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案情简介】
张女士在某市某区某村建有房屋一处,1991年,张女士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建设两层住宅,但张女士未经批准加盖了第三层。1994年,市建设局作出《行政处罚通知书》对其进行罚款并让其补办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4年,张女士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2005年,张女士再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建设附属建筑。2017年,该区域划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征收双方就征收拆迁补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为加快征收进程,2020年,区政府对张女士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书》。张女士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张女士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在明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办案经过】
在明律师介入后,分析了案件的详细情况,在法定期限内指导当事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于是,在律师的帮助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和被告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被告区政府辩称,《征收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充分保障了张女士的合法权益;被告市政府则辩称,复议决定内容合法、程序正当,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明律师提出: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在认定结果的基础上决定是否予以补偿。张女士的房屋建设时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超出规划部分已受过行政处罚并履行了缴纳罚款义务,且已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故该层房屋属于已经行政处罚予以保留的房屋,应当认定为合法建筑。另附属楼房扩建、翻建均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应当作为合法面积予以计算。而被告区政府仅对部分房屋面积进行了补偿安置,对其他部分不予补偿安置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且区政府在补偿决定中确定的补偿安置方式只有产权置换,没有货币补偿,这显然侵犯了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式的选择权。因此,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办案结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在明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区政府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三、撤销被告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律师点评】
本案同样涉及补偿决定的法律程序,除了与案例8相同的应注意情形之外,本案还有特殊性,即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不能一概认定为违法建筑而不予补偿。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征收方的补偿不合理,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程序拿到应得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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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内容审核:孙志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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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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