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和腾退,店面到期 原承租人有没有优先权续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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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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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律师 国有土地拆迁 集体土地拆迁

殷浩律师自2016年进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后一直从事拆迁业务实务工作,迄今9年,目前为律所督导律师,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从业期间承办征地拆迁案件600余件,尤其擅长处理集体案件和对接企业拆迁谈判。殷律师熟知各地的拆迁惯用手段和政策,乐于钻研学术,随机应变能力强,善于实质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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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店面到期 原承租人有没有优先权续租

租赁合同到期后,原承租人确实享有优先续租权。这一权利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即租赁期限届满后,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这意味着,在租赁期满,且出租人愿意继续出租房屋的情况下,原承租人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潜在承租人续租该房屋。

1. 优先续租权的行使条件

优先续租权并非绝对,其行使需满足一定条件。首先,原承租人必须在租赁期满后,出租人愿意继续出租时表达续租的意愿。其次,原承租人提出的续租条件应与其他潜在承租人的条件相同,即“同等条件”。这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租赁期限、付款方式等。最后,原承租人需遵守原租赁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无违约行为。

2. 优先续租权的法律效力

优先续租权是法律赋予原承租人的一种特殊权利,具有法律效力。出租人在租赁期满后,若未征求原承租人意见而直接将房屋出租给第三人,可能构成对原承租人优先续租权的侵犯。此时,原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优先续租权的限制与例外

虽然原承租人享有优先续租权,但这一权利并非无限制。例如,在新的承租者为善意承租,且已签订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的情况下,原承租人的优先续租权不能对抗新的租赁合同。若原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出租人也有权拒绝其续租请求。

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处罚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处罚依据主要关注于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的物料堆放、建筑物搭建等行为。以下是对该条例处罚依据的详细解释:

1)条例内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处罚依据

1. 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即视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2. 行政处罚的适用:对于违反该条例的行为,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执法部门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处罚的具体形式可能包括罚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等,具体处罚措施需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

3. 程序保障: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同时,当事人也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并复核当事人的意见。

3)实际执行中的注意事项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执法,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同时,市民和单位也应自觉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共同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处罚依据主要基于对该条例规定的违反行为,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执法部门有权进行行政处罚,并在处罚过程中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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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处罚依据,

内容审核:殷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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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腾退,店面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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