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军,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致力于征地拆迁、土地纠纷、建筑房产法律事务研究。
【案情简介】
张女士等6人的母亲在某市某县拥有一处房屋,现该房屋面临棚户区改造。2019年6月,该县人民政府对张女士等6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书》),但张女士等6人一致认为《征收补偿决定书》内约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不足以维持其棚户改造后的生活。后张女士等6人将某县人民政府诉至当地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女士等6人的诉讼请求。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女士等6人决定委托在明律师代理其确认《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等事宜。
【办案经过】
在明律师介入后,首先按照张女士等6人的要求,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行政上诉状》,请求依法撤销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二审法院受理并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某县人民政府辩称:其是在多次与张女士等6人的母亲沟通无果的前提下依法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现该区棚户改造征迁工作已基本完成,仅有4户未达成协议。如撤销该决定书则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故请求驳回上诉人张女士等6人的上诉请求。
在庭审过程中,在明律师指出:该县在2013年作出棚户区改造决定,而2019年才对案涉房屋进行评估,且评估结果以2013年改造决定作出时的房屋面积及房屋价值为依据。某县人民政府以该评估结果作为出具《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补偿标准,未考虑因时间迁延导致的房屋价值的上涨,且征收补偿方案无法维持张女士等6人棚户改造前的生活水平,故该《征收补偿决定书》侵害了张女士等6人的根本利益,应依法予以撤销。
【办案结果】
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在明律师的观点,裁定如下:撤销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
【律师点评】
本案的特点在于,如果征迁工作拖延过久,就可能涉及房价上涨问题,这可能会给被征收人造成不利的影响。在这类补偿决定诉讼中,就应当把这一因素考虑进去,否则就会出现“越拆越穷”的现象,主要原因多为征收方依据往年拆迁房屋面积或当地房屋价值,对案涉房屋进行补偿。这种补偿决定从根本上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公平补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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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内容审核:杨海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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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