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91号(2022-18-3-016-001)
关键词:工伤保险,建筑施工,违法转包,包工头,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在2016年3月31日,朱展雄与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建安公司”)签订了关于商住楼工程的施工合同。朱展雄作为发包人,建安公司作为承包人(施工现场大门、施工标志牌等多处设施的醒目位置,均标注该工程的承建单位为建安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由建安公司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另查明,建安公司为案涉工程投保了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30人,未附人员名单。工程的实际施工由自然人梁某某负责,施工过程中,梁某某因猝死不幸去世。
梁某某的妻子刘彩丽向广东省英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英德市人社局认定梁某某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亡”情形。建安公司不服该认定,申请行政复议。最终,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政府撤销了“视同工亡认定书”。刘彩丽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并作出裁决,撤销英德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恢复“视同工亡认定书”的效力。
主要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建安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尽管梁某某并未直接与建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由于其参与了项目施工,且建安公司允许其挂靠施工,故建安公司应当履行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不以法律或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在建筑工程领域,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应当对违法转包、分包项目上因工伤亡的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社会保险法》第一条、第三十三条
指导性案例的意义:
本案为建筑工程领域的工伤保险责任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司法指导。通过本案的裁判,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包工头”在违法承揽工程情况下,作为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利得以保护。这一裁判意见体现了对建筑行业中劳动者的倾斜保护,符合社会主义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初衷。同时,本案对于预防违法转包、分包行为也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促使承包单位更加重视履行法律责任,确保建筑工地的用工安全与劳动者权益保护。
此外,本案还强调了法律责任与社会保险权利的区分,即使“包工头”因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其作为劳动者的基本社会保险权利仍应受到保障。这一裁判思路进一步深化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正义理念,推动了建筑业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
结语:
指导案例191号的裁判结果不仅仅是对个案的公正处理,更是对建筑行业法律规范的再次强调和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落实。通过对“包工头”工伤保险责任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展现了法律对弱势劳动者权益的特别保护,值得每一位法学工作者深思和学习。
●英德市张彩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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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英德市政协党组书记张光,内容审核:郑远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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