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利兵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并取得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自2007年从事律师行业始十余年,先后在东卫、圣运、本录、京坤多家律所执业,专注于征地拆迁、房地产、行政诉讼等业务领域,现为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征收拆迁法律服务研究会委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督导律师。作为一名致力于征地拆迁业务及房地产领域的专业律师,是行政诉讼方面的资深律师,拥有独特的解决纠纷技巧,同时有大型房地产中介公司任法律顾问职位经历,深谙房产法律实务操作,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讼解决案件的经验。 尹律师执业十余年间,足迹遍布全国各个省市,包括并不限于东到浙江、江苏,南至海南、广东、广西,西至新疆、甘肃、陕西、四川,北至辽宁、吉林、黑龙江等地,前后办理过1000多起案件,每年参与庭审近200次,前后累积接待各类当事人近万人,具有十分丰富的实战执业经验。执业期间,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普法、法律网站普法、各类短视频等多媒体平台进行普法宣传并解答网友的咨询。多次接受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腾讯网等主流平台、新京报、中国青年报、企业家日报等知名媒体的采访,同时参与《金牌律师来了》、《律师帮帮忙》、《言律传媒》节目录制。尹律师作为从业多年的专业律师,一直保持一颗赤子之心,真正地摸着良心做事,不辞劳苦,亲力亲为,为广大业主和群众赖以安身立命的土地、房产、养殖场、商铺等合法权益的维护,默默的做着忠实的守护神,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所长和维权经验来做人做事。在多年代理维权过程中,尹律师始终把老百姓的利益放在首位,急老百姓之所急,不畏强权、诚信为本、体恤民生,坚决秉承“只为民告官老百姓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在全国的行政法及征地拆迁领域历经千辛万苦,千锤百炼,得到委托人的一致盛赞。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拆迁被补偿的主体主要是土地或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具体分析如下:
1. 征地补偿的主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征地补偿的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公告并组织实施,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2.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且房屋征收部门对其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 补偿对象的明确:
- 在征地拆迁中,被补偿的主体通常是土地或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他们需要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以便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房屋征收部门就补偿、安置等事项达成协议。
拆迁被补偿的主体是土地或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而补偿工作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费归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安置单位所有,具体归属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1)被征地农民直接领取如果被征收人放弃统一安置,可以直接领取现金形式的安置补助费。
2)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这部分费用将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安置和未来发展。
3)支付给其他安置单位如果由其他单位负责安置被征地农民,那么安置补助费将支付给这些单位。这些单位将负责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新的就业机会或住所等。
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归属取决于具体的安置方式和被征地农民的实际情况。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也规定了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要求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以确保费用能够真正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发展需要。
拆迁(或征收)补偿费有哪些
拆迁(或征收)补偿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这是拆迁补偿中最主要的部分,通常是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来确定的。补偿的金额应该能够确保被征收人在市场上能够获得与被征收房屋相似条件的住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这部分补偿主要是为了弥补被征收人因房屋被拆迁而需要搬迁和临时安置所产生的费用。这包括搬家费、临时住宿费、仓储费等。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如果被征收的房屋是用于生产经营的,那么拆迁可能会导致停产停业,从而产生经济损失。这部分补偿就是为了弥补这部分损失,通常会根据被征收人前一段时间的经营收入来确定。
除了上述三种主要的补偿费用外,根据具体的拆迁政策和地区情况,还可能包括其他一些补偿费用,如房屋基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拆房安置费和搬迁费、困难补助和奖励、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等。
拆迁(或征收)补偿费的具体内容和金额会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确定,以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如果需要更详细的信息,建议咨询当地的拆迁部门或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征地补偿费应该归谁所有
征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用地单位依法向被征地单位支付的款项。这实质上是国家对农民集体在被征用的土地上长期投工、投资的补偿。因此,征地补偿费应当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会按照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在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平均分配。如果土地是农民使用的,补偿费会直接发放给农民;如果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补偿费则会直接发放给集体经济组织。
3. 征地补偿费中的不同部分会有不同的归属。例如,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由集体分配至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安置补助费则归承包期内失地的土地承包人所有;青苗补偿费归经营种植者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权利人所有。这些都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来确定的。
征地及拆迁补偿款应该由当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支付。
1. 对于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因此,土地补偿费的支付主体为市、县国土资源局,支付对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 对于征收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这部分的补偿款也应由征收主体,即市、县国土资源局支付。
总结来说,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征收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地及拆迁补偿款都应由当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支付。
拆迁补偿方式有哪些?
拆迁补偿主要有三种方式,分别是货币补偿、产权置换以及结合型补偿。
1. 货币补偿:这种方式是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然后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估价的依据主要有三种,包括市场评估价、商品房交易均价和重置价。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由专业估价机构进行估算。商品房交易均价则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重置价则是指重新建造与被拆迁房屋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2. 产权置换:也被称为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的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即价值标准产权置换和面积标准产权置换。这种方式可以进一步分为异地安置和回迁安置两种形式。异地安置通常是因为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所以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进行产权置换。回迁安置则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安置。
3. 结合型补偿:这种补偿方式是指既给予货币补偿,又进行产权置换。由于城市化进程和其他客观因素导致的房价和地价虚高,有时单一的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无法解决问题,因此出现了这种结合型补偿方式。
有产权纠纷房屋拆迁怎么办?
遇到有产权纠纷的房屋拆迁问题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1)行政裁决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之间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可以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决。这是一种有效的解决纠纷的途径,能够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妥善处理。
2)行政或司法强制1. 行政强制:如果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进行搬迁,拆迁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公安部门实施强制拆迁。这是为了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2. 司法强制:同样,如果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拆迁。在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需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以确保拆迁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强制和司法强制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3)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如果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期间,拆迁人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以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于涉及居住权的房屋拆迁问题,居住权人虽然无权获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但有权获得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一部分政策性奖励金。这部分补偿是针对因征收影响需要搬迁和临时过渡安置的人员的,而在被征收房屋设立居住权的情形下,这部分损失会由居住权人承担。因此,在拆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
处理有产权纠纷的房屋拆迁问题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行政裁决、行政或司法强制以及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农村拆迁归谁管的问题,涉及多个方面和具体的情境。一般来说,农村拆迁的管理与监督主要由以下几个部门负责:
1)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或住建局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这类房屋征收项目通常归各县市的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或者住建局负责。他们会制定具体的征收实施办法和补偿方案,并负责解释相关政策。因此,如果农村拆迁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这些部门将是主要的管辖机构。
2)国土局或征地办公室因道桥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征迁项目,同时补偿地上附属物,这类征迁项目归国土局、征地办公室负责。他们会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并监督征迁过程的合法性和公平性。所以,如果农村拆迁是出于这类原因,国土局或征地办公室将是主要的管辖部门。
3)农改办或乡镇国土所对于农房改造整村征迁项目,这类征迁项目归各县市人民政府直属的农改办具体负责。但在实际操作中,可以直接找乡镇当地的人民政府的国土所进行咨询和办理相关手续。因此,如果是这类农村拆迁项目,农改办或乡镇国土所将是主要的联系机构。
农村拆迁归哪个部门管,需要根据具体的拆迁项目和原因来判断。不同的拆迁项目可能涉及不同的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先了解清楚具体的拆迁政策和项目情况,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部门进行咨询和办理相关手续。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哪种类型的拆迁项目,都需要依法进行,并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这是法律对拆迁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体现。
法律规定农村拆迁归谁管?
农村拆迁归谁管的问题,涉及多个方面和部门,具体需要根据拆迁项目的性质和当地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1)如果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即城市规划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这类拆迁项目通常归各县市的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或者住建局负责。他们会制定具体的征收实施办法和补偿方案,并负责解释相关政策。2)如果是因道桥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拆迁项目,同时补偿地上附属物,这类项目则归国土局或征地办公室负责。他们会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和补偿标准。3)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也称城中村改造项目),由于各地差异较大,负责部门可能有所不同。一些地方归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也有不少地方归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稳妥的办法是先咨询当地住建局,如果未找对再咨询国土局。4)对于农房改造整村征迁项目,这类项目通常归各县市人民政府直属的农改办具体负责。但也可以直接咨询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国土所。农村拆迁归哪个部门管,需要根据拆迁项目的具体性质和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在寻找负责部门时,可以按照上述分类进行咨询,以确保找到正确的负责机构。同时,也要注意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农村征地补偿的程序是什么?
农村征地补偿的程序主要包括审批程序和实施程序两个阶段。
1)征地的批准程序:1. 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 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 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4. 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2)征地的实施程序:1. 发布征地公告:由市县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发布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到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办理登记的,其补偿内容将依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及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进行确定。
3. 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4.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补偿安置方案获批后,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补偿款应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在整个征地补偿过程中,应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征地补偿应公平、合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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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征地补偿安置费归谁 怎么规定的,征地及拆迁补偿款应该由谁支付
内容审核:尹利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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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强拆主体时,可提供现场照片、报警记录等初步证据,由法院推定实施主体;江苏高院(2016)苏行终387号确立该规则,起诉期为6个月。
可公开核验的层级案号包括(2020)最高法行再276号、(2016)苏行终387号、最高检2022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均可在裁判文书与名录中逐项核对。
不能请。司发通〔2021〕87号第(四)项禁止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群体性诉讼实行或变相实行风险代理,“包赢”“不赢不收费”已被多地列为违规推广表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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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拆迁比住宅多出五项核算:土地权属、房屋价值、停产停业损失、设备搬迁与新置、用工安置;590号令第23条把停产停业损失的具体办法授权省级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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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可在全国各级法院与复议机关代理案件;跨省办案真正的变量是当地补偿口径、60日复议期与6个月起诉期,以及在本省的办案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