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师从杨在明律师,秉持“以息诉的理念做征拆”的执业理念,专注征地拆迁法律领域近二十年,精准掌握全国各地区补偿政策与标准,带领团队累计主办及参与案件逾两千件;具有强大的谈判技巧与综合斡旋能力,切实为被征收人争取合法权益,始终奋斗在维权一线。
民法典关于社区用房的规定主要涉及业主共有部分的管理和使用。以下是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社区用房的具体解释:
1)社区用房的权益归属1.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这意味着,如果社区用房是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建设的,那么其产生的收益应归业主共有。
2)社区用房的管理和使用1.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的处理原则。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这同样适用于社区用房的费用分摊和收益分配。
2.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定期向业主公开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包括社区用房的使用和收益情况,确保业主的知情权。
3)社区用房的决策权1.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了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包括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等。这意味着,如果社区用房的用途需要改变或用于经营活动,应经过业主共同决定,并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民法典关于社区用房的规定主要涉及其权益归属、管理和使用以及决策权等方面,旨在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并确保社区用房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地下储藏室的使用规定,并未直接明确,但可以通过相关法条进行解读和分析。
1)地下储藏室的产权与使用权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虽然此条并未直接提及储藏室,但可以类比车位、车库的规定,认为地下储藏室的归属也可由当事人通过约定确定。
2. 地下储藏室作为小区配套设施之一,通常被视为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应如同道路、管线一样,为房屋的从物,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在买卖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从物应当依从主物(房屋)一并出售、转移。
2)地下储藏室的出租与居住1. 根据相关规定,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这是因为储藏室的设计和功能并非用于居住,而是用于存放物品。
2.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且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此规定确保了居住环境的适宜性和安全性。
3)地下储藏室的登记与产权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这意味着,地下储藏室若作为不动产的一部分,其产权和使用权的变动也需依法登记。
2. 由于地下储藏室通常不单独计算建筑面积,也不办理产权证明,其使用权应属于该储藏室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人,即整栋房屋业主共有。
4)开发商对地下储藏室的权利与义务1. 开发商在售完房屋后,对小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地下储藏室)不再享有所有权。因为业主在购房时不仅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也取得了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
2. 开发商不得将地下储藏室作为单独的商品面向社会公众开放以谋取私利,而应满足小区内业主的生活需要,向特定人群提供存储空间。
民法典虽未直接规定地下储藏室的使用,但通过相关法律条文和原则,我们可以推断出地下储藏室的产权归属、使用权、出租限制以及登记要求等。在实际操作中,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小区业主大会的决议,合理使用和管理地下储藏室。
关于民法典对于储藏室销售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
1)储藏室的产权与登记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储藏室作为不动产的一部分,其买卖也应当遵循这一规定,即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明确,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这意味着,储藏室的销售必须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有所记载,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因此,储藏室的销售应当伴随着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转移。
2)储藏室的销售与开发商的权利1. 开发商在销售储藏室时,应当明确储藏室的产权归属。如果储藏室是作为商品房的附赠部分,那么其面积不应再次计入公摊面积进行收费。
2. 开发商在销售完房屋后,对小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储藏室)不再享有所有权,这些权利已转移到业主头上。这是基于“地随房走”和“房随地走”的原则。
3)储藏室的使用与出租1. 储藏室的设计和使用应当符合其原有功能,即用于储存物品。不得将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这是基于安全和居住环境的考虑。
2. 如果储藏室被非法改造或用于非原定用途,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和处罚。
民法典关于储藏室销售的规定主要涉及产权与登记、销售与开发商的权利以及使用与出租等方面。在购买储藏室时,消费者应当注意查看不动产权属证书、明确产权归属以及了解储藏室的合法使用用途。
关于民法典对于储藏室销售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
1)储藏室的产权与登记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储藏室作为不动产的一部分,其买卖也应当遵循这一规定,即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明确,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这意味着,储藏室的销售必须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有所记载,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因此,储藏室的销售应当伴随着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转移。
2)储藏室的销售与开发商的权利1. 开发商在销售储藏室时,应当明确储藏室的产权归属。如果储藏室是作为商品房的附赠部分,那么其面积不应再次计入公摊面积进行收费。
2. 开发商在销售完房屋后,对小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储藏室)不再享有所有权,这些权利已转移到业主头上。这是基于“地随房走”和“房随地走”的原则。
3)储藏室的使用与出租1. 储藏室的设计和使用应当符合其原有功能,即用于储存物品。不得将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这是基于安全和居住环境的考虑。
2. 如果储藏室被非法改造或用于非原定用途,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和处罚。
民法典关于储藏室销售的规定主要涉及产权与登记、销售与开发商的权利以及使用与出租等方面。在购买储藏室时,消费者应当注意查看不动产权属证书、明确产权归属以及了解储藏室的合法使用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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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民法典关于地下储藏室使用规定,民法典关于储藏室销售的规定
内容审核:梁红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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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案件关系千家万户切身财产利益,政策性强,仅靠查询法条或线上咨询,很难精准匹配自身案件情况,难以厘清维权路径,寻求专业法律帮助的渠道有限,这是国内基层法律服务长期存在的现实痛点。在明律所坚持线下公益普法,就是要让律师走到群众身边,把复杂的法律条文拆解为可理解、可操作的维权指引。
成员资格认定,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四个要素不是必须全部满足,综合判断,符合多数即可。
拆迁补偿谈判要点,完整的补偿包括七项:房屋价值、土地使用权、装修与附属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各类补助奖励。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构成略有差异,但七项的基本框架一致。逐项核对,缺项就单独提出。
土地补偿款被截留,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是全体成员共有。安置补助费是对失地人口安置的补偿,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直接关系到个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所有权人,谁种的归谁,谁建的归谁。分配方案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到会人数和表决比例有法定要求。
高速公路拆迁红线,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有明确规定。高速公路两侧从公路用地外缘起算不少于三十米,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控制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已有的合法建筑不得扩建,控制区不等于征收范围。
集体土地被占用,租金停发是这类纠纷的常见转折点。企业不景气、项目烂尾,租金一停,地已经被硬化、厂房已经盖起来,复耕成本高得离谱。以租代征指的是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规避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程序。
无证房被认定违建,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这类房子在征收里被笼统叫作无证房,实际上分三种:当年有权批准但手续没走完、有缴费凭证或申请表但证没发下来、确实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人头费人口补偿认定,人头费是民间说法,法律文本里对应的是安置补助费、人口安置面积或者安置房指标。集体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安置面积按家庭人口核定。两个算法不一样,但共同点是都跟人口数直接挂钩,有的项目给钱,有的项目给面积。
补偿方案不合理,完整的补偿包括七项:房屋价值、土地使用权、装修与附属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各类补助奖励。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构成略有差异,但七项的基本框架一致。逐项核对,缺项就单独提出。
无证房强拆维权,2026年各地的做法没有变:先看房子的建成年份,再看有没有审批或者缴费凭证,最后看征收方拿出那份认定文书的性质。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