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租赁报批规定,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出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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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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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出租的规定

关于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的规定,虽然直接针对此问题的具体法规条款未在给定的法律依据中明确列出,但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进行一般性的解读。

1.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的基本原则

-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 转让、出租行为应当公平、公正、公开,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规定

- 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时,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转让合同应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 转让后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不得超过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

3.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具体规定

- 出租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等条款。

- 租赁合同应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以确保租赁行为的合法性。

- 出租人应确保出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无权利瑕疵,不影响承租人的正常使用。

虽然上述内容并非直接针对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的特定规定,但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可以概括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还应参照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具体规定和当地政府的实施细则进行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临时用地的管理也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且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临时转让或出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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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通知 相关规定

关于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解答:

设施农业用地作为农业生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自然资源部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对设施农业用地的定义、分类、使用原则、规模控制以及申请与管理流程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1)设施农业用地的定义与分类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其中,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种植养殖;附属设施用地用于配套生产服务;配套设施用地则涉及农产品加工流通等。

2)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原则

1. 用地性质: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占补平衡。对于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若破坏则需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2. 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时,必须恢复原用途。若被非农建设占用,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落实占补平衡。

3)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的控制

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需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具体规模限制包括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配套设施用地的最大面积限制,以及看护房的单层且不超过一定面积的规定。同时,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需符合规划、安全和防疫要求。

4)设施农业用地的申请与管理流程

1. 申请流程:

-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

- 乡镇政府定期汇总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需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

2. 管理职责:

-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 国家、省级部门负责技术监管。

5)其他重要规定

1. 严格控制用地范围: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如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场所,休闲观光度假场所等,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管理。

2. 鼓励节约集约用地:优先利用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减少耕地占用,特别是优质耕地的占用。

3. 加强服务与监管:公开政策规定,及时解决问题,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同时加强监管,确保农地农用,防止非农化。

自然资源部与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为设施农业用地的合法、合规使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合理规划和使用设施农业用地,以确保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和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相关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七条关于建设用地、临时用地及非法占地的规定。

-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全文。

三、划拨土地可以出租么

划拨土地在特定条件下是可以出租的。具体分析如下:

1)划拨土地出租的法律依据与限制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划拨土地是不允许出租的。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 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 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 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 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划拨土地出租的具体操作

1. 申请与受理:交易双方需提出出租、承租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如出租申请、土地使用证、宗地界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等,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

2. 审查与评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征询规划管理部门意见。同时,应组织对申请出租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进行评估。

3. 确定出让金与方案报批: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并拟订出租方案。出租方案需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4. 公开交易与签订合同:出租方案批准后,申请人应将拟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有形市场等场所公开交易,确定承租人和成交价款。随后,出租人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 办理出租手续:承租人应在达成交易后规定时间内,持租赁合同、原土地使用证、准予出租通知书等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租手续。

3)违规出租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划拨土地在符合特定条件并经过相关程序批准后是可以出租的。但未经批准擅自出租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四、土地管理法对临时用地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临时用地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临时用地的界定与使用范围

临时用地主要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过程中临时使用的土地,这类用地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并且在使用后可以恢复。它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临时用地的范围涵盖了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生活用房以及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辅助工程等。

2)临时用地的选址与使用期限

在选址上,临时用地应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的原则,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若确需占用,则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但对于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期限可延长至四年。

3)临时用地的审批流程

临时用地的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需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申请者需提交包括临时用地申请书、临时使用土地合同、项目建设依据等一系列材料。

4)临时用地的恢复责任

临时用地使用者应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并在使用期满后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复垦后的土地应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耕地应恢复种植条件。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复垦义务的履行情况,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5)临时用地的监管

国家建立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对临时用地的批准、使用和复垦情况进行监管。部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定期抽查,并对不符合用地要求和未完成复垦任务的情况进行公开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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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通知 相关规定,划拨土地可以出租么

内容审核: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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