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征地拆迁案件的特点,征地拆迁行政复议有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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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扎实的法律实务能力,对行政征收有较深的理解,在行政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结合案件具体特点,综合一切合法手段,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并通过丰富的纠纷解决经验、扎实的法律基本功与特有的案件领悟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深受委托人好评。

行政复议 征地拆迁案件的特点,征地拆迁行政复议有哪些问题?

一、征地拆迁行政复议有哪些问题?

征地拆迁行政复议主要涉及的问题包括:宣传工作不到位、法律法规不健全、补偿方式相对单一以及补偿安置标准不够完善。

一、宣传工作不到位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宣传工作不足,可能导致被拆迁方对相关政策、法规以及补偿标准等信息的了解不够全面,进而产生误解和不满。这可能会增加行政复议的可能性。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

尽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征地拆迁进行规范,但仍可能存在一些不健全或模糊的地方。这些法律漏洞或不明确之处可能引发争议,导致行政复议的发生。

三、补偿方式相对单一

在征地拆迁中,补偿方式通常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等。然而,如果补偿方式过于单一,可能无法满足被拆迁方的多样化需求。这种情况下,被拆迁方可能会因为对补偿方式的不满而提起行政复议。

四、补偿安置标准不够完善

补偿安置标准是征地拆迁中的关键问题之一。如果标准制定得不够完善或合理,可能会引发被拆迁方的不满和争议。例如,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安置房的质量和位置等都可能成为行政复议的焦点。

综上所述,征地拆迁行政复议涉及的问题主要包括宣传工作不到位、法律法规不健全、补偿方式相对单一以及补偿安置标准不够完善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相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完善法律法规、创新补偿模式或安置方式,并努力确保拆迁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二、行政复议期间房子可以强拆么

法律分析:

行政复议的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应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该出具不予受理书面通知;

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应该分开;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应该从行政相对人知道其权利或者复议期限之日起计算;

应该建立听证制度;

复议决定书存在的问题;

重实体、轻程序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三、征地拆迁行政复议有哪些问题

一、行政复议期间可以强拆吗?1、行政复议期间不可以强拆,被强拆人申请行政复议后,在复议期间,行政机关不能强拆房屋,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拆除决定的,当事人逾期不拆除,可以强制拆除。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可以委托吗?行政复议是可以委托别人进行处理的。

首先我们来讲讲什么是行政复议。

通俗来说,行政复议就是我们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决定,所以去更上一级的行政机关去申诉,请求重新判定。

更加具体来说,就是我们一般的公民,或者是组织、法人等,觉得行政机关的行为不合法,或者是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于是我们按照法律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提出请求,申请对原来的行政行为进行复核、审查。

这些主管的行政机关,将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做出决议。

四、行政复议期间可以强拆吗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作为救济途径包括:

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

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五、征地拆迁的行政复议如何办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作为救济途径包括:

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

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六、对拆迁征地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

行政复议的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应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该出具不予受理书面通知;

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应该分开;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应该从行政相对人知道其权利或者复议期限之日起计算;

应该建立听证制度;

复议决定书存在的问题;

重实体、轻程序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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