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群杰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长期专注于行政法领域,熟悉全国近二十余省市的征地拆迁法规与政策要求,善于迅速梳理案件脉络、精准识别关键问题,对大型企业及群体性征收补偿案件纠纷的解决具有丰富经验;能综合运用诉讼、复议、协商等多元策略,成功为众多企业与个人当事人争取到公平补偿与合法权益,多次实现“以打促谈”“以诉促调”的良好效果。多个承办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
拆迁户的房子能否购买,取决于该房产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
1)若拆迁户的房子已经取得了完全产权,即拥有房产证和土地证,且当地政府没有限制其出售的规定,那么这样的房子是可以购买的。购买时应确保房屋的权属清晰,无争议,且卖方有权进行处分。2)若拆迁户的房子尚未取得完全产权,如仅有房产证而无土地证,或者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那么购买此类房子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让也受到一定限制。3)对于因重大市政工程造成的中低价商品房,这类房屋在取得所有权的期限内往往不能进行买卖。因此,在购买拆迁户的房子时,应了解该房屋的背景和性质,避免购买到受限制的房产。拆迁户的房子能否购买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在购买前,应详细了解房屋的权属状况、土地性质以及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以确保购买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签署的价格远低于市场价的合同,其效力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并非一概而论。以下是对此类合同效力的详细分析:
一、合同有效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有效的条件包括: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双方必须具备签订合同所需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必须反映双方的真实意愿,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
二、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1. 显失公平:
- 如果合同签订时,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可能构成显失公平。
- 在此情况下,遭受不利的一方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 恶意串通:
- 若双方以不合理的低价签订合同,旨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则该合同无效。
3. 真实意愿与合法目的:
- 如果双方明知价格远低于市场价,但仍自愿签订,且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背公序良俗,则合同有效。
- 例如,为快速变现、清理库存等合法目的而低价出售商品,合同通常有效。
三、特殊情形下的合同效力
1. 虚假意思表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如果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如低价)签订合同,则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但如果隐藏着双方真实的交易意图,且该隐藏行为合法,则被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 一方欺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如果一方以欺诈手段(如故意告知虚假价格)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则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四、合同无效或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如果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签署的价格远低于市场价的合同并非必然无效,其效力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确保合同内容真实、合法,并避免利用低价进行恶意串通或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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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当签署的价格远低于市场价这种合同有效吗,
内容审核:李群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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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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