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集体土地试点,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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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集体土地试点,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集体土地新政策

一、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试点工作的意见,主要围绕保护耕地资源、确保粮食安全展开,重点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以下是对该意见的详细解读:

1)整治背景与目标

- 背景: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严重,威胁国家粮食安全,需采取措施加以整治。

- 目标:通过专项整治,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全面摸排并整治历史存量问题,保障农民合理建房需求。

2)整治重点与措施

1. 遏制新增行为:

- 出台《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明确“八不准”具体内容,如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等。

- 对除“八不准”外的其他乱占耕地行为,也将依法打击,确保耕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2. 全面摸排问题:

- 摸排范围:全国2013年1月1日以来占用耕地建设的无合法手续的房屋,分住宅类、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产业类三大类型。

- 摸排要求:建房时间以地籍、影像为准,除非有证明;同一栋房屋多次修建以最后一次时间为准;转让的房屋填报建设者信息。

3. 分类处置问题:

- 对摸排出的问题房屋,将分类处置,保障农民合理建房需求。

- 部分特定情况下的房屋不纳入摸排范围,但已取得用地审批手续却占用基本农田的房屋仍需纳入整治范围。

3)法律依据与合规要求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由国务院批准。

- 合规要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需按法规进行,农民可按规定申请宅基地,确保建房行为合法合规。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第一批试点和第二批试点分别什么时候 有哪些地方入选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第一批和第二批试点时间及入选地方总结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是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旨在激活农村土地资源,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关于该政策的第一批和第二批试点时间及入选地方,以下进行详细阐述。

一、试点政策背景与目的

1. 政策背景:

-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无法像国有土地一样自由入市交易,限制了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

- 为破解这一难题,国家决定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探索市场化路径。

2. 政策目的:

- 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最终实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 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增加农民收益,推动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

二、第一批试点时间及入选地方

1. 试点时间:

- 第一批试点始于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33个试点区域开展改革试点,为期三年。

2. 入选地方:

- 第一批试点地方广泛分布于不同地区,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市大兴区、山西省晋城市、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黑龙江省安达市、上海市松江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浙江省德清县、河南省长垣县(现长垣市)、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湖南省浏阳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四川省泸县、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等。

- 这些地方在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产业基础等方面具有代表性,能够为改革提供丰富经验。

三、第二批试点时间及入选地方

1. 试点时间与政策延续:

- 第二批试点并非独立进行,而是在第一批试点基础上,根据《土地管理法》修订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细化实施,进一步扩大了改革范围。

- 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后,正式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随后在更多地区推广实施。

- 因此,第二批试点可视为第一批试点的延续和深化,未明确设定独立的“第二批试点时间”,而是随着政策完善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2. 入选地方与扩大实施:

- 随着政策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在更多地区实施,包括但不限于河北省定州市、内蒙古和林格尔县、辽宁省海城市、福建省晋江市、江西省余江县(现余江区)、山东省禹城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海南省文昌市、重庆市大足区、贵州省湄潭县、甘肃省陇西县、青海省湟源县、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等。

- 这些地区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结合本地实际,探索了多种入市模式和路径,为全国推广提供了宝贵经验。

四、政策实施要点与法律依据

1. 入市条件: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入市土地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

2. 入市程序:

- 包括编制出让、出租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公开交易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合同并备案,以及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等步骤。

-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土地所有权人需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方案,并在出让、出租前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3. 有偿使用方式:

-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有偿使用,具体年限和条件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但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

三、国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试点工作方案

国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工作,旨在保护耕地资源,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整治行动包括多个关键方面。

1)整治行动阶段与重点

1. 整治行动为期两年半,分为调研摸底、整治整改和检查复核三个阶段。

2. 重点在于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全面摸排2013年以来的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并分步分类整治历史存量问题。

2)整治政策与措施

1. 为遏制新增行为,出台了《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明确了“八不准”具体内容,除其他乱占耕地行为也将依法打击。

2. 摸排期间,农民可按规定申请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即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由国务院批准。

3)摸排范围与要求

1. 摸排范围是全国2013年1月1日以来占用耕地建设的无合法手续的房屋,分为住宅类、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产业类三大类型。

2. 乱占耕地建房指无合法手续或手续不全的占用耕地建设。部分特定情况下的房屋不纳入摸排范围,但已取得用地审批手续却占用基本农田的房屋仍需纳入。

3. 摸排中,建房时间以地籍、影像为准,除非有证明。同一栋房屋多次修建以最后一次时间为准。转让的房屋填报建设者信息。摸排结果需公示并由群众监督。

四、城镇开发边界外项目用地审批流程详解

城镇开发边界外项目用地审批流程涉及多个环节,需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规。具体流程如下:

1)明确项目性质与规划要求

1.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项目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中划定的用途。若不符合,需申请规划调整或通过纳入国家/省级重点项目清单获得特殊审批。依据文件为《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年)。

2. 避开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若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或永久基本农田,需按《土地管理法》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并符合生态保护或耕地保护的特殊要求(如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需“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优化”)。

2)用地审批流程

1.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用地预审,核实用地规模、是否符合规划等。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需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 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若项目占用农用地(耕地、林地等),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报省级或国务院批准)。若涉及集体土地,需启动土地征收程序,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后报批。具体规定见《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3. 建设用地审批:城镇开发边界外的非经营性项目(如农村道路、水利设施等),可能通过“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或“点状供地”方式办理。经营性项目需严格按《土地管理法》要求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特殊情形处理

1. 乡村振兴项目:农村产业融合、乡村旅游等用地可适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或“设施农业用地”政策简化手续。

2. 线性工程(公路、铁路、管线等):可分段办理用地手续,优先保障纳入国家规划的重大项目。

3. 临时用地:建设周期短的项目(如施工便道、临时堆场)可申请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需复垦并归还。

4)注意事项

1. 严格避让生态敏感区:生态保护红线内原则上禁止开发,国家重大战略项目需经国务院审批,并落实生态补偿。

2. 简化审批试点政策:部分地区试点“用地审批权下放”(如省级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部门。

3. 违法用地风险:未批先建、擅自占用耕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可能面临拆除、罚款甚至刑事责任。

城镇开发边界外项目用地审批流程涉及多个环节和法规,需严格遵循相关程序和要求,确保用地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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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第一批试点和第二批试点分别什么时候 有哪些地方入选,国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试点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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