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征地拆迁和保险诉讼业务。多次在征地拆迁领域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合理的征地、拆迁补偿款,深得当事人信赖。2019年9月份所在团队入选“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律师库名单”,为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减损上百万元。
当拆迁房被查封时,共有人若想拿回自己的份额,需采取一系列法律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以下是从不同角度出发的详细解答:
一、了解查封原因及法律依据
1. 查封原因:
- 拆迁房被查封,通常是因为涉及债务纠纷、法律诉讼或其他违法行为。共有人应首先查明房屋被查封的具体原因,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2. 法律依据: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 同时,该规定第十四条明确:“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二、确认共有性质及份额
1. 共有性质:
- 明确拆迁房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意味着每个共有人按照其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则意味着所有共有人对房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 份额确认:
- 如果拆迁房是按份共有,共有人应确认各自的份额比例。这有助于在后续处理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份额的确认可以通过查阅房产登记、合同协议或法院判决等方式进行。
三、积极与债权人及查封机关协商
1. 沟通情况:
- 共有人可以主动与债权人联系,说明拆迁房的共有情况,以及查封对共有人生活的影响。同时,也可以与查封机关沟通,了解查封的具体情况和解封的可能性。
2. 提出解决方案:
- 尝试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提供其他担保物、制定还款计划或协商分割共有财产等,以解除对拆迁房的查封。如果共有人之间能够达成协议,并经债权人认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并据此解除对其他共有人份额的查封。
四、向法院提出申请
1. 案外人异议:
- 如果共有人认为法院的查封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会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如果裁定异议成立,法院将解除对共有财产的查封或分割出共有人的份额。
2. 参与分配:
- 如果拆迁房进入执行程序,共有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在分配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各共有人的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共有人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份额比例,以便法院准确进行分配。
3. 提起析产诉讼:
- 若无法就房产分割达成一致,共有人可向法院提起析产诉讼,请求法院对拆迁房进行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分割方式,可能包括实物分割、变价分割或作价补偿等。
五、关注拆迁补偿款的处理
1. 补偿款提存:
- 当被查封的拆迁房遇到拆迁时,拆迁方通常不会直接将拆迁补偿款发放给被拆迁人(共有人),而是会根据法院的要求,将补偿款进行提存。提存是指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法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制度。
2. 法院对补偿款的处置:
- 人民法院有权对提存的补偿款进行处置。若查封房屋涉及债务纠纷等案件,法院可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对补偿款进行划扣,用于偿还被执行人的债务。共有人应关注补偿款的处置情况,确保自己的份额不受侵害。
3. 提出执行异议:
- 如果共有人认为法院对补偿款的处置存在错误,可以向作出处置决定的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六、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1. 咨询律师:
- 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共有人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律师可以提供具体的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帮助共有人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2. 代理诉讼:
- 如果需要提起诉讼或参与法律程序,共有人可以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代表自己进行诉讼活动。律师将协助共有人准备诉讼材料、参与庭审过程,并争取最有利的诉讼结果。
房屋产权查封状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
1)向承办法官了解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负责该房产查封的法官了解房产的查封情况。这是一种直接且高效的方式,能够迅速获取房产查封的详细信息。
2)到房产所在地的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当事人还可以到房产所在地的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进行查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查封不动产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因此,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会有相关的查封记录,当事人可以通过查询了解房产的查封状态。
3)网上查询一些地区的房产管理部门提供了网上查询服务。当事人可以登录相关网站,输入产权人的相关信息(如姓名、产权证号码等)进行查询。但请注意,这种方式可能因地区而异,部分地区可能未提供此项服务。
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上三种方式查询房屋产权的查封状态。在查询过程中,建议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和房产证明文件以便核实身份和房产信息。
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有抵押和查封的不动产时,需依法保障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并协调处理查封与抵押的关系,确保各方合法权益得到妥善处理。
一、抵押不动产的征收处理
1. 抵押权人权益保障
- 补偿金优先受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如抵押房产)被征收的,担保物权人(抵押权人)有权就获得的补偿金等代位物优先受偿。这意味着,在征收补偿过程中,抵押权人的权益应得到优先保障。
- 提存补偿金:若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抵押权人可要求将补偿金提存,待债权到期后再行清偿。这一规定确保了抵押权人在债权未到期时,其权益不会因征收而受损。
- 重新设定抵押:若抵押人选择产权调换作为补偿方式,新调换的房屋应重新设定抵押,以保障抵押权人的权益。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需签订新的抵押合同或对原合同进行补充约定,明确新的抵押物及抵押条件。
2. 抵押人与征收部门的关系
- 告知义务:抵押人在得知房产将被征收后,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以保障其知情权及权益。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抵押权人损失的,抵押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 配合征收与补偿:抵押人作为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征收工作,签订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金。抵押人不能因房产存在抵押关系而拒绝征收,否则可能面临法律后果。
- 征收补偿的合法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应依法给予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时,还需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二、查封不动产的征收处理
1. 查封的效力
- 限制处分权:法院的查封是为了限制被执行人对房产的处分权,确保将来生效法律文书能够得以执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的房产。
- 轮候查封:若多个法院对同一房产进行查封,按照查封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轮候查封。这意味着,先查封的法院在处置房产时具有优先权。
2. 查封与抵押的协调
- 不影响抵押权实现:虽然房产被查封,但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查封法院在处置房产时,会通知抵押权人参与相关程序,确保抵押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 公开拍卖:在保障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的前提下,法院可以对查封且抵押的房产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款项首先用于清偿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剩余款项再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三、抵押与查封并存时的综合处理
1. 查明抵押与查封情况
- 详细调查:征收部门在征收设有抵押权和查封的不动产时,应详细查明房产的抵押和查封情况,包括抵押权人身份、抵押金额、抵押期限以及查封法院、查封时间等信息。
- 通知相关方:征收部门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和查封法院,告知其房产将被征收的情况,并协调各方参与后续处理程序。
2. 协商处理方案
-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就抵押关系的处理进行协商,包括变更抵押合同、提前清偿债务或重新设定抵押等事项。双方可协议使用征收补偿款清偿债务,征收部门应按协议给予补偿。
- 查封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查封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可就查封房产的处置进行协商,寻求可能的解决方案。如通过偿还部分债务、提供其他担保措施来解除查封,或与抵押权人协商对房产进行处置以清偿债务。
3. 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 提起诉讼:若协商不成,抵押权人或查封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以征收补偿款优先受偿或解除查封等。法院将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对争议问题作出裁决。
- 强制执行: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依法对查封且抵押的房产进行强制执行,包括拍卖、变卖等处置行为。所得款项在保障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的前提下,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分配。
以下四种房子不能查封:
1.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因此,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子不能被查封。
2. 被执行人其它家庭成员的房子。这些房子并非被执行人所有,而是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因此不能被查封。
3. 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如果第三人没有书面确认,这些财产则不能被查封。
4.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此,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能被查封。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情况并非绝对,具体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院的判断来确定。同时,如果涉及到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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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房屋产权查封状态在哪查询,房屋征收部门征收有抵押和查封的不动产怎么处置
内容审核:张艳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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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房屋被拆没拿到钱,合法强制拆除的办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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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不交付,协议签了不等于事情结束,对方不付款、不交房、停发过渡费,都属于不履行协议。老百姓可以起诉,也可以先书面催告,把催告记录留作证据。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
停产停业损失,土地这一块最容易被忽略。国有出让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厂房,土地价值往往体现不出来。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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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管公房拆迁,先分清房屋性质。公房分三类:直管公房,产权在房管部门;自管公房,产权在单位;房改房,已经按房改政策卖给个人但可能没办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
无证房按违建拆除,卡点落在认定这两个字上,房子定成违建,补偿基数归零;定成历史遗留,合法面积照算。老百姓先把建成时间、有没有审批手续、住到现在的年限三样凑齐。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
被逼签协议后强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外嫁女不能分补偿,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