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的时候,内蒙古巴林右旗有一个神通广大的女人,暂称其为于某莲。竟然从县里信用社和银行借出来三四千万元。
手段呢并不高明,就是自己去银行先说好,然后找了无数个亲朋好友去办手续,这些亲朋好友有的当借款人,有的当担保人。去了银行只负责签字,别的什么都不用管!签完了字后没花上银行的一分钱。但事实上银行确实把这个钱付到了借款人的卡上了。
但问题是,这个借款人名下的银行卡并不是借款人本人办理,而且也根本不持有这个银行卡。而是于某莲持有。银行贷款支付到银行卡上后,被于某莲和于某莲指定的人取走挥霍了。
过两年,钱都还不上了,银行也“翻脸”了,报案后于某莲被判决犯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于某莲进去了但钱还是回不来,于是银行就根据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把这些名义上的借款人和担保人都起诉到法院。原一二审法院判决这些借款人和担保人需要承担还款和担保责任。这些人一分钱没拿到,却要还这个钱,真是比窦娥还冤。
于是,他们开始到处申诉、信访。从2014年到2020年,折腾了快六七年,后来告到了中央巡视组那里。但是巡视组也不能干预司法,法院也得根据事实和法律去做出判决的。没花着一分钱,冤归冤,但谁让你瞎签字?你在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上签字就不要承担任何责任了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是很明确的,借贷纠纷案件中,涉及到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判刑后,民事合同仍然有效,签字的借款人需要承担责任。
但在明律师认为以上司法解释的理解 ,借款人是不是承担责任要从个案的具体情况出发,不能机械的适用,而脱离案件本身的事实。在明律师在接受了其中近十数起案件的委托后,一方面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另一方面在其中一起李先生和韓女士作为借款人和提保人委托的一审案件中认真准备,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开庭后申请对取款人签字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经鉴定确认取款人不是借款人本人的情况下,提出了银行有开卡、交卡、付款过程中均存在违反银行业务规程的重大过错,导致事实上没有向借款人支付借款、借款合同事实上没有履行的观点,所以借款人和担保人也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以上观点当庭表述的时候,在明律师全面展开,充分论述,进一步提出一个观点,借款人签字承担还款责任的前提是,银行应当将当天开户的银行卡交付到借款人或其指定的合法有效的委托人手里才可以。事实上银行开卡的时候未经借款人本人签字,而且也未将该收款的银行卡交付到借款人手里。
无疑,借款人事实上并不控制该银行卡,即使将贷款支付至该银行卡户内,也不能认定借款人收到了该笔贷款。在一审案件开完庭以后,在明律师接受委托人其他判决已生效案件经右旗人民法院审委会决定再审。后来因为疫情原历,所有案件中止审理。
在2022年6月28日的时候,以上一审初审案件恢复审理又复庭,进行了法庭辩论,近日收到了判决,一审法院以借款合同未向借款人支付贷款,借款合同不成立为由驳回了原告信用社的全部诉讼请求,名义的借款人和担何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其他再审案件分别在赤峰中院和右旗法院正在排期,等待开庭,希望都能取得良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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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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