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从事征地拆迁业务至今,对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纠纷处理进行了深入学习和研究,在行政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自参加工作以来,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底线意识,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始终坚持事实与理论相结合,灵活处理案件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以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为追求,以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宗旨,以良好的实务技能,严谨的工作风格,获得了诸多当事人的认可与好评。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并不代表原承包方永远失去土地,而是根据法律规定在承包期内进行流转。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性质
1. 非永久性转让: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是在承包期内进行的流转行为,它受到承包期限的严格限制,不能超出剩余承包期限进行永久转让。这意味着,转让行为并不改变土地承包关系的本质,即原承包方在承包期满后仍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处理土地。
2. 权利义务转移:转让完成后,新承包人依法享有对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原承包人则不再直接享有这些权利,也无需承担这些义务,但这并不等同于永远失去土地,因为承包期满后的处理需依据当时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2)承包期满后的处理
1. 续签承包合同:当土地承包期限届满时,若原承包方希望继续承包土地,可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2. 土地收回与重新分配:若原承包方不续签或不符合续签条件,土地将由发包方收回,并根据法律规定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愿进行重新分配。
3)特殊情况下的关联性
1. 违法违规转让:若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违规情形,导致转让行为被撤销,原承包方可能需要参与纠纷处理,但这与“永远失去土地”无直接关联。
2. 特别约定:若转让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如原承包方对土地上的附属设施在一定期限内仍有维护义务,这仅涉及特定事项的处理,不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整体归属。
处理此类问题的依据是:
一是《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二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三是《立法法》第八十三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四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六条: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五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
“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是:
《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此问题规定不一致,根据《立法法》规定,优先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一致,即发包方不能以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承包地,对于已收回的,应当返还。
应当归承包经营权人和实际使用人共同所有,分配标准是:
1.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土地转包或者出租后,土地的实际使用人不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该是接包人或者土地承租人,一般情况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应该归实际投入人或者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具体的法律依据规定在《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
不过关于青苗补偿费的归属,当事人之间在转包合同和出租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而对于地上附着物,比如房屋的补偿,如果地上附着物由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修建,在转包和出租时接包人和承租人仅依约定取得附着物使用权的,则附着物补偿费归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
2.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后虽然实际使用土地的人发生了变化,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并没有发生改变。
所以该笔补偿费应由转包人、出租人取得。
但是并不能说土地补偿与接包人或者承租人毫无关系。
合同当事人事先在转包合同、出租合同中约定承包地被征收时对接包人和承租人的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的,接包人和承租人依照转包合同、出租合同的约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安置补助费是对失去土地的集体成员的专门补偿,所以安置补助费的归属问题,关键在于接包人、承租人是否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情况下接包人属于安置的对象范围,而承租人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所以无权要求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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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转让权失去土地吗怎么办,土地转让有效吗
内容投稿:孙君
内容审核:李若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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