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在工作中始终坚持“公平、公正”的理念。擅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大型征地等案件,为众多被征收人争取到了合理、合法的补偿,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法律职业素养受到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在司法拍卖中,如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1)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1. 财产基本信息错误;
2. 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
3. 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4. 评估程序严重违法。
2)异议的处理流程1. 提交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需按照上述规定,在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明确异议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2. 法院审查与交评估机构说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后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需在五日内作出说明。
3. 评估机构说明后的处理
- 如果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机构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
- 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人民法院将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
4. 涉及特定情形的处理
- 如果异议同时涉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情形的,按照上述流程处理。
- 如果异议同时涉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先对第三、四项情形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通知评估机构三日内将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时移交的材料退回,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异议不成立的,按照上述流程处理。
3)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为处理评估报告异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通过上述流程,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有效地对司法拍卖中的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并寻求合理的解决方式。
关于司法拍卖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期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如下:
1)异议提出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该条款明确规定了提出异议的期限为收到评估报告后的五日内。
2)异议处理流程1. 评估机构说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后,人民法院需在三日内将异议交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应在五日内作出书面说明。
2. 专业技术评审:若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机构的说明仍有异议,人民法院应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
3. 评估结果认定或补正:根据专业技术评审的结论,人民法院将认定评估结果或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
3)逾期异议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未在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表明,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将失去提出异议的权利,人民法院将不再受理其异议。
司法拍卖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期限为收到评估报告后的五日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在此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并遵循相应的异议处理流程。如逾期未提出异议,将失去提出异议的权利。
农村集体建房的房产证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抵押贷款,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一般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原则上不得抵押
1.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也强调,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这间接限制了集体土地上房产的抵押。
2. 原因解释:
- 集体土地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生产生活资料,其使用权和房产的抵押可能影响到集体成员的居住权益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因此,法律对集体土地及其房产的抵押进行了严格限制。
二、特殊规定:符合条件可抵押
1.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房产: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八条指出,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 操作要求:此类抵押行为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获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
2. “三权分置”后的土地经营权及房产: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一条和第三百四十二条明确了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可以设立,并可通过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对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并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其土地经营权及房产在符合条件下可以抵押。
- 适用条件:抵押人需具备合法的土地经营权及房产权属证明,且抵押行为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3.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
- 背景介绍:目前,我国正在部分地区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允许在符合条件下,将农民住房财产权作为抵押物申请贷款。
- 抵押条件:在试点地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需满足一定条件,如拥有合法的住房产权证明、住房结构符合安全标准、住房产权无争议等。同时,需经过相关部门的登记和审批手续。
三、注意事项与建议
- 了解当地政策:由于农村集体建房房产证的抵押问题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在实际操作前咨询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登记机构或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 确保合法合规:在尝试办理农村集体建房房产证的抵押时,应确保自身符合抵押条件,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避免因程序不当或条件不符而导致抵押无效或引发法律纠纷。
- 评估风险与收益:在决定是否将农村集体建房房产证用于抵押贷款时,应充分评估自身的还款能力和抵押物的价值。避免因盲目借贷而导致无法偿还债务或失去房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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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司法拍卖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期限,农村集体建房的房产证可以抵押贷款吗
内容审核:李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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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