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入:
王先生系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某村村民,其土地于2015年被当地政府征收。但王先生一直对此不知情,直至2021年其承包地被强制推除。后王先生在家人指导下进行了政府信息公开,并获悉在2008年至2015年期间,河南省人民政府曾四次针对案涉地块作出征地批复,同意征收某村土地,同时要求做好安置工作。王先生对此不服,立即以确认土地征收违法为由将汤阴县人民政府诉至法院。一个月后,却收到一纸驳回裁定。王先生对此非常不理解,明明是征收程序违法,法院为何会驳回呢?
律师说法:
1、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合法的土地征收行为如下: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组织听证--确定安置补偿方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报批--征收土地公告--组织实施--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若拒不交出土地,作出补偿决定,进行催告,并下发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明确,征地行为是由多个具体行为组成的,是明确的,可拆分的。
2、而王先生所主张的“确定土地征收行为违法”是否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呢?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必须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均认为“确定征地行为违法”的表述为诉讼请求不明确。因为征地行为囊括了以上多个行为,当事人对征地行为不服应明确具体行为,应明确系针对征地行为中的哪一个或几个行为不服,仅概括性地诉请确认征地行为违法,属于诉讼请求不具体不明确的情形,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只有被诉行政行为明确,人民法院才能就该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是否属于受诉法院的管辖等起诉条件进行审查确定。
当然,在诉讼请求不明确的情况下,法院应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当事人释明,要求其明确,并引导当事人尽可能对能够解决其实质诉求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其不宜未经释明直接驳回。
律师建议:
在征地的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笼统地依据多种法律关系提起诉讼,法院可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这不仅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还可能造成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一直认为,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遇有法律难题,及时咨询律师才是正确之选,切莫独自“摸着石头过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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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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