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澎湃新闻11月17日报道称,重庆市渝北区一工业园区内面积达1.8万平方米的彩钢棚厂房近日被征收,区住建委与享有涉案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某公司签订了补偿协议,就该处建筑物约定的补偿款高达1亿多元。
然而对涉案厂房的所有权提出异议的另一家公司却指称,在与涉案征收补偿无关的另一民事诉讼中,法院曾查明涉案厂房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对此事实包括某公司在内的3家公司均予以认可……
那么,未办理规划许可的违建也能得到上亿元的征收补偿吗?就这起离奇曲折的案件,在明律师提示大家注意以下3点:
1. 法院在审理其他民事纠纷时多方认可的事实,并不能直接认定涉案厂房系违法建筑。认定违法建筑是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乡镇街道的法定职权,依法应由其对涉案厂房的合法性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法院不会在此定性问题上越俎代庖。
仅就媒体报道的事实而言,目前尚无法认定涉案房屋是否属于违建。
2. 区住建委作为涉案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负有对涉案厂房合法性进行调查、认定的职权。《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当事人应当给予配合。
区县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调查结果进行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只有在履行了上述调查、认定程序后,区住建委才有权依法与某公司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否则其给予某公司上亿元补偿的行为将缺乏起码的事实依据。
区住建委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该厂房情况较为特殊”,并建议记者向属地街道办事处了解情况。那么对该厂房的调查、认定工作究竟有没有依法进行,相关的认定结果有没有依法公示,又是否是符合事实和法律的,这的确值得讲清楚、说明白。
3. 10年前建造的上万平米彩钢棚厂房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因何被认定为合法建筑?
这是本案最大的悬疑和争议之处。报道附图显示涉案1.8万平方米的厂房的确在补偿协议中被明确为合法建筑,但问题在于,面积上万平米的国有土地上厂房,因何在未办理规划许可的前提下仍能被认定为合法建筑呢?
报道显示,在另一起民事诉讼的审理中,某公司在庭审中自述涉案厂房的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无法确权的违建。
而从报道中看,涉案彩钢棚厂房建造于2012年12月以后。彼时,《城乡规划法》已施行4年之久。
《城乡规划法》第40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的镇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而根据该法第64条的规定,在规划区内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即构成违法建设,将面临限期拆除、没收、罚款等处罚。
本案中有着1.8万平方米如此大体量的国有土地上厂房,未取得规划许可显然涉嫌违反城乡规划,其是违法建筑的可能性是极大的。
涉案厂房虽有10年的“房龄”,但显然算不上“历史遗留原因形成的无证建筑”。在法律明文规定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方能建设的情形下,征收时参与对其调查、认定的机关的确应当站出来好好说明白,自己是怎样给这样一处上万平米的无证房屋赋予合法建筑身份的。
根据征收法规的规定,若涉案厂房确系违建,那么其有可能一分钱补偿都得不到,最多也只能得到可拆卸的建筑材料价值的补偿。那么这高达上亿元的补偿价值又是从何而来的呢?调查、认定机关和涉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又在其中扮演了怎样的角色呢?
在明律师要提示大家的是,根据《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9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政府、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政府、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同时,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察。
据此,若有其他主体认为涉案巨额补偿行为存在违纪违法嫌疑,其可以向有关政府及其部门进行举报,或直接向当地监察委员会举报。就本案而言,媒体舆论的监督也是有其积极价值的。
毕竟,1亿多元的征收补偿款是不能瞎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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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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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空白协议不能签:金额、安置房位置、过渡费标准由对方填什么就是什么,事后无法证明当初谈的数;签了字却拿不到原件的同样要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