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丹律师从事行政案件征拆领域6年,办理过大大小小200余征拆案件、涉及企业、厂房征收、养殖场的搬迁、医院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及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安置补偿。
未经村委同意擅流转土地违法性及处理方式
1)未经村委同意擅流转土地的违法性
1.违反土地承包经营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未经村委同意擅自流转土地,可能违反了这一原则,侵害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
2.可能构成非法转让土地:
▷ 若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或进行其他形式的非法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地上建筑物、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时,甚至可能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需承担刑事责任。
2)处理方式
1.民事责任:
▷ 对于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2.行政责任:
▷ 若构成非法占用或转让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地上建筑物,并可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刑事责任:
▷ 如行为构成犯罪,如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追究刑事责任,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拘役及罚金等刑罚。
3)建议与措施
1.咨询与协商:
▷ 在进行土地流转前,建议咨询当地村委会或土地管理部门,了解相关政策和程序,确保流转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依法流转:
▷ 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土地流转,确保流转过程合法、有序。
3. 维护权益:
▷ 如遇到土地流转纠纷或权益受到侵害,应及时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或法律机构寻求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未经村委同意擅自流转土地可能构成违法行为,将面临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追究。因此,在进行土地流转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流转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分析:
农村土地买卖合法吗:
使用合法手段转让是合法的。1、土地流出方向的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流转申请书,内容包括:
姓名、村名、面积、地名、地类、价格、期限、联系电话等,由村流转信息员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报送。 2、土地流入方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提出申请并填写土地流转申请表,内容包括:
姓名、单位、需求面积、地类要求、意向流转期限、拟从事经营项目、联系电话。由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办理并向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夏某某、蒙阴县岱崮镇坡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上诉人夏某某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的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该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批手续”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第十二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故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补偿协议为无效协议。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夏某某负担。
✎张维某某与赵某某、赵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张维某某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确认其与被告赵某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合法有效;
确认19.52亩土地使用权归其所有;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1999年,被告赵某某与原告张维某某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将肇东市××乡长××村××窝棚屯“大荒地”455米×20.2米、460米×8.3米两块承包田合计面积19.52亩流转给原告,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见证同意并签字确认,原告交付了流转价款,被告将土地交予原告经营,当时的农业税、提留款等均由原告承担。
确认原告张维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签订的16亩土地流转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张维某某对诉争使用权19.52亩土地中的16亩土地具有经营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承担。
✎彰武县满堂红镇大板村民委员会、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刘某某与村委会于2014年所签订的流转协议是9.49亩而不是12.19亩,刘某某是在该林地使用期已到期的情况下经村民全体会议通过上诉人刘某某同意交由村委会统一在发包,刘某某在抓阄时没有抓到(小树地)的承包权,但村委会给予刘某某进行了补地18.96亩,其中在西梁东边补13.2亩,2017年由刘某某耕种,2018年至2020年该地块弃耕,刘焕伟房后补2.28亩,刘某某房后补了3.48亩由刘某某经营至今。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0元(刘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2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0元,均由被上诉人刘某某负担,撤销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2021)辽0922民初899号民事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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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家庭土地流转,自己家的土地可以转让吗
内容投稿:阮妍诗
内容审核:王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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