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它将成补偿纠纷化解主渠道,爹管儿子会越管越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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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人大网公布了《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0日。那么,全新公布的这份修订草案下的《行政复议法》将会发生怎样的变化呢?在被拆迁人最关心的征拆补偿安置、强制拆除房屋纠纷化解方面,新法又能否打破“爹管儿子”总是“护短”的循环,开辟出一片较诉讼更具优势的权利救济空间呢?本文,在明律师就结合这一修订草案的部分修改内容给大家做一番介绍。

【修订一:行政复议将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

复议还是诉讼?这是被拆迁人在面对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等关键性权利救济时都将面临的重要选择。

这里面,行政复议的优势是明显的:周期短、效率高,且当事人无需付费。但“爹管儿子”模式下的频频“护短”,却导致“维持原行政行为”成为了复议中最常见的结果,那么被拆迁人折腾了半天还是解决不了问题,还得继续向法院起诉。

况且,行政复议在绝大多数情形下都是“书面审”,没有开庭审理的程序。“告官不见官”,意味着许多被拆迁人觉得出不了心里的那口恶气,什么都没弄明白呢维持的复议决定就作出了。这样的救济程序,显然不能令被拆迁人心服口服,更难以达到定分止争的目的。

基于上述原因,实践中相当一部分被拆迁人都希望拆迁律师直接代为提起诉讼,直接和被告机关“法庭见”,通过庭审程序保障自己有说话的权利,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不过,即将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却开门见山地提出了如下规定:要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也就是说,目前的政策导向明确鼓励行政复议在纠纷化解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不支持凡事都要提起行政诉讼的倾向性。

基于这一改革目标,《行政复议法》的修订事实上重在将部分复议程序“类诉讼化”,解决以往存在的审理程序不够公开透明,当事人参与度不高等问题,从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复议渠道来化解矛盾纷争。

【修订二:县级以上政府将成为最主要的复议机关】

向哪个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被拆迁人需要首先弄明白的问题。以往的复议机关确定由“条块管辖”和“条条管辖”相结合,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自主选择。

所谓“条块管辖”,可举例为对县住建部门作出的行为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那么“条条管辖”就可理解为顺着这“一条线”往其上级部门复议,即向市住建部门申请复议。

修订草案对此种情形进行了重大修改,只保留“条块管辖”,即对县级政府工作部门的行为不服时,当事人只能向县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此即行政复议的管辖问题,很专业,这里不再赘述。对于被拆迁人而言,只需掌握对征拆领域常见行为提起复议时的复议机关是谁即可。

所有的复议机关全部是上级或本级政府,而不再会是上一级相关部门。征拆领域不涉及“垂直领导”一说,市、县级政府就是在这一程序中需要管好儿子的爹。

【修订三: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显著扩大】

修订草案中新增了部分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其中一些将直接使被拆迁人的权利救济多一种选择。

1.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明确可复议。譬如违建查处、危房解危中的强制拆除决定书。

2. 征收决定或者补偿决定明确可复议。该项修订显然是要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相衔接,实践中对这两类行为早就可以复议了,只是如前所述部分当事人不愿意选择而已。

3. 行政协议纠纷案件明确可复议。征收补偿协议或者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是最典型的行政协议,对这类关乎老百姓补偿安置权益的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为不服的,被拆迁人将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4.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明确可复议。该项修订系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衔接的修订,实务中已较多被采用。鉴于信息公开申请本身就具有较强的“程序性”特征,行政复议在化解此类纠纷中具有显著的优势,能够帮助被拆迁人更快的拿到想要的拆迁信息。

【修订四:审理中明确增加“当面听取意见”和“听证”程序】

为解决前面提到过的“告官不见官”“没地方说理”等令申请人感到“不爽”的问题,修订草案在审理程序中明确增加了“当面听取意见”和“听证”的环节,确保被拆迁人在复议中有地方说理、说话有人听。

修订草案第46条拟规定,行政复议机构适用一般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

在明律师认为,抛开新冠病毒疫情将长期影响这一假设,这里的“或者”不当,应当明确规定复议机构需当面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当面听取意见和“打电话”“视频”听取意见在老百姓看来是有很大区别的,复议申请人的这一合理“情感关切”理应受到尊重和重视。

此外,修订草案还拟于第47条规定对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尽管是否组织听证的决定权在于行政复议机构,但被拆迁人完全有权申请听证,这点大家一定要注意。征拆领域的纠纷很容易因牵涉重大公共利益项目建设或者户数较多等形成“重大、复杂”案件,实践中组织听证会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被拆迁人的是,此次公布的修订草案充分体现出了国家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决心和意志,诸多使行政复议程序“诉讼化”的新规无疑令“爹管儿子”更加科学、规范和公正,有望部分解决盲目护短、程序空转等顽疾。

在此新形势下,被拆迁人群体要善于听取专业征拆律师的意见,宜复则复宜诉则诉,不宜盲目追求“民告官”“法院见”,更要争取通过成本更低的复议程序实质性解决补偿安置、行政赔偿等纠纷。“只诉讼、不复议”的想法,怕是要慢慢调整一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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