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用地指标腾退,增减挂钩和拆旧复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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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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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主要从事征地拆迁方向业务。曾先后任职于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公司法务部门,有一定的法律行业工作经历,熟悉检察系统、公司法律风险规避等具体实务。

农村用地指标腾退,增减挂钩和拆旧复垦的关系,拆迁农用地

一、增减挂钩和拆旧复垦的关系

增减挂钩与拆旧复垦是土地管理中的两项重要政策,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以下是对这两项政策的详细分析:

1)增减挂钩

增减挂钩是原国土资源部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国范围部署开展的试点工作。其主要做法是通过对农村低效、闲置和废弃的建设用地进行复垦,在确保农民安置和发展用地并取得合理收益的前提下,将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城镇建设。这一政策的目的是实现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土地整理,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2)拆旧复垦

拆旧复垦是探索城乡融合发展新路径,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促进美丽乡村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它借鉴增减挂钩的相关经验,将农村旧住宅、废弃宅基地、空心村等闲置建设用地复垦腾退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在优先保障所在村建设需要后,节余部分以公开交易方式在省(市、县)内流转用于城镇建设。拆旧复垦的主要目标是解决拆旧复垦问题,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3)增减挂钩与拆旧复垦的关系

1. 复垦对象范围不同:增减挂钩复垦的对象是农村低效、闲置和废弃的建设用地,也包括工矿用地;而拆旧复垦的对象则仅限于农村旧住宅、废弃宅基地、空心村。

2. 操作方式不同:增减挂钩要求建新区和拆旧区必须一一对应,整体审批,封闭运行,复垦土地类型与占用土地类型需一致;而拆旧复垦不需要挂钩建新区,主要解决拆旧复垦问题,不需要整体报批。

3. 节余指标流转范围不同:增减挂钩政策原则上拆旧和建新项目不得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即节余指标不得跨县区流转;而拆旧复垦形成的复垦指标是以公开交易方式在省内流转用于城镇建设。

4. 收益分配不同:增减挂钩收益主要由政府掌握,统筹用于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和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拆旧区的农民集体和农户仅获得一些拆迁补偿;而拆旧复垦的复垦指标交易的净收益可按比例直接返现于农民,增加了农民财产性收入。

增减挂钩与拆旧复垦虽然都是土地管理中的重要政策,但它们在复垦对象范围、操作方式、节余指标流转范围以及收益分配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这些区别使得两项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各有侧重,共同服务于城乡融合发展、耕地保护和土地高效利用的目标。

二、自然资源部2023年文件关于拿地的规定

2023年自然资源部关于拿地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征收的新规定

1. 定义征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需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这包括军事、外交用地,以及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2. 提高补偿标准:征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并为被征地农民安排社会保障。

3. 完善征收程序:征收流程包括公告征收方案、听取被征地村民意见、进行补偿登记、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等。

2)土地使用政策的新探索

1. 探索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合理划分土地管理事权,探索赋予试点地区更大土地配置自主权;允许符合条件的的地区探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使用机制。

2. 优化产业用地供应方式:鼓励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优化工业用地出让年期,支持产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

3. 市场化方式盘活存量用地:鼓励试点地区通过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详细评价等方式,细化完善城镇低效用地认定标准,推动城镇低效用地腾退出清。同时,推进国有企事业单位存量用地盘活利用,规范和完善土地二级市场。

3)建立健全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

1. 在坚决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等三条底线的前提下,支持试点地区结合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实现形式。

2. 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允许将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依据规划改变用途入市交易。

3. 支持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对企业上市合规性审核标准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给予同权对待。

4)推进合理有序用海

1. 探索建立沿海、海域、流域协同一体的海洋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体系。

2. 统筹陆海资源管理,加强海岸线动态监测。

3. 在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下,探索推进海域一级市场开发和二级市场流转,探索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

2023年自然资源部关于拿地的规定,主要围绕土地征收的新规定、土地使用政策的新探索以及建立健全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等方面展开,旨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农民利益,同时严格保护耕地红线,促进土地可持续利用。

三、建设用地指标每年怎么计算的

建设用地指标的计算并非依据固定的公式或简单规则,而是涉及多个层面的规划和分配机制,且主要关注的是指标的来源与分配,而非直接的计算公式。以下是对建设用地指标计算相关内容的详细阐述:

一、建设用地指标的来源

建设用地指标的来源多元化,主要包括增量和存量两大类:

1. 增量建设用地指标:

- 年度计划指标分配: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每年制定全国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建设用地的总规模和指标。这些指标按一定原则和方法层层分配到省、市、县等各级地方政府。

- 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为满足城市发展、产业建设等新增需求,上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分配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新增建设用地主要来源于农用地转用,如将耕地、林地转为建设用地,需通过占补平衡制度补充相应规模和质量的耕地。

2. 存量建设用地指标:

-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包括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土地开发。土地整理旨在综合整治农村田、水、路、林、村,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同时腾退建设用地指标;土地复垦则是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恢复其利用状态,复垦后增加的耕地面积可折抵为建设用地指标;土地开发是开发未利用地,转变为农用地或建设用地,新增耕地面积可用于置换建设用地指标。

-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拟整理复垦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与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及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复垦出的耕地面积形成的建设用地指标可调剂到城镇使用。

- 其他存量来源:如工矿废弃地复垦、政府供应、违建拆除或闲置建设用地收回等指标整合。

二、建设用地指标的分配机制

建设用地指标的分配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多个因素:

1. 经济发展需求:经济发展较快或有重大项目落地的地区可能分配到更多指标,以满足其城市发展和产业建设的需求。

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分配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确保建设用地的合理布局和节约集约利用。

3. 耕地保护政策:在分配指标时,需充分考虑耕地保护政策的要求,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三、建设用地指标的计算特点

1. 非固定性:建设用地指标的计算并非依据固定的公式或简单规则,而是根据每年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地区发展需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耕地保护政策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2. 综合性:建设用地指标的计算是一个综合性的过程,涉及多个层面的规划和分配机制。它不仅关注指标的数量,还关注指标的质量和效益,即如何确保建设用地的合理布局和节约集约利用。

3. 政策导向性:建设用地指标的计算和分配具有明显的政策导向性。政府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引导建设用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四、乡村规划建设法律法规依据

乡村规划建设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乡村规划的法律基础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城乡规划提供了总的指导原则。该法第一条明确指出,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其中,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明确了乡村规划在城乡规划体系中的地位。

2. 乡村规划的具体实施需遵循《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该条例第十三条详细规定了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内容,包括住宅、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以及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这些规定为乡村规划的具体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2)乡村规划建设的法律要求

1. 乡村规划建设必须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 乡村规划建设应注重节约土地、集约发展,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3. 乡村规划的实施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和监督。建设单位或个人在进行乡村建设前,需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并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对于违反规划要求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进行制止和处罚。

3)乡村违建拆除的法律依据

对于乡村违建拆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于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限期拆除。若建设单位或个人不自行拆除,相关部门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乡村规划建设法律法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及涉及违建拆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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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自然资源部2023年文件关于拿地的规定,建设用地指标每年怎么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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