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征用集体土地建筑物,集体建设用地不予补偿 地上建筑物应予补偿的最高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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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律师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擅长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民商事纠纷、刑事辩护等业务领域。尤其对厂房搬迁、房屋强拆等争议解决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曾多次代表当事人参与谈判、调解。曾成功办理多起复杂民事法律纠纷,包括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等。

强征用集体土地建筑物,集体建设用地不予补偿 地上建筑物应予补偿的最高法案例,征用集体土地的工作程序

一、集体建设用地不予补偿 地上建筑物应予补偿的最高法案例

集体建设用地不予补偿,但地上建筑物应予补偿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明确依据,最高法相关案例对此问题作出了清晰裁判,核心要点在于区分土地与地上建筑物的权属性质及补偿原则。以下结合法律依据与典型案例展开分析:

一、法律对集体建设用地与地上建筑物补偿的区分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该条款明确了两项关键规则:

1. 土地补偿与地上物补偿的独立性:土地补偿费针对土地使用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针对建筑物、构筑物等独立财产权。即使土地因公共利益被征收且未获补偿,地上建筑物的合法所有权仍受保护,需单独补偿。

2. 补偿的法定性:任何征收行为必须“依法”进行,未履行补偿程序即剥夺权利的行为构成违法。例如,行政机关若以“集体建设用地属于集体所有,无需补偿”为由拒绝支付地上建筑物补偿费,直接违反该条款。

二、最高法典型案例的裁判规则

在(2021)最高法行再XXX号案中,法院对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中地上建筑物补偿问题作出了具有指导性的判决:

1. 案情概要:某村集体建设用地被纳入城市更新项目,行政机关以“土地属集体所有,已通过调整规划实现公共利益,无需补偿”为由,未对土地使用权人(村集体)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人(村民)进行补偿,直接拆除建筑物并出让土地。村民提起行政诉讼。

2. 法院裁判要点:

- 土地与地上物权属分离:即使土地为集体所有,村民作为地上建筑物的合法建造者或购买者,其物权受《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保护,征收时需单独补偿。

- 补偿义务的独立性:行政机关不得以“土地未补偿”为由免除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责任。未补偿地上建筑物的行为违反《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构成程序违法。

- 判决结果:撤销行政机关的征收决定,责令其重新启动补偿程序,对地上建筑物按市场价值评估补偿。

三、未补偿地上建筑物的法律后果与责任承担

1. 行政责任:

- 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违法征收财产(包括未补偿地上建筑物)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

- 赔偿范围:赔偿金额以地上建筑物的市场价值为基准,包括建筑物重置成本、搬迁费用等直接损失。

2. 民事责任:

- 侵权责任:若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导致地上建筑物灭失,所有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 合同责任:若地上建筑物为租赁或合作开发关系中的标的物,未补偿可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相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四、实务操作建议

1. 对行政机关:

- 征收前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地上建筑物进行价值评估,确保补偿方案覆盖全部财产权益。

- 补偿协议应明确区分土地补偿与地上物补偿,避免以“整体补偿”为由模糊责任。

2. 对权利人:

- 发现地上建筑物未获补偿时,应及时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主张权利,固定建筑物权属证明(如房产证、建设许可证)及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证据(如征收决定、拆除通知)。

- 可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申请先予执行,要求行政机关暂停出让土地或支付部分补偿款以保障基本生活。

结论:集体建设用地未获补偿时,地上建筑物作为独立财产权仍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未补偿的行为构成违法。最高法案例明确,补偿义务不因土地权属性质而免除,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审查标准严格,强调程序合法与实体公平的统一。

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强拆的程序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强拆的程序主要涉及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以及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 土地征收程序:

- 征收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需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 公告与登记:征收土地需进行“两公告一登记”,即征用土地公告、土地补偿登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 补偿协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2. 强制执行程序:

- 前置条件:若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动搬迁,且已经完成了征收土地的法定程序,包括补偿协议的签订或补偿决定的作出。

- 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在房屋征收中,若被征收人拒不搬迁,行政机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执行过程:强制执行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应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3. 特别注意事项:

- 合法性与正当性:整个征收和强拆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 权益保障:被征收人有权了解征收的相关情况,参与征收过程,并对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提出异议。

- 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在实施强制拆迁时,不得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进行。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强拆程序需严格遵循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和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确保征收和强拆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同时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自然资源部关于集体土地强制征收的法定程序

集体土地强制征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不存在独立于法律之外的“强制征收”程序,整个征收过程需确保合法、公正、公平,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征地报批前阶段

1. 发布拟征地公告: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范围内发布拟征地公告,告知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并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意见。

2. 开展土地现状调查与确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等进行实地调查,并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调查结果。

3.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征收土地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4. 拟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同时,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意见。若多数有异议或要求听证,应组织听证会并根据情况修改方案。

5. 办理补偿登记与签订协议: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二、征地报批阶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征地前期工作后,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三、征地批准后实施阶段

1. 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

2. 落实征地补偿费用:确保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足额支付,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3. 交付土地或申请强制执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交出土地。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腾退土地和房屋的,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村民占用集体土地的法律规定和处理办法

村民占用集体土地是违法行为,将面临法律制裁,具体规定及处理办法如下:

一、法律规定

1. 土地所有制与使用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虽可依法转让,但必须基于合法前提。

2. 农用地转用审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特别是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确保土地利用符合总体规划。

3. 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了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退还、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建筑物、罚款以及可能的刑事责任。

- 第七十五条也强调了非法占有土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或耕地的法律制裁措施,如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理办法

1. 行政处理: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进行查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 刑事追责:

- 若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如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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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强拆的程序,自然资源部关于集体土地强制征收的法定程序

内容审核:李雪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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