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团队督导律师,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城市更新与征收拆迁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自2013年初加入在明律所以来,已专注深耕于行政诉讼、征地拆迁领域超过十二年,其带领的团队业务足迹遍及全国三十余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累计主办各类征收拆迁案件千余件,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严谨的工作态度与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以“逻辑清晰、条理分明、有理有据、收放自如”的庭审和谈判风格赢得认可。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目的、内容和侧重点上存在显著差异,具体分析如下:
1)目的不同1.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主要聚焦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通过明确土地承包权、经营权等,激活土地要素潜能,促进农业规模化、现代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
2.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旨在明晰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归属,解决产权不清晰、权责不明确等问题,通过股份合作制改革,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2)内容不同1.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 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 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鼓励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 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如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等,探索土地管理新模式。
2.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 清产核资:全面清查核实农村集体资产,明确资产数量、种类、分布等。
- 成员身份界定:依据法律法规,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解决成员边界问题。
- 股份合作制改革:将经营性资产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依据。
- 股权管理与流转:建立健全股权管理制度,探索股权流转、抵押、担保等权能。
3)侧重点不同1.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更侧重于土地资源的直接利用和经营方式的转变,强调土地的流转和规模经营,以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和竞争力。
2.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更侧重于集体资产的产权明晰和权益保护,通过股份合作制改革,实现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
农村集体土地最新政策主要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权益保护及土地流转等方面,具体政策内容如下:
1)农村土地承包1. 承包方式与期限
- 农村土地承包主要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
2. 承包权益保护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
3. 承包地调整与收回
-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或收回承包地,除非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依法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三百三十七条)。
2)土地权益保护1. 土地征收与补偿
-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2. 土地使用权登记
-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应依法登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3)土地流转1. 流转方式
-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三百三十五条)。
2. 流转限制与程序
- 土地流转需遵循法律规定,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流转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三百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土地最新政策旨在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流转。农民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政策规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于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农村土地政策的规定,以下是对相关内容的详细阐述:
1)农村宅基地政策1. 宅基地使用原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 在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措施保障户有所居。
-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2. 宅基地的审批与转让: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并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住宅。
3. 宅基地使用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需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2)农村土地确权政策1.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 土地所有权不得侵占、买卖或非法转让,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 土地确权与登记:
-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需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
3)农村土地利用与管理1.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永久基本农田需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用途。
- 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和管理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耕地安全。
2. 土地合理利用与保护:
-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 鼓励因地制宜轮作休耕,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
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农村土地政策的规定涉及宅基地使用、土地确权、土地利用与管理等多个方面,旨在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全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县名单已经确定,共计104个县(市、区)。以下是具体的名单:
1. 北京市:昌平区、大兴区;
2. 天津市:静海区、蓟州区;
3.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邢台市信都区、定州市、平泉市;
4. 山西省:平遥县、泽州县、清徐县;
5.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五原县、开鲁县;
6.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沈阳市于洪区、大连市旅顺口区;
7. 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梅河口市、通榆县;
8. 黑龙江省:桦南县、兰西县、安达市;
9. 上海市:松江区、奉贤区;
10. 江苏省:沛县、常州市武进区、溧阳市、昆山市、泗阳县、盱眙县;
11. 浙江省:德清县、龙岗市、象山县、义乌市、江山市;
12. 安徽省:泗县、东至县、金寨县;
13. 福建省:沙县、建瓯市、晋江市;
14. 江西省:湖口县、大余县、永丰县、余江区;
15. 山东省:平度市、兰陵县、禹城市、寒亭区、汶上县;
16. 河南省:巩义市、孟津县、宝丰县、长垣市、新县;
17. 湖北省:大治市、宣城市、汐洋县、恩施市;
18. 湖南省:浏阳市、汨罗市、宁远县、凤凰县;
19. 广东省:南雄市、珠海市斗门区、佛山市南海区、德庆县、龙门县、陆河县;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贵港市覃塘区、北流市;
21.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文昌市;
22. 重庆市:大足区、永川区、梁平区;
23.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泸县、彭山区、宜宾市翠屏区、西昌市;
24. 贵州省:息烽县、湄潭县、金汐县;
25. 云南省:宜良县、江川区、大理市;
26. 西藏自治区:曲水县、山南市乃东区;
27. 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富县、神木市、柞水县;
28.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陇西县、康县;
29. 青海省:祁连县、湟源县;
30.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平罗县;
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奇台县。
这些地区将作为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试点,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并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宅基地(土地)纠纷,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稳步推进。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集体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以维护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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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农村集体土地最新政策,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农村土地政策的规定
内容审核:谢瑞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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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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