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宅基地买卖跨村流转的试点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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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宅基地买卖跨村流转的试点地区

关于宅基地买卖跨村流转的试点地区,目前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名单已经确定,共计104个县(市、区)。这些试点地区包括:

1. 北京市:昌平区、大兴区;

2. 天津市:静海区、蓟州区;

3.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邢台市信都区、定州市、平泉市;

4. 山西省:平遥县、泽州县、清徐县;

5.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五原县、开鲁县;

6.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沈阳市于洪区、大连市旅顺口区;

7. 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梅河口市、通榆县;

8. 黑龙江省:桦南县、兰西县、安达市;

9. 上海市:松江区、奉贤区;

10. 江苏省:沛县、常州市武进区、溧阳市、昆山市、泗阳县、盱眙县;

11. 浙江省:德清县、龙岗市、象山县、义乌市、江山市;

12. 安徽省:泗县、东至县、金寨县;

13. 福建省:沙县、建瓯市、晋江市;

14. 江西省:湖口县、大余县、永丰县、余江区;

15. 山东省:平度市、兰陵县、禹城市、寒亭区、汶上县;

16. 河南省:巩义市、孟津县、宝丰县、长垣市、新县;

17. 湖北省:大治市、宣城市、汐洋县、恩施市;

18. 湖南省:浏阳市、汨罗市、宁远县、凤凰县;

19. 广东省:南雄市、珠海市斗门区、佛山市南海区、德庆县、龙门县、陆河县;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贵港市覃塘区、北流市;

21.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文昌市;

22. 重庆市:大足区、永川区、梁平区;

23.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泸县、彭山区、宜宾市翠屏区、西昌市;

24. 贵州省:息烽县、湄潭县、金汐县;

25. 云南省:宜良县、江川区、大理市;

26. 西藏自治区:曲水县、山南市乃东区;

27. 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富县、神木市、柞水县;

28.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陇西县、康县;

29. 青海省:祁连县、湟源县;

30.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平罗县;

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奇台县。

这些地区将作为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试点,探索宅基地跨村流转等相关政策的实施。需要注意的是,尽管这些地区被选为试点,但宅基地的买卖和流转仍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值得强调的是,我国土地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改革前的旧契约不能作为土地权属的依据。处理宅基地(土地)纠纷时,应切实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集体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

二、农民的土地国家要买断4万一亩是真的吗

关于“农民的土地国家要买断4万一亩”这一说法,首先可以明确的是,这并不是一个普遍实施或官方确认的政策。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土地承包权的稳定性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这表明,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不会轻易被剥夺。

2. 土地承包期到期后,根据相关政策,农民可以继续承包土地,并且延长30年。这进一步强调了土地承包权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2)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和第十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

2. 这意味着,如果国家需要占用农民的土地,应该通过合法的土地流转程序,而不是简单的“买断”。并且,土地流转的价格应该由双方协商确定,而不是单方面由国家规定。

3)对“买断”说法的辟谣

1. 目前并没有官方政策或法律条文表明国家要“买断”农民的土地,并且以4万一亩的价格进行补偿。这种说法很可能是误解或谣传。

2. 农民应该保持警惕,不要轻信未经证实的信息。对于土地政策的变化,应该关注官方发布的最新消息,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农民的土地国家要买断4万一亩”这一说法并不属实。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国家如果需要占用土地,应该通过合法的土地流转程序进行,并且价格应该由双方协商确定。因此,农民在面对此类信息时,应该保持理性判断,避免受到误导。

三、公益林流转后 公益林补助归谁领

公益林流转后,公益林补助的归属问题,主要依据的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及征收补偿的规定。

1. 公益林补助的归属原则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益林流转后,其补助的归属应遵循以下原则:

1.1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影响补助归属:公益林流转,实质上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原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承包关系不变,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因此,公益林流转后,补助的归属应基于新的承包关系来确定。

1.2 补助归属与征收补偿类似:虽然公益林补助并非直接源于土地征收,但其归属原则与征收补偿有相似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征收农用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其中,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则归承包人所有。

2. 公益林补助的具体归属

2.1 若公益林补助与土地直接相关:如补助是基于土地面积、土地质量等因素发放的,那么这部分补助应归新的承包人所有,因为新的承包人是土地的实际使用者和经营者。

2.2 若公益林补助与经营管理相关:如补助是基于对公益林的经营管理、保护等因素发放的,那么这部分补助的归属应根据具体的经营管理情况来确定。如果新的承包人承担了相应的经营管理责任,那么补助应归新的承包人所有;如果原承包人或其他方承担了经营管理责任,那么补助应相应归属。

2.3 特殊情况的处理:如果公益林流转合同中对补助的归属有特别约定,那么应遵循合同的约定。同时,如果法律法规对公益林补助的归属有特别规定,那么应优先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3. 结论

公益林流转后公益林补助的归属应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来说,与土地直接相关的补助应归新的承包人所有;与经营管理相关的补助应根据经营管理情况来确定归属;如果有特别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则应遵循约定或规定。因此,在处理公益林流转后补助归属问题时,应充分考虑法律法规、合同约定以及实际情况等多方面因素。

四、整户消亡是按照98年的分地台账还是按户口

关于整户消亡后土地是按照1998年的分地台账还是按户口来处理的问题,首先明确的是,整户消亡后土地的处理方式并不直接依赖于1998年的分地台账或户口,而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1. 法律依据与处理原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当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农户已不存在,因此,应依法由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也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当承包方家庭所有成员因故去世,权利的主体不存在了,在其身上的权利也随之消亡,相应的承包经营权即应消灭。

2. 整户消亡的具体处理

- 在整户消亡的情况下,若该农户没有继承人,则其家庭承包的土地可由村里收回,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已经不存在。

- 若该农户有继承人(如兄弟姐妹、继父母、养父母等),则必须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承包收益,但需要注意的是,农村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在原承包合同范围内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问题,仅承包收益可以继承。

3. 户口与分地台账的作用

- 户口是公安机关依法登记的户籍证明,是确定农户家庭成员的重要依据。在整户消亡的判定上,户口具有法律效力。

- 1998年的分地台账是土地分配的历史记录,它反映了当时土地分配的情况,但在整户消亡后土地的处理上,并不直接作为依据。土地的处理应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户口情况来进行。

整户消亡后土地的处理方式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不是直接依赖于1998年的分地台账或户口。户口在判定整户消亡上具有法律效力,而分地台账则作为历史记录,不直接作为处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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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农民的土地国家要买断4万一亩是真的吗,公益林流转后 公益林补助归谁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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