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以来,致力于行政诉讼领域的研究,擅长房屋土地征收补偿领域的各种纠纷案件。经办的百逾件案件涉及全国各地,不仅熟练掌握少数委托人的案件,代理超百人的集体案件亦得心应手。
关于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最新政策,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
1)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流程与规定1. 农用地转用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这意味着,集体农用地若需转为建设用地,必须首先经过审批流程。
2. 审批权限: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国务院或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而在范围外,则需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这确保了建设项目在符合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能够依法获得用地批准。
2)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特殊考虑1. 符合规划: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这意味着,在选址和规划阶段,就需要确保用地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以避免后续审批问题。
2. 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耕地,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开发和利用过程中,也必须严格遵守这一原则。
3. 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强调了非法占地行为的严重性和法律责任。
3)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政策的意义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政策,有助于推动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配置,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同时,通过严格的审批和管理制度,可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这一政策还有助于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最新政策,旨在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管理和利用,推动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配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农业设施用地可以变更为建设用地,但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申请和审批。
1)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以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1. 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2. 若符合规划,用地单位需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具体审批程序根据所占土地类型、面积及所在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可能需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3. 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政府将征用土地,并有偿收回农用地土地证。随后,土地将通过招拍挂等方式进行出让,用地单位需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方可获得土地使用权。
3)注意事项1. 在整个过程中,用地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操作,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2. 用地单位应充分了解并遵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要求,以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3. 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用地单位需准备齐全相关材料,如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
关于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解答:
设施农业用地作为农业生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自然资源部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对设施农业用地的定义、分类、使用原则、规模控制以及申请与管理流程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1)设施农业用地的定义与分类设施农业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其中,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种植养殖;附属设施用地用于配套生产服务;配套设施用地则涉及农产品加工流通等。
2)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原则1. 用地性质: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占补平衡。对于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若破坏则需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2. 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时,必须恢复原用途。若被非农建设占用,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落实占补平衡。
3)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的控制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需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具体规模限制包括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配套设施用地的最大面积限制,以及看护房的单层且不超过一定面积的规定。同时,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需符合规划、安全和防疫要求。
4)设施农业用地的申请与管理流程1. 申请流程:
-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
- 乡镇政府定期汇总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需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
2. 管理职责:
-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 国家、省级部门负责技术监管。
5)其他重要规定1. 严格控制用地范围: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如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场所,休闲观光度假场所等,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管理。
2. 鼓励节约集约用地:优先利用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减少耕地占用,特别是优质耕地的占用。
3. 加强服务与监管:公开政策规定,及时解决问题,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同时加强监管,确保农地农用,防止非农化。
自然资源部与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为设施农业用地的合法、合规使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合理规划和使用设施农业用地,以确保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和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相关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七条关于建设用地、临时用地及非法占地的规定。
-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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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农业设施用地可以变更建设用地吗,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通知 相关规定
内容审核:赵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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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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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不交付,协议签了不等于事情结束,对方不付款、不交房、停发过渡费,都属于不履行协议。老百姓可以起诉,也可以先书面催告,把催告记录留作证据。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
停产停业损失,土地这一块最容易被忽略。国有出让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厂房,土地价值往往体现不出来。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
补偿面积少算,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自管公房拆迁,先分清房屋性质。公房分三类:直管公房,产权在房管部门;自管公房,产权在单位;房改房,已经按房改政策卖给个人但可能没办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
无证房按违建拆除,卡点落在认定这两个字上,房子定成违建,补偿基数归零;定成历史遗留,合法面积照算。老百姓先把建成时间、有没有审批手续、住到现在的年限三样凑齐。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
被逼签协议后强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外嫁女不能分补偿,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