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集体土地拆迁,集体建设用地如何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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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建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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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

马建波律师,男,北京著名金牌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农业农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 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深圳市集体土地拆迁,集体建设用地如何评估,深圳集体土地历史遗留问题

一、集体建设用地如何评估

集体建设用地评估是一个复杂且专业性极强的过程,旨在准确估算集体建设用地的价值。以下是对集体建设用地评估的详细解析:

一、评估依据与原则

1. 法律依据:集体建设用地的评估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第六十三条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

2. 评估原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评估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进行。

二、评估方法与步骤

1. 明确评估目的与范围:确定评估的具体目的(如出让、出租、抵押等)及所涉及的土地范围,包括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等基本信息。

2. 收集相关资料:

- 权属资料:核实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使用权证等,确保权属性质清晰。

- 规划资料:了解土地的当前用途、规划用途及相关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

- 市场交易资料:搜集近期类似土地的交易案例,作为市场比较的参考。

3. 选择评估方法:

- 市场比较法:适用于市场活跃、交易案例丰富的地区,通过比较类似土地的交易价格进行评估。

- 收益还原法:适用于具有稳定收益预期的土地,通过预测未来纯收益并折现到评估时点来确定土地价值。

- 成本逼近法:适用于新开发或未充分开发的土地,通过计算土地取得费、开发费等各项费用来确定土地价格。

- 剩余法:适用于待开发的土地项目,通过预测开发完成后的不动产价值并扣除开发成本来估算土地价格。

4. 现场勘查与核实:评估人员需亲临现场,核实土地的实际状况,包括地形、地貌、面积及利用现状等。

5. 评估结果的分析与确定:对采用不同方法得出的评估结果进行比较分析,确定合理的集体建设用地评估价格。

三、评估报告的撰写与提交

评估报告是评估工作的最终成果,应包含以下关键内容:

- 标题与文号:明确报告名称及编号。

- 目录:列出报告各部分内容及页码。

- 致委托人函:阐述评估目的、对象、范围及基准日等基本事项。

- 评估师声明:说明评估师的职责、遵循的原则及报告的局限性。

- 评估过程与方法:详细描述评估过程中采用的方法、收集的资料及现场勘查情况。

- 评估结果:清晰呈现评估结果,包括土地价格及评估依据。

- 附件:附上相关图表、数据、权证复印件等支撑材料。

集体建设用地的评估是一个系统性工作,要求评估人员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及严谨的工作态度。通过科学的方法、合理的程序及准确的报告,为集体建设用地的交易、利用及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二、诸翟城中村拆迁政策

诸翟城中村拆迁政策需遵循国家及地方关于城中村改造的统一框架,结合具体规划、补偿安置、资金筹措及实施程序等核心要点执行。以下从政策框架、实施流程、权益保障三个维度展开分析:

一、政策框架与核心目标

1. 国家战略定位

城中村改造是“三大工程”(保障性住房建设、“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城中村改造)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推动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其核心目标包括改善民生、扩大内需、优化城市空间结构,重点聚焦超大特大城市及人口流入的大城市。诸翟作为城市化进程中的典型区域,其改造需符合这一战略导向。

2. 与棚改的区别

城中村改造的范围调整为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村庄,而非所有老旧小区;模式上从大规模拆除重建转向“留改拆”结合,注重历史文化保护与功能提升。例如,对具有历史价值的村落实施保护性修缮,保留传统风貌,其他区域则合理更新。

二、实施流程与关键环节

1. 前期规划与立项

- 调查摸底:地方政府需对城中村土地性质、房屋状况、居住人口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收集居民意见。

- 规划审批: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明确功能定位、开发强度等指标。例如,上海市可能要求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更新单元,统筹考虑居住、商业、公共服务等功能布局。

- 立项批复:由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提出项目申请,经市规划局等部门初步审查后,由市政府批准并发改委下达立项批复。

2. 征收决定与补偿方案

- 方案拟定与公布: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包括征收范围、补偿方式(货币或产权调换)、标准、搬迁期限等,并征求公众意见不少于30日。

- 风险评估与决策: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于涉及大量被征收人的项目,需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例如,若改造范围内居民对补偿方案异议较大,政府需组织论证并修改方案。

- 征收决定公告: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需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及行政复议、诉讼权利。

3. 补偿协商与签约

- 房屋评估: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出具报告。被征收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或鉴定。

- 签订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金额、支付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例如,若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协议中需明确安置房的地点、面积及交付时间。

4. 搬迁与拆除

- 实施搬迁:被征收人在约定或决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禁止采用非法方式迫使搬迁。

- 拆除房屋:确保施工安全,避免对周边环境和居民造成影响。例如,拆除前需对周边管线进行保护,并设置警示标志。

三、权益保障与监督机制

1. 公平合理补偿

- 房屋补偿:按重置成新价或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产权调换房屋。例如,深圳市规定被拆迁房屋价值不低于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90%。

- 土地补偿: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可获得土地出让收益分成。如广州规定村集体可获40%-60%的土地出让金。

- 社会保障衔接:将失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例如,成都市为失地农民缴纳15年社保费用。

2. 多元化安置方式

- 回迁安置:优先保障村民原址或就近安置,确保住房面积不低于原有水平。

- 货币化安置:鼓励选择货币补偿后自主购房,政府可能提供购房补贴或税收优惠。

- 房票安置:部分城市试点房票制度,允许被征收人持房票在指定范围内选购商品房。

3. 全过程监督

- 资金监管:设立专用账户,确保专款专用。例如,改造项目资金需由第三方机构审计,防止挪用。

- 质量管控:对安置房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标准。

- 审计监察:防范腐败和违规行为,对改造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审计。

三、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和土地整备项目区别

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与土地整备项目在概念、参与主体、实施方式、利益分配及操作流程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以下是对两者的详细对比分析:

一、概念与背景

1. 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

- 定义: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是深圳市为解决原农村集体土地历史遗留问题、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城市更新和高质量发展而实施的一种创新土地管理模式。

- 背景:深圳作为快速发展的城市,面临土地资源有限、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等问题。此项目的实施,有助于释放土地价值,解决历史遗留的土地问题,并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2. 土地整备项目:

- 定义:土地整备项目通常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或城市发展需要,对特定区域内的土地进行统一规划、整合和再开发的过程。

- 背景:土地整备项目是城市更新和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旨在通过政府主导的土地整理和开发,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二、参与主体与职责

1. 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

- 政府:负责政策制定、规划引导、项目实施监管等,旨在通过项目实现公共利益,如建设基础设施、保障生态环境等。

-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作为实施主体,负责具体实施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包括土地清理、整合、规划统筹等工作。

- 相关权益人:包括土地及建筑物的实际使用者、经营者等,关注自身权益的保障和合理补偿。

2. 土地整备项目:

- 政府:作为主导方,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政策制定和实施监管。

- 开发商或其他市场主体:可能参与土地的开发和建设,但具体参与程度和方式因项目而异。

三、实施方式与流程

1. 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

- 实施方式: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既保证政府主导地位,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吸引社会资源参与。

- 操作流程:

1. 项目立项: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向所在区政府提出项目立项申请,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项。

2. 现状调研与方案编制:开展项目范围内土地、建筑物、人口等现状调研工作,编制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实施方案。

3. 方案审批:实施方案经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报区政府审批。

4. 实施与监管:方案获批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作为实施主体负责具体实施,政府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管。

2. 土地整备项目:

- 实施方式:通常由政府主导,可能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引入开发商或其他市场主体参与土地的开发和建设。

- 操作流程:因项目具体类型和地区政策而异,但一般包括项目立项、规划编制、土地征收或收购、土地整理和开发等阶段。

四、利益分配与机制

1. 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

- 利益分配原则:强调政府、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开发商等多方利益的兼顾和平衡。

- 利益分配机制:

- 政府:获得用于公共利益项目建设的土地,增加土地储备,提升城市土地的整体利用效率和价值。

-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一定面积的开发建设用地用于发展集体经济,以及资金补偿用于社区发展和民生改善。

- 相关权益人:根据其合法权益获得相应的补偿,如建筑物拆迁补偿、经营损失补偿等。

2. 土地整备项目:

- 利益分配原则:因项目类型和地区政策而异,但一般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

- 利益分配机制:可能涉及土地出让金、税收优惠、开发收益分成等多种方式,具体由政府和相关市场主体协商确定。

五、重要性与意义

1. 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

- 重要性:解决了土地资源紧张和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问题,促进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公共利益项目的建设。

- 意义:通过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实现了政府、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益人之间的共赢,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2. 土地整备项目:

- 重要性:是城市更新和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有助于提升城市形象和品质,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 意义:通过政府主导的土地整理和开发,实现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为城市的长期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监察法留置必要性仍有重大问题怎么办

若监察法留置必要性仍有重大问题,应重新审视留置措施的合理性,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1)留置措施的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留置措施适用于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且满足以下条件:

1. 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

2. 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

3. 涉及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逃跑、自杀,或者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情形。

2)留置措施的决策和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还需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同时,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次,但延长时间也不得超过三个月。

3)留置期间的管理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除非有碍调查的情形存在。留置期间,监察机关应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并提供医疗服务。

若监察法留置必要性存在重大问题,应首先确认是否符合留置措施的适用条件,然后严格按照决策和执行程序进行操作,最后在留置期间做好管理和监督工作。如果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监察机关应及时解除留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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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诸翟城中村拆迁政策,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和土地整备项目区别

内容审核:马建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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