行政拆迁、刑事犯罪、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公司诉讼等多个领域。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由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的时间节点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确定土地性质由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的时间节点,是保障各方当事人权益、明确法律效力产生的重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律师见解,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一、征收决定的生效时间
1. 征收决定的作出: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需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作出征地批准文件。这一批准文件是征收行为的法律依据,标志着征收程序的正式启动。
2. 征收决定的生效:征收决定生效的时间点,通常是在征收决定以公告的方式送达被征地农民之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例和司法解释,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一般都将“送达”作为行政行为发生效力的始点。具体到征地过程中,省级以上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或者是征地决定,在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以发布征地公告的方式对被征地农民送达后,才能对被征地农民发生法律效力。
二、土地性质变更的实际操作
1. 征地公告的发布: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在获得征地批准文件后,会作出征地公告,将征地批复公示给被征地农民。此时,从法律意义上讲,土地性质已经由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
2. 补偿安置的落实:虽然土地性质在法律上已经发生变更,但征收程序的完成还包括补偿安置的落实。征收方需与被征地农民就补偿、安置等事宜协商并签订协议,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1. 补偿争议的处理:在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数额等问题有异议,进而拒绝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相关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征收人会单方作出责令交出土地之决定,此时可以决定中确定的责令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的期限届满之日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点。
2. 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对于1998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征地中土地所有权转化节点认定的问题,由于当时法律未强制要求政府作征收决定以及公告程序,因此需结合政府批准文件生效时间、补偿协议履行完毕及实际占有使用土地等事实综合认定。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由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的时间节点,主要是在征收决定以公告的方式送达被征地农民并生效之时。此时,从法律意义上讲,土地性质已经发生变更。同时,征收程序的完成还包括补偿安置的落实等后续工作。
耕地属于集体土地而非国有土地,但存在特定情况下属于国家所有的例外。具体分析如下:
1. 耕地的基本归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此可见,耕地在一般情况下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 国有土地的情形:
- 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该法还规定了其他几种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情形,如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等。
3. 耕地使用权的分配与管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这表明,即使是集体所有的耕地,其使用权也是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分配给农民个人的。
-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经营、管理方式,即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对于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耕地在一般情况下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城市市区的土地以及法律特别规定的其他情形下的土地则属于国家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分配给农民个人使用,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进行经营、管理。
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征地红线图的确定时间以及“两公告一登记”的流程是土地征收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征地红线图的确定时间
征地红线图通常在征地审批阶段确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需提交包含勘测定界报告等相关材料的征地申请,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批。经批准的征地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在被征地所在乡(镇)、村予以公告,并依据批准的征地范围和勘测定界图正式确定征地红线。因此,征地红线图是在征地审批完成后,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据批准的征地范围和勘测定界图进行确定的。
二、“两公告一登记”的流程
“两公告一登记”是我国土地征收过程中的重要法定程序,具体包括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
1. 征收土地公告
- 发布时间与机关:在土地被批准征收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
- 发布范围: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 公告内容: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等。
2.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公告机关:由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公告,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公告内容: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具体信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等。
- 法律意义:此公告使被征地人明确补偿和安置情况,并有权提出异议或要求听证。
3. 征地补偿登记
- 登记机关:指定的政府土管部门。
- 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
- 登记期限:按照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进行。
- 法律意义:征地补偿登记是确定补偿的重要依据,确保补偿准确、公平发放。
征地红线图是在征地审批完成后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据批准的征地范围和勘测定界图进行确定的。而“两公告一登记”是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法定程序,对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农村集体用地和农用地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定义与性质1. 农村集体用地,又称为集体建设用地,指的是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它主要包括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这些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非国家。
2. 农用地则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这些土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活动,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
2)用途与功能1. 农村集体用地的用途较为广泛,可用于乡镇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建设,村民住宅建设,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开发产业等。这些用途主要服务于农村的非农业生产和生活需求。
2. 农用地的用途则相对专一,主要用于农业生产活动,如种植粮食、经济作物等。这些土地的使用需遵循农业生产的规律和特点,确保农业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
3)管理与法律规定1. 农村集体用地的管理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并需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转让、出租等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2. 农用地则受到更为严格的保护和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农用地不得随意转为非农业用地,确需转变用途的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同时,国家实行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土地类型、质量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利用和保护措施。
农村集体用地和农用地在定义与性质、用途与功能以及管理与法律规定等方面均存在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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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耕地属于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征地红线图 在征收集体土地时 什么时间确定下来 是旧土地法即两公告一登记
内容审核:段园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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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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