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的增配房,增配房同住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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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海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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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有多年法律行业工作经验,专注行政法领域,师从征地拆迁领域资深律师杨念平,沉稳细心,擅长谈判沟通,对集体土地征收和群体性拆迁案件有丰富经验。

拆迁房的增配房,增配房同住人的认定,拆迁户增

一、增配房同住人的认定

增配房同住人的认定主要依据相关的同住人认定条件来进行。具体来说:

1. 同住人的基本认定条件:

- 同住人应当在被拆迁房屋处有常住户口。

- 同住人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 同住人是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住房是指具有个人产权的房屋或有使用权的公房。虽无住房但享受过住房补贴的,也应视为有住房。

- 同住人户口必须在产权人持有的房产中。

2. 同住人的特定认定情形:

-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 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 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同样视为同住人。

- 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住房的,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也视为同住人。

- 未成年人如出生时户口就报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应列为同住人。但非出生原因户口报入被拆迁公有住房内的,只能作为考虑对象。对在公有住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考虑适当多分拆迁补偿款。

3. 同住人的法律效果:

- 满足同住人认定条件的,可以去房产交易中心申请同住人认定。申请成功后,可以重新核定房产税,在需缴纳的房产税基础上,每个同住人可以抵扣一定面积(如60平米)的房产税。

增配房同住人的认定是一个综合考量户口、实际居住情况、住房状况以及特定情形的过程。只有同时满足相关条件,才能被认定为同住人,并享受相应的法律效果。

二、居民全额出资购买独用成套使用权房变更为产权房算福利分房吗

居民全额出资购买独用成套使用权房变更为产权房不算福利分房。以下是详细分析:

1)福利分房的定义与特点

1. 定义:福利分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计划经济时代特有的一种房屋分配形式,也称为“统建房”或“统配房”,由国家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给职工居住,带有明显的福利性质。

2. 特点:职工通常只需支付远低于市场价的成本价即可获得房屋的部分产权或使用权,有时甚至免费分配。

2)居民全额出资购房的性质

1. 出资方式:居民全额出资购买独用成套使用权房,意味着房屋的全部费用由居民个人承担,没有享受单位或政府的任何补贴或优惠。

2. 产权归属:居民通过购买获得的是房屋的使用权,随后变更为产权房,即居民通过支付全额费用获得了房屋的完整产权。

3)变更为产权房与福利分房的区别

1. 取得方式:福利分房是通过单位或政府的分配获得的,而居民全额出资购房是通过市场交易行为获得的。

2. 价格因素:福利分房的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具有显著的福利性质;而居民全额出资购房的价格是市场价,没有享受任何福利优惠。

3. 产权性质:福利分房在分配时可能只享有部分产权或使用权,而居民全额出资购房变更为产权房后,拥有房屋的完整产权。

4)法律依据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了居住权的相关内容(如第三百六十七条至第三百七十条),但这些条款主要关注的是居住权的设立、无偿性、期限及消灭等,并未直接涉及福利分房的定义或性质。因此,从法律层面来看,居民全额出资购买独用成套使用权房变更为产权房的行为,并不符合福利分房的特征或定义。

居民全额出资购买独用成套使用权房变更为产权房的行为,不属于福利分房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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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居民全额出资购买独用成套使用权房变更为产权房算福利分房吗,

内容审核:袁海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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