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才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业务部专职律师。
关于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最新政策,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
1)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流程与规定1. 农用地转用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这意味着,集体农用地若需转为建设用地,必须首先经过审批流程。
2. 审批权限: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国务院或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而在范围外,则需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这确保了建设项目在符合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能够依法获得用地批准。
2)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特殊考虑1. 符合规划: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这意味着,在选址和规划阶段,就需要确保用地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以避免后续审批问题。
2. 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耕地,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开发和利用过程中,也必须严格遵守这一原则。
3. 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强调了非法占地行为的严重性和法律责任。
3)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政策的意义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政策,有助于推动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配置,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同时,通过严格的审批和管理制度,可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这一政策还有助于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最新政策,旨在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管理和利用,推动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配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2024年农村建设用地最新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阐述。以下是关于农村建设用地在2024年的最新规定:
1)宅基地申请与使用的最新规定1.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一规定强调了宅基地的“一户一宅”原则,并明确了面积限制,旨在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避免过度占用。
2. 对于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将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这体现了政策的人性化和灵活性,确保了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需求。
3. 农村村民建住宅时,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且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这一规定强调了土地使用的规划性和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重要性。
4.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将不予批准。这有助于维护宅基地的合理分配和使用,防止滥用和囤积宅基地资源。
2)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具体流程如下:
1.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由国务院批准。
2.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3.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4.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鼓励宅基地的盘活利用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这一政策旨在促进宅基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流转,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2024年农村建设用地的最新规定在宅基地申请与使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流程以及宅基地的盘活利用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旨在规范农村土地使用和管理,保障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其实施细则涉及多个方面,以下是对其中几个关键点的详细阐述:
1)土地征收与补偿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2.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对于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 在征收农村村民住宅时,应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进行,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多种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出租等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载明相关权利义务。
3.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需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3)宅基地使用权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需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宅基地使用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3. 若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保障其居住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实施细则在土地征收与补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为土地管理和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2025年并未有全面的修订或新规出台,因此无法直接提供2025年的新规定。但根据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条款,可以概述土地管理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规定。
1)土地所有制与使用权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同时,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2)土地保护与合理利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明确指出,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2. 对于永久基本农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3)土地管理与监督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2.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条的规定。
虽然2025年没有特定的土地管理法新规,但现有的土地管理法已经对土地的所有制、使用权、保护与合理利用以及管理与监督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是土地管理和使用的基本遵循,对于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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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农村建设用地2024年最新规定,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施行细则
内容审核:王家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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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房屋被拆没拿到钱,合法强制拆除的办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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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不交付,协议签了不等于事情结束,对方不付款、不交房、停发过渡费,都属于不履行协议。老百姓可以起诉,也可以先书面催告,把催告记录留作证据。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
停产停业损失,土地这一块最容易被忽略。国有出让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厂房,土地价值往往体现不出来。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
补偿面积少算,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自管公房拆迁,先分清房屋性质。公房分三类:直管公房,产权在房管部门;自管公房,产权在单位;房改房,已经按房改政策卖给个人但可能没办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
无证房按违建拆除,卡点落在认定这两个字上,房子定成违建,补偿基数归零;定成历史遗留,合法面积照算。老百姓先把建成时间、有没有审批手续、住到现在的年限三样凑齐。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
被逼签协议后强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外嫁女不能分补偿,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