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房屋货币化标准,民法典关于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

咨询
段园莉律师

段园莉律师

专业律师 行政拆迁 刑事犯罪 合同纠纷

段园莉,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111292491)曾先后就职于某大型进出口贸易公司、某大型金融企业,2018年开始参与办理各类诉讼业务,办理案件涉及行政拆迁、刑事犯罪、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公司诉讼等多个领域。

集体土地房屋货币化标准,民法典关于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集体土地建设商品房

一、民法典关于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该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 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3.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与续期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证书。

2. 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其他相关规定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一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

2. 在涉及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时,《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条和第二百四十三条对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补偿以及出让金的退还作出了规定。

《民法典》及《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流转、消灭与续期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为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合理利用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农用地管理用房的规定标准

农用地管理用房的规定标准主要依据相关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进行确定。以下是对农用地管理用房规定标准的详细阐述:

1)农用地管理用房的性质与用途

1. 农用地管理用房属于设施农业用地的一部分,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管理和服务。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设施农业用地作为农用地的一种特殊类型,其使用和管理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2)农用地管理用房的建设标准

1.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就包含看护房等管理用房。

2. 看护房等管理用房的建设应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确保不改变农用地性质和用途,不破坏耕地耕作层。

3. 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确保管理用房的建设符合实际需求。

3)农用地管理用房的管理与监督

1.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确保管理用房的使用符合规划要求。

2. 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便进行监管。

3. 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确保管理用房的建设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农用地管理用房的规定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定,涉及管理用房的性质与用途、建设标准以及管理与监督等多个方面。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确保农用地管理用房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三、农村确权宅基地确权新政策

农村确权宅基地确权新政策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文件,以下是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的详细解读:

1)宅基地确权的基本原则

1.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 宅基地确权需遵循“地随房走”的原则,即城镇户籍子女能够继承父母在农村的房屋,从而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并进行确权登记。

2)宅基地确权的程序与要求

1. 宅基地申请人需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并填写相关信息。

2. 国土部门将进行权属调查,对宅基地进行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

3.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将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完成确权登记。

3)宅基地确权的特殊规定

1. 不是所有宅基地都能确权。未经批准私自建造,或是不符合规划的宅基地房,如耕地建造房屋、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等,将不能确权,并可能会被拆除。

2. 宅基地付费使用。对于农村居民合法拥有的一户多宅,将进行确权登记,但针对违法拥有“一户多宅”以及宅基地面积超标的农村居民,将征收宅基地使用费用。

3. 宅基地复垦收回。对于闲置、房屋倒塌超过两年的宅基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将进行收回,以提高农村土地使用效率。

4)宅基地确权的权益保障

1. 颁发不动产权证书。随着房地一体改革后,农村居民的宅基地和房屋都统一进行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从根本上保障农村居民的宅基地和房屋权益。

2. 征收补偿。在征收宅基地时,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补偿方式包括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

农村确权宅基地确权新政策旨在保障农村居民的宅基地和房屋权益,规范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农村居民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动态,及时了解并办理宅基地确权登记手续。

四、国家公益事业有关用地标准

国家公益事业有关用地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

1)土地用途管制与分类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这一制度确保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2. 农用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建设用地则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公共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则是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2)公益事业用地的界定

1.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这其中包括了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2. 这些公共事业项目通常涉及土地的使用和征收,因此,它们符合公益事业用地的界定。

3)公益事业用地的审批与转用

1. 当公益事业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特别是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 具体审批程序包括: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过相关部门审查,报请有权批准的机关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国家公益事业有关用地标准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涉及土地用途管制、公益事业用地的界定以及审批与转用等多个方面。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集体土地房屋货币化标准最新规定

#集体土地房屋货币化标准最新

#土地及房屋货币化补偿方案全文

#辽宁省房屋货币化补贴文件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合肥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摸底表

#集体土地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集体土地用房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货币补偿价格

#集体土地货币补偿

#集体土地 商品房

#集体土地房产

#集体土地房是什么意思

#集体土地并入房产原值

#什么叫集体土地房屋

#集体土地建设商品房

#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细则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集体土地房屋货币化标准,民法典关于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集体土地建设商品房”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农用地管理用房的规定标准,农村确权宅基地确权新政策

内容审核:段园莉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集体土地房屋货币化标准,民法典关于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集体土地所有权互换政策,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集体土地置换政策

26年01月22日
征地集体土地诉讼期限,最高法关于征地补偿款是否适用二十年起诉期限的问题

26年01月22日
购买集体土地合同认定,非本集体成员买农村宅基地房屋 合同无效

26年01月22日
购买集体土地多少钱一亩,私人买土地多少钱一亩

26年01月22日
有关集体土地拆迁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与补偿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拆违法律问题解答与实例

26年01月22日
关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征收补偿标准,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试行)

26年01月22日
集体土地经营税务问题,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是否免税

26年01月22日
集体土地征收教师有吗,在编教师能不能分得土地

26年01月22日
集体土地可以划拨土地吗,村集体划拨土地可以转让吗

26年01月22日
租赁集体土地又转包,租赁农村土地再转租是否合法

26年01月22日
外嫁女不迁户口但是村里不分地违反民法典那条规定,民法典关于外嫁女的规定

26年01月22日
集体土地资格权,民法典集体用地优先使用权的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有什么用

26年01月22日
七项征地拆迁补偿,民法典关于农村宅拆迁安置补偿的规定有哪些

26年01月22日
拆迁出租铺赔偿,民法典房屋出租遇拆迁怎么处理

26年01月22日
西安户口拆迁赔偿标准,民法典200多条关于居委会的规定

26年01月22日
拆迁行政纠纷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关于房屋拆迁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26年01月22日
2018年农村拆迁补偿办法,民法典关于农村宅拆迁安置补偿的规定有哪些

26年01月22日
拆迁户商水,民法典针对拆迁安置房有哪些条文规定

26年01月22日
农村最新拆迁补偿依据,民法典关于农村宅拆迁安置补偿的规定有哪些

26年01月22日
个人的房屋拆迁赔偿标准,民法典规定宅基地的补偿标准

26年01月22日
最新新闻
第一次打拆迁律师的咨询电话,会被问什么?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26年01月22日
拆迁评估机构是谁定的?我不认可能换吗?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26年01月22日
拆迁公告后户口被冻结,还能迁入吗?新生儿怎么办?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26年01月22日
拆迁维权,先行政复议还是直接行政诉讼?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26年01月22日
房子突然被鉴定成「危房」要拆,怎么办?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26年01月22日
一户多宅,拆迁时怎么补?多出来的会被无偿收回吗?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26年01月22日
住的是公房(直管公房、单位房),拆迁有补偿吗?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26年01月22日
城里人买了农村房,遇到拆迁能赔吗?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26年01月22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6年01月22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6年01月22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