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集体土地征收提留,国家征收农民土地村集体提留百分之20是依据哪条法律法规进行提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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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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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功底扎实,执业态度严谨,迄今为止已参与办理征地、征收、拆迁纠纷案件及部分房产纠纷案件九百余件,包括公房、私房、宅基地上房屋拆迁、企业公司厂房拆迁、承租房屋拆迁等,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张律师认为律师应当像一位斗士一样使用法律的武器,应当知道如何调和委托人的利益同真理和正义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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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征收农民土地村集体提留百分之20是依据哪条法律法规进行提留

关于国家征收农民土地时,村集体提留百分之20的依据问题,以下进行详细分析:

1)土地补偿费的归属与分配

1.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这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因此,土地补偿费在土地被征收后,统一支付给作为被征地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其分配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此类重大事项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2)村集体提留的合法性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征用补偿费。这意味着,村集体有权依据民主议定程序决定提留比例。

2. 需要注意的是,任何关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或提留决策,都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并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村集体提留百分之20的具体依据,应来源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议定程序,并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对村集体提留的监督

1.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这确保了土地补偿费使用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2.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这进一步保护了被征地农民的权益,防止了补偿费用被不当使用。

国家征收农民土地时,村集体提留百分之20的依据应来源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议定程序,并需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提留行为还需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确保土地补偿费的合理使用和分配。

二、征地补偿款村委会有权扣留吗

征地补偿款村委会有权扣留,但必须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具体分析如下:

1)村委会的扣留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各项补偿费用。这意味着,补偿款应当直接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在实际操作中,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往往承担着一定的管理职能。在某些情况下,村委会可能会根据村民的集体决定,对部分征地补偿款进行扣留,用于村集体的公共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或其他集体利益相关的支出。这种做法在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的前提下,是可以被接受的。

2)扣留的条件与限制

1. 村民集体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因此,村委会想要扣留征地补偿款,必须首先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就扣留的比例、用途等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并取得多数成员的同意。

2. 公开透明:村委会在扣留征地补偿款后,应当建立专门的账目,详细记录每一笔款项的收支情况,并定期向村民公布,接受大家的监督。这样做可以确保补偿款的使用合法合规,防止出现贪污、挪用等违法行为。

3. 法律法规约束:虽然村委会有权扣留部分征地补偿款,但这一行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明确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如果村委会在扣留补偿款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村委会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是有权扣留部分征地补偿款的。这一行为必须受到严格的法律约束和村民的监督,以确保补偿款的合理使用和分配公平。

三、最高院关于先补偿后征收的法律规定

“先补偿、后搬迁”是我国征收拆迁领域的重要法律原则,其法律依据主要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

1. 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方需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此条款严禁任何形式的暴力、威胁或非法中断公共服务等逼迁行为,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确保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2. 第二十八条: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且未按期搬迁,政府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需包含详细的补偿信息,进一步保障了被征收人的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1. 第四十七条:详细规定了征收土地的程序,包括前期调查、风险评估、公告与意见听取、补偿登记等环节,强调了与被征收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的重要性,虽未直接提及“先补偿、后搬迁”,但体现了征收需及时足额补偿的原则。

2. 第四十八条:明确征收土地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补偿费用需及时足额支付,并涵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以及社会保障费用,实质体现了先补偿再推进后续工作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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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农村土地承包法1999全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1999年全文内容较为冗长,以下是对该法主要条款的概括性阐述,并引用了部分关键条款原文:

1)总则

1. 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的基本原则,如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2. 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

2)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发包方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

- 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 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 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2. 承包方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

- 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 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1. 国家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

2.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1.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

2.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

5)土地承包期限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6)法律责任

1.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2. 承包方违反法律规定,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精神)

请注意,以上仅为对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部分主要条款的概括性介绍,具体法律条文应以官方公布的版本为准。在实际应用中,应详细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获取准确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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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征地补偿款村委会有权扣留吗,最高院关于先补偿后征收的法律规定

内容审核: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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