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尽早推进征收进度,完成拆迁指标,当地街道办对杨先生的厂房采取断水、断电、围墙封堵等方式来妨碍租户经营,以此达到驱赶租户的目的。在驱赶出厂房内租户后,街道办更是连同城管局一并对厂房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在强拆过程中,强拆人员对杨先生强行抢夺手机,限制人身自由,对此杨先生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厂房变成一地废墟。
对此情况,杨先生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聂荣律师的帮助下,将街道办以及区城管局一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二被告实施强拆行为违法。
对于杨先生的起诉,城管局在答辩状直接予以否认。城管局认为:
第一,涉案建筑未经规划批准而建设,应属违法建筑。
第二,该房屋在此前就已被拆除了一部分,涉案房屋已非完整房屋,系危房。在既是违法建筑又是危房的情况下,该房屋已经丧失价值,其拆除是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
第三,城管局认为杨先生所列被告错误,应当将被告主体列为张家湾街道办。对上述抗辩事由,城管局分别提供了张家湾街道办与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联系函、回函;张家湾街道办根据回函向张家湾街道综合执法中心作出的督办通知,要求处置违法建设;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以及送达回证等证据。
对于两被告的答辩,聂荣律师逐一进行辩论,并且就两被告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首先,对于张家湾街道办与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联系函及回函,聂荣律师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对于其证明目的,聂荣律师认为,原告的厂房系招商引资建设,并与村委会签订《联合经营协议》,根据政府批准而建设的。且根据协议约定,相关证件是由村委会办理的,而非原告办理,原告对公权力产生的信赖利益是合法的,应当得到保障。
其次,张家湾街道办作出的督办通知,聂荣律师认为,该证据是张家湾街道办要求张家湾街道综合执法中心对案涉建筑进行处置,但根据《洪山区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第三条“调整情况”第(四)项“区街职责调整"中关于“街(乡)中队职责"的规定,各街(乡)城管执法中队负责履行城管执法局下放的全部行政权力清单职责,做好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工作。
故应当由街道城管中队以被告武汉市洪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名义行使相关执法权,张家湾街道综合执法中心仅具备巡查、劝阻的职责,无权以自身名义对外执法,更无权拆除原告的房屋,在本案强拆现场,二被告均在场组织并指挥强拆工作,系本案适格被告。
对于城管局答辩中认为的违法建筑一事,聂荣律师认为原告的房屋系当地招商引资建设的,是当地政府批准的项目,具有政府背书性质,原告建设厂房也是基于对公权力的信赖,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实施,因此而产生的正当利益应当予以保护,不属于违法建筑。并且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未履行法定程序,剥夺了原告陈述、申辩的权利,属于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原告也已针对该决定书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
面对聂荣律师强有力的答辩,法院采纳了聂律师的意见,案件最终在2022年8月落下帷幕,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城管局及街道办对杨先生厂房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杨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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