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至2012年3月,曾就职于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 2012年至今,就职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至今,杨念平律师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近2000件,涵盖国有土地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尤其擅长于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杨念平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善于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秉承“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愿为一线希望,付出百倍努力,她被当事人评价为“中国最坚强的拆迁女律师”。
拆旧复垦的土地性质及使用权问题,涉及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拆旧复垦的土地性质
拆旧复垦的土地性质主要取决于原土地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而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拆旧复垦的土地若位于城市市区,则属于国家所有;若位于农村或城市郊区,且非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情况,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拆旧复垦的土地使用权
拆旧复垦后的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如果复垦的土地原本属于国有土地,那么复垦后的土地使用权通常由县级政府进行安排。这可能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重新分配或转让。
如果复垦的土地原本属于集体土地,那么复垦后的土地使用权一般归原来的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人所有。这意味着,土地使用权在复垦后可能保持不变,继续由原所有者或使用者持有。
总的来说,拆旧复垦的土地性质和使用权问题需根据原土地的性质和所有权情况来确定。在复垦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土地权属的明晰和合法性。
法律分析:
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没有征用的,即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和土地使用权仍属于其他单位或个人拥有的国有土地,企业和个人负责复垦后,交回原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企业和个人自行复垦并要求自行使用的,可以优先确定给企业和个人使用,但复垦后连续二年以上不使用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使用。
企业和个人自行复垦但不愿自行使用的,可以依法确定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对于历史遗留的废弃土地,可以依法由单位和个人承包复垦,或者由政府组织复垦,复垦后土地的使用可以依法确定给愿意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法律分析:
土地复垦是指对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法律依据:
《土地复垦规定》 第十七条 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国家征用的土地,企业用自有资金或者贷款进行复垦的,复垦后归该企业使用;
根据规划设计,企业不需要使用的土地或者未经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复垦后连续二年以上不使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复垦后仍归原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旧房拆除、复垦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由搬迁户按照协议,在规定时限自行拆除,自行复垦为耕地,拆除旧房必须按规范提供拆除前、拆除中、拆除后及复垦后的照片,并经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程序兑现奖励和补偿。
拆旧复垦可减少农村闲置、低效建设用地,优化农村用地布局,也可助力乡村振兴,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农民收入。
拆旧复垦政策的实施,唤醒‘沉睡’资产,‘拆’出新价值,既美了乡村,也富了乡亲。
一、拆旧房复垦工作原则1、耕地优先原则。
2、增减挂钩原则。
3、协作推进原则。
二、拆旧复垦工作的注意事项1、所有拆旧复垦地块,建议都纳入“三 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
2、已完成“三清三拆三整治”的,要进行排查,看能否纳入拆旧复垦统计范围;
3、以二调数据为准,对于需要拆旧复垦的地块,建议在三调数据中做好对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
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法律分析:
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没有征用的,即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和土地使用权仍属于其他单位或个人拥有的国有土地,企业和个人负责复垦后,交回原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企业和个人自行复垦并要求自行使用的,可以优先确定给企业和个人使用,但复垦后连续二年以上不使用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使用。
企业和个人自行复垦但不愿自行使用的,可以依法确定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对于历史遗留的废弃土地,可以依法由单位和个人承包复垦,或者由政府组织复垦,复垦后土地的使用可以依法确定给愿意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农村宅基地复垦后土地的归属保持不变,归属于原所有权人。
农村集体土地实行村民小组、村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制度,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所有权的归属。
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没有征用的,即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和土地使用权仍属于其他单位或个人拥有的国有土地,企业和个人负责复垦后,交回原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企业和个人自行复垦并要求自行使用的,可以优先确定给企业和个人使用,但复垦后连续二年以上不使用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使用。
企业和个人自行复垦但不愿自行使用的,可以依法确定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对于历史遗留的废弃土地,可以依法由单位和个人承包复垦,或者由政府组织复垦,复垦后土地的使用可以依法确定给愿意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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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指出的是:
在确定土地使用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土地权属管理。
要明晰国有和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防止发生土地权属纠纷,特别是要防止发生废弃土地已复垦利用、产生效益后的土地权属纠纷。
已经征用的土地,复垦后无论谁使用,都要体现国有土地效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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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房屋土地复垦性质,土地复垦后的使用权
内容审核:杨念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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