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集体土地征收法,中央一号文件2025 土地征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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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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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擅长处理行政系列案件。从业以来参与办理行政系列案件126多件,多次收到当事人赠送的锦旗、奖牌等。

2017集体土地征收法,中央一号文件2025 土地征收政策,2020年集体土地征收十大问题解答

一、中央一号文件2025 土地征收政策

关于中央一号文件2025土地征收政策,以下是对相关政策的详细解读:

1)土地征收的基本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征收土地需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包括:

1. 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 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 若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4. 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2)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 永久基本农田;

2. 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 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征收农用地的,还需依照法律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3)土地征收的补偿与安置

土地征收后,应给予被征地者合理的补偿与安置。补偿标准通常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以及可能的安置补助等。具体补偿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应确保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中央一号文件2025土地征收政策在征收程序、审批权限以及补偿与安置等方面均有明确规定,旨在保障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土地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以下是该法的部分原文内容:

1. 土地所有制:

-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 土地征收与补偿:

- 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 立法目的与基本原则:

-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4. 土地用途管制:

-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5. 土地管理与监督:

- 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6. 土地权利与义务:

-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7. 耕地保护:

- 第三十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上述内容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部分条款,该法律还包含其他诸多关于土地管理、使用、保护等方面的详细规定。如需了解更全面的内容,建议查阅完整的法律文本。

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原文2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原文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是关于土地征收的法定情形、批准机关及程序的重要法律规定,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一、土地征收的法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以下情形下可以依法实施土地征收:

1. 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2.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3.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4.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5.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6. 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上述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其中第4项、第5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5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土地征收的批准机关及程序

土地征收需根据土地类型及面积大小,由不同级别的政府机关批准:

1. 国务院批准:

- 永久基本农田;

- 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 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除上述需由国务院批准的情形外,其他土地的征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确保土地征收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在实施土地征收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并保障农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以维护土地市场的秩序,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土地征收的法定情形、批准机关及程序,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土地征收工作的重要法律基础,旨在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并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四、政府常务会研究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政府常务会研究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时,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1. 征收土地的法定程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需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这确保了征收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 在征收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充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这体现了对农民权益的尊重和保障。

- 若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这进一步确保了补偿安置方案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2. 补偿与安置的具体要求: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这明确了补偿的范围和标准,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权益。

- 对于被征地农民的住宅,应依法给予征收补偿,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体现了对农民居住权的特别保护。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确保了补偿资金的专款专用和及时到位。

3. 补偿安置方式的选择:

- 在实际操作中,补偿安置方式通常包括房屋安置、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等多种方式。被拆迁人有权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适合的补偿方式。

- 房屋安置通常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进行,对于面积不足或超过的部分,有相应的补偿和购买规定。产权调换则涉及土地性质的转变和补缴土地出让金等问题。

- 货币补偿则通过明确的计算公式来确定补偿金额,确保了补偿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政府常务会在研究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征收程序的合法性、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安置方式的多样性,以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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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原文,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原文2025

内容审核:吕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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