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至2012年3月,曾就职于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 2012年至今,就职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至今,杨念平律师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近2000件,涵盖国有土地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尤其擅长于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杨念平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善于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秉承“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愿为一线希望,付出百倍努力,她被当事人评价为“中国最坚强的拆迁女律师”。
东北土地是否会重新分配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解答:
1)土地重新分配的基本政策1. 现有政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这意味着土地一般不会重新分配。
2. 承包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且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目前我国正处于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期间,大致从1997年至2027年底,因此,在这段时间内,土地不会重新分配。
2)土地确权与重新分配的关系1. 土地确权的意义: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其他权利的确认和确定。确权后的土地,其所有权及承包经营权得到法律确认,这进一步稳定了土地承包关系。
2. 确权后的调整难度:土地确权后,想要再重新分配土地将变得十分困难。这主要是因为确权过程涉及时间长、花费大,且确权到“户”而非“人”,牵涉各方利益,影响重大。
3)未来可能的调整情况1. 承包期满后的处理:虽然承包期内土地不会重新分配,但承包期满后,原承包方有优先承包权。在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讨论通过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村内户口迁出、新增户口、人口死亡等原因,对每家承包的地做适当的调整。
2. 法律与政策的变化:未来是否会有土地重新分配的政策变化,需要关注国家相关法律与政策的修订。但目前来看,国家明确指出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满后将继续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因此在短期内,农村土地不会受到干扰。
东北土地在现有政策下不会重新分配。承包期内,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只有在承包期满或特定情况下,才可能根据法律与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农村集体土地最新政策主要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权益保护及土地流转等方面,具体政策内容如下:
1)农村土地承包1. 承包方式与期限
- 农村土地承包主要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
2. 承包权益保护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
3. 承包地调整与收回
-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或收回承包地,除非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依法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三百三十七条)。
2)土地权益保护1. 土地征收与补偿
-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2. 土地使用权登记
-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应依法登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3)土地流转1. 流转方式
-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三百三十五条)。
2. 流转限制与程序
- 土地流转需遵循法律规定,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流转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三百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土地最新政策旨在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流转。农民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政策规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于1998年土地承包分配方案,主要依据的是当时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和后续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是详细分析:
1)1998年土地承包政策背景1. 199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指出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后,再延长30年不变。
2. 1998年,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的政策,并要求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2)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政策具体内容1. 延长土地承包期:在原土地承包期满后,发包方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到期一批、续签一批,把土地承包期限再延长30年。
2. 保持原承包办法不变:原土地承包办法基本合理,群众基本满意的,尽量保持原承包办法不变,直接延长承包期。
3.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在承包期内,提倡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
4. 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允许在承包期内,对承包土地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但严禁将耕地转为非耕地。
5. 法律保障:根据后续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为土地承包提供了法律保障,其中第三条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采取的方式,第四条规定了土地承包后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及承包地不得买卖,第五条则强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不受剥夺和非法限制。
1998年的土地承包分配方案是在国家一系列政策的指导下进行的,旨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生产率,并通过后续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为土地承包提供了法律保障。
关于东北哪些地方农村土地回收了以及补偿多少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土地回收和补偿的具体情况是由地方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决定的,并且会进行公告。以下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黑龙江省和辽宁省农村土地回收及补偿标准的详细解答:
1)黑龙江省农村土地回收及补偿标准1. 土地补偿费:根据相关规定,土地补偿费为该被征收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 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这部分补偿包括房屋、树木、设施等,以及青苗补偿费,补偿费直接给具体的承包人。如果已经停耕,没有种植任何作物,则不存在青苗补偿费。
4. 具体补偿金额:黑龙江省征收耕地补偿标准中,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中,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2)辽宁省农村土地回收及补偿标准1. 征地补偿:征收耕地补偿标准中,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中,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2. 其他税费:包括耕地占用税、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地管理费以及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等,这些费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计算和缴纳。
东北地区的农村土地回收及补偿标准是根据土地类型、用途以及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等因素综合确定的。具体回收哪些地方的土地以及补偿多少,需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公告并组织实施。因此,建议农民朋友密切关注当地政府的公告和通知,以了解具体的土地回收和补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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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农村集体土地最新政策,土地承包 98年 分配方案
内容审核:杨念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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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