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需要全体村民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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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体土地使用需要全体村民同意吗

集体土地使用是否需要全体村民同意,这个问题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此过程中,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这意味着,并非需要全体村民同意,而是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同意即可。

2)农村土地承包

1. 对于农村土地承包,采取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2.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时,也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这同样说明了,在土地承包中,也不需要全体村民同意,而是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同意。

3)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

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并不需要村民签字,而是需要按照一定流程进行:向村委会递交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由村委会签署意见签字盖章后交由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根据上报资料现场勘测,审查合格后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接件后进行资料审核并到现场进行勘测;合格后报县政府进行审批;最后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的给予发证。

集体土地使用并不需要全体村民同意,而是根据具体情况,需要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这一规定既体现了民主决策的原则,也保证了土地使用的效率和灵活性。

二、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的问题,主要涉及土地的确权、登记以及发证流程,这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旨在规范农村土地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1)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性

1. 明确土地权属:通过确权登记发证,可以明确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避免土地权属纠纷,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2. 促进土地流转:确权登记发证后的土地更易于流转,有助于促进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农民增收。

3. 推进城乡一体化:确权登记发证是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基础,有助于推动农村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2)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了法律依据。

3)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具体流程

1. 申报:土地使用权人需领取并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并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2. 权属调查:国土部门将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进行实地调查,并绘制宗地草图。

3. 审核与公告: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土地权属性质、面积等。

4. 审批: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 登记注册:根据审批结果,填写土地登记卡、归户卡及土地证书。

6. 颁发土地证:完成登记注册后,向土地使用权人颁发土地证。

4)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时间

虽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具体时间可能因地区差异和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因此,建议咨询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或不动产登记机构以获取准确信息。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是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土地流转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措施。在确权登记发证过程中,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流程,确保工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三、农村五保户宅基地的继承最新政策

农村五保户宅基地的继承问题,主要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以下是关于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1)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2. 继承权分析:宅基地使用权虽然不属于遗产范围,但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如果五保户在宅基地上建有房屋,那么其继承人可以通过继承房屋的方式,间接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这种使用权是受到限制的,不能超出原房屋占用的范围,且不得进行改建或扩建。

2)房屋所有权的继承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五保户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可以依法进行继承。

2. 继承权分析:无论是农村户籍的子女还是具有城镇户籍的子女,都有权继承五保户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在继承房屋后,他们也就相应地取得了该房屋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使用权是基于房屋继承而取得的,并非直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五保户宅基地的继承问题主要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继承。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继承人可以通过继承房屋的方式间接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使用权是受到限制的,并且不能违反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四、农村宅基地房屋确权无效的原因

农村宅基地房屋确权无效的原因主要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宅基地确权的实际操作流程。以下是对农村宅基地房屋确权无效原因的详细分析: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若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即违反了这一规定,将导致确权无效。

2)违反一户一宅原则

2. 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违反了农村宅基地管理的一户一宅原则,这样的宅基地在确权时也会被视为无效。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购买建造

3.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由于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要求,因此其确权申请也将被驳回。

4)土地权属争议

4. 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宅基地,由于权属不明确,无法进行确权登记。

5)其他不予确权的情形

5.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还存在其他多种不予确权的情形,如:

- 农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未复垦的;

-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 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 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 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 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住宅;

- 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的情形。

农村宅基地房屋确权无效的原因主要包括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一户一宅原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购买建造、土地权属争议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不予确权的情形。这些原因均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旨在确保宅基地确权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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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农村五保户宅基地的继承最新政策

内容审核:曹艳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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