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丽芬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系北京市最早专注从事征地拆迁业务领域的律师之一,熟知北京及周边地区征拆案件的谈判习惯和补偿政策。自2006年起在征地拆迁法律领域深耕,目前已近20年,其独立或合作办理相关案件超2000件,涵盖直管/自管公房、私房/宅基地、企业厂房、承租房屋及集体土地征收等多种类型,尤其在处理企业拆迁与住宅房屋拆迁方面成果显著,成功为数千位被征收人维护合法权益。
关于行政法中关于拆迁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对这些法律规定的详细解读:
1)房屋征收与补偿1. 征收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这些公共利益需要包括但不限于国防和外交需要、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以及旧城区改建等。
2. 征收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需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在征收前,需进行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相关信息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若多数被征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规定,应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
2)拆迁补偿与安置拆迁单位在拆迁过程中,应尊重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在拆迁安置、补偿等方面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并签订补偿协议。如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在补偿协议上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协商调解、申诉、行政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3)行政强制拆除1. 强制拆除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依法强制拆除。
2. 强制拆除程序
在强制拆除前,行政机关需依法进行公告,并给予当事人一定的自行拆除期限。如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且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机关方可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行政法中关于拆迁的法律规定涵盖了房屋征收与补偿、拆迁补偿与安置以及行政强制拆除等多个方面。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同时,也充分保护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法工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解读,主要围绕该法的立法目的、行政强制的定义、种类、设定和实施程序等方面展开。
一、立法目的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一条,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一立法目的体现了对行政强制权的规范与监督,以及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旨在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
二、行政强制的定义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种类型。
1.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2.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三、行政强制的种类
1. 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
-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扣押财物;
- 冻结存款、汇款;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 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主要包括: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划拨存款、汇款;
-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代履行;
-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四、代履行的特别规定
代履行是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一种特殊方式,其特点在于行政机关或第三人代替当事人履行义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且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代履行的设定和实施需遵循以下原则:
- 法定原则:代履行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 适当原则: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代履行。
- 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实施代履行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先教育后强制。
五、行政强制的实施程序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严格的程序规定,包括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对于代履行,还需履行催告和决定程序,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
六、总结
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行政强制法》的解读,强调了该法在规范行政强制权、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重要作用。通过明确行政强制的定义、种类、设定和实施程序,特别是代履行的特别规定,为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提供了法律保障。
关于住建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主要涉及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规定。以下是对相关法规的详细解读: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1.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 申请条件与材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对于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3. 审批流程: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虽然直接关于“住建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施工许可部分未在具体法律依据中提及,但根据通常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的施工也需要办理相应的许可手续。
1. 施工许可的重要性:施工许可是建筑施工必备的文件,其作用是保障建筑施工安全和质量。法律规定了施工许可证的颁发、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2. 申请条件:申请施工许可证通常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除进度符合施工要求等。
3. 申请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及附件的复印件、用地批准手续复印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原件等。
3)其他相关规定除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外,住建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还可能涉及其他方面的规定,如工程发包与承包、工程造价、工程质量与安全等。
1. 工程发包与承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的发包与承包进行了规范,要求发包单位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承包单位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2. 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3. 工程质量与安全:建设工程应当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对于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住建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发包与承包、工程造价以及工程质量与安全等。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工程建设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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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行政强制法的解读,住建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内容审核:马丽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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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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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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