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拆迁补偿,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2003年8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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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银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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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本科毕业,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从事法律服务行业多年,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相当丰富的征收拆迁经验。目前,已协办北京、天津、河北、河南、浙江、湖北、陕西、贵州、山东、安徽等地区诸多征地拆迁案件。

2003年拆迁补偿,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2003年8月1日施行,2007年拆迁

一、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2003年8月1日施行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旨在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行为,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详细解读:

1)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目的: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

-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均适用本规定。特定情况下,如原划拨、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或供应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且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等,也可依照本规定通过协议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出让原则与条件

- 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出让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 条件: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外,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3)出让程序与价格确定

- 程序:包括提出意向、审查、协商、拟定方案、方案报批、合同签订等环节。意向用地者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双方协商一致后拟定出让方案,经批准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价格确定: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评估市场价格,集体决策确定出让底价,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具体为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及应缴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二、土地出让价不得低于成本价的规定

土地出让价不得低于成本价的规定主要依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版)》的相关条款。具体分析如下:

1)协议出让最低价的规定

-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版)》第五条明确指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在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若低于此最低价,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2)协议出让最低价的确定与实施

-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版)》第六条进一步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第五条的规定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这一流程确保了最低价的确定具有权威性和统一性。

3)其他相关规定的补充

-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未直接规定土地出让价不得低于成本价,但它们为土地出让行为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和监管要求。例如,这些法律强调了土地出让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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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务服务7 1类事项包括哪些

政务服务7+1类事项主要指的是政务服务事项的分类,这些事项涵盖了政府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各类服务。具体来说,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其中可以细分为以下七大类加一类公共服务事项:

1)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政务服务事项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例如,企业设立、建筑项目施工许可、驾驶证核发等都属于行政许可范畴。

2)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是行政机关对特定事实或法律关系的存在、变更或消灭进行认定并予以证明的行为。这类事项包括不动产权属登记、婚姻登记、学历学位认证等。

3)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如社会保障金发放、住房补贴、救灾款物发放等。

4)行政征收与补偿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进行征收的行为。同时,对于因征收而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如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及其补偿等。

5)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民事纠纷进行裁决的行为。例如,专利权纠纷、商标权纠纷等知识产权纠纷的行政裁决。

6)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行政处罚包括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对于这类决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七、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包括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对于这类决定不服的,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八、公共服务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是政务服务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包括基础性公共服务(如供水、供电、供气等)、社会性公共服务(如社会保险、环境保护等)、经济性公共服务(如招商引资洽谈会、高新技术交易平台等)以及安全性公共服务(如军队、警察、消防等)。

政务服务7+1类事项涵盖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征收与补偿、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以及各类公共服务事项,这些服务事项的开展旨在提升政府服务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出让地价能低于基准地价有文件规定吗

关于“出让地价能否低于基准地价有文件规定吗”的问题,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出让地价不能低于基准地价的70%,此规定有明确的文件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1.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版)》第五条:明确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虽然这两部法律未直接规定出让地价与基准地价的具体关系,但强调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应依法进行,并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为出让地价不得低于一定标准(包括基准地价的70%)提供了法律基础。

二、具体规定解读

1. 基准地价的作用:基准地价是政府根据土地市场状况、土地用途、土地级别等因素评估确定的,作为土地出让价格的重要参考。它反映了土地的平均价值水平,为土地市场提供了一个价格基准。

2. 出让地价与基准地价的关系:出让地价是土地使用者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向政府支付的价格。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出让地价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70%,这是为了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维护土地市场的公平与稳定。

3. 低于基准地价出让的后果:如果出让地价低于基准地价的70%,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可能导致土地出让行为无效,甚至引发法律责任。因此,政府和土地使用者在进行土地出让时,必须严格遵守这一规定。

三、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1. 了解当地基准地价:在进行土地出让前,应充分了解当地基准地价的情况,以便合理确定出让价格。

2. 遵循法律法规: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出让价格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3. 加强监管与执法: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土地出让行为的监管与执法力度,确保土地出让价格不低于基准地价的70%,维护土地市场的秩序与公平。

出让地价不能低于基准地价的70%,这一规定有明确的文件依据,并体现了政府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土地市场的公平与稳定的重视。在进行土地出让时,必须严格遵守这一规定,确保土地出让价格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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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土地出让价不得低于成本价的规定,政务服务7 1类事项包括哪些

内容审核:李银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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